法制日報7月15日訊息,近日,《新華每日電訊》報道了當前信用懲戒存在的亂象,突出表現就是一些地方把信用懲戒當成了“筐”,以“文明”“道德”“誠信”等名義,把很多社會問題都納入社會信用治理,甚至把一些已有專門法規規範的問題,也都加上了信用之鎖。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對於失信行為當然應予以懲戒,這也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檔案,各相關部門圍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有益探索,社會信用法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人們對信用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
在這一背景下,信用懲戒作為公共管理工具,其有效性越來越強,常常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或許正是這種有效便利的特點,使得原來司法機關常用於懲戒“老賴”的手段,被不少地方用在了更為廣泛的公共領域,甚至包括了闖紅燈、公交霸座、沒有“常回家看看”、欠繳物業費等已有專門法規規範的問題。這樣的做法在事實上模糊了失信與失德、違紀、違法等的邊界,致使信用過度滲透人們的生活,也明顯與法治精神相違背。
由此說開,社會生活紛繁複雜,人們在各種活動中難免出現一些偏差,但不能把所有看似失信的行為都與“老賴”等同,兩者在主觀態度和客觀行為上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對一切不規範行為,無論大錯小錯都納入失信記錄,反而降低了信用懲戒的權威性。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新聞發言人就曾對外表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始終堅持依法依規,合理適度,防止失信行為認定和記入信用記錄泛化、擴大化。今年5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不該管什麼,嚴格框定信用邊界。這都是進一步推進信用懲戒法治化的明確訊號。
歸根到底,信用懲戒還是為了“治病救人”,信用懲戒這把鎖不能亂加,要依法而為,既要讓真正的失信人陷於“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境地,又要讓守信人獲得實實在在的“守信紅利”,還要讓那些知錯能改的失信人有信用修復的機會。最為關鍵的是,從制度層面完善社會信用立法,依法科學界定守信、失信標準,闡明信用獎懲措施的實施原則,明確排除與誠信不相關的信用資訊,建立健全紅黑名單推出機制,讓信用懲戒更精準,讓信用治理更有效。
(原題為《信用懲戒這把鎖不能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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