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鼓勵境外機構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我國債券市場

人民網北京9月2日電(記者 杜燕飛)據央行網站訊息,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配置人民幣債券資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告》指出,統一準入標準,最佳化入市流程,鼓勵境外機構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我國債券市場;統一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收付、匯兌等,進一步最佳化和便利投資資金匯出入。完善資金匯兌和外匯風險管理操作。

同時,

簡化現行結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總部不再要求提交結算代理協議。允許境外機構按照“全球託管行 本地託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資,推動債券名義持有和多級託管制度落地實施,

此外,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按照職責分工形成監管合力,並透過交易報告制度實現資訊與資料互通共享,提升市場透明度,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環境。

記者梳理發現,《公告》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境外機構入市要求、資方式及投資範圍、託管結算安排、資料報送與交易報告庫要求、具體實施細則等內容。具體來看,

在境外機構入市要求方面,《公告》明確了境外機構範圍既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等主權類機構,也包括在我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機構等商業類機構。境外機構入市方式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即主權類機構需向人民銀行提交申請,商業類機構需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申請。境外機構不再以產品名義提交申請,無需逐只產品入市。

關於投資方式及投資範圍,

《公告》規定透過直接入市渠道及債券通渠道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無需重複申請,可直接或透過互聯互通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時,允許同一境外機構將其在QFII/RQFII項下的債券與根據《公告》所投資的債券在境內進行雙向非交易過戶。

同時,境外機構可投資品種及投資範圍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機構可開展現券交易,並可基於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互換等交易。

對於託管結算安排,

《公告》明確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可直接或透過境外託管銀行委託符合條件的境內託管銀行進行資產託管。境內託管銀行負責對所託管的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嚴格分開保管,嚴格履行實質性獨立託管職責。這一安排將與結算代理模式並行,境外機構可自行選擇到境內金融基礎設施或透過託管銀行開立債券賬戶。

關於資料報送與交易報告庫要求,

《公告》對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及託管銀行涉及債券市場登記、交易、託管、結算的資料報送要求進行明確。透過境內託管銀行進行債券投資的,境內外託管銀行應按時逐級上報境外機構投資者資訊和託管結算資料。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彙總相關資訊,並按月向人民銀行、證監會及外匯局報送境外投資者准入、投資展業及執行風險等相關情況。

《公告》表示,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相關金融基礎設施將根據《公告》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入市申請材料要求(含取消結算代理協議)、取消交易代理安排、明確交易報告制度等有關要求,以及債券雙向非交易過戶等相關事項的具體操作規則,並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後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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