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輪牛市,浙商證券紀委書記勸人開期貨賬戶,3000萬僅剩40多萬,什麼水平?法院最後是如何判決的呢?
綜合自|N十財經、21金融圈、中國基金報
· · ·
最近A股放量大漲、券商新增開戶暴增,各大社交平臺滿屏都是“牛市”,全民陷入了“牛來了”的熱情中。
同樣在2015年4月,上證指數不斷上攻,牛市的狂熱讓投資者興奮不已,牛市之下,行業亂像叢生。更有券商紀委書記勸人開期貨賬戶,篡改密碼私自交易,導致65歲大媽鉅虧3000萬,血本無歸。
近日,一起散戶與金融大佬之間的投資紛爭,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一則民事起訴狀揭露了塵封多年的往事。
1.
/ 被誘導開設期貨賬戶?
不到三個月,3000萬元爆倉只剩下45萬元 /
根據周某茹描述,2015年4月股市形勢大好,李某路回紹興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資訊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周某茹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
當時的李某路和周某茹是鄰居,並且在2015年期間擔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後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茹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然而,事情卻沒有這麼簡單。
周某茹稱,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電話告知其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
2.
/“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
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約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事發後,周某茹至浙商證券營業部列印交易賬單,發現其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為此,周某茹向浙商證券提出損失賠償要求。
因此,周某茹訴訟請求,判令三名被告賠償損失2954.94萬元及利息損失約575.28萬元。
3.
/ 事件反轉:
十年前開始操作證券賬戶 /
據法院調查發現,事情並非周某茹訴說的那樣:
2015年4月13日,周某茹在李某路的陪同下,來到浙商證券總部,接受了金融期貨相關知識培訓和測試,填寫了開戶申請表,並經浙商證券IB開戶工作人員進行相關事項告知後在系列檔案上簽名確認。
4月14日,浙商期貨工作人員就開戶事宜對周某茹進行電話回訪,周某茹對開戶手續是其本人辦理、已有開戶專員向其講解合同內容並揭示期貨交易風險等事項進行了確認。同日,周某茹向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共同繫結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
4月15日,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周某茹對此知情並予以認可;5月19日,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將周某茹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重新更改。本案庭審中,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貨賬戶內頻繁操作交易。周某茹期貨賬戶在5月19日的期末權益約為2215.68萬元,6月29日的期末權益約為45.04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賬戶存在鉅額虧損,周某茹和李某路進行交涉,周某茹起草了《關於挽回損失計劃》一份,李某路在該文稿上進行修改,手寫了“操作失誤”、“願意承擔部分損失”等文字。
本案庭審中,還揭開了一個新的事實,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也就是說,在2015年操作期貨賬戶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經開始操作周某茹證券賬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周某茹自從2005年起委託李某路操作其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且有贏利,後周某茹在李某路的全程陪同下開立期貨賬戶,並在開戶後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碼,亦將銀期轉賬密碼設定成與銀證轉賬密碼一致,周某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間登入其期貨賬戶達三十餘次,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但是,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瞭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戶的鉅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4.
/ 法院最後是如何判決的?/
法院查實,涉案期貨賬戶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援。
法院同時認為,周某茹要求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對其財產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李某路時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並不負責證券或期貨業務,也無進行證券或期貨業務營銷的職權,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不禁止其從事期貨交易,浙商證券、浙商期貨並無權對李某路操作期貨賬戶進行監管。
浙江證監局在2016年給周某茹的回覆函中,明確告知“經核查,未發現浙商證券公司在周某茹期貨開戶環節存在違規現象”。
/ 結語 /
接受客戶委託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財一直是證券行業的禁止事項,但在行業裡屢屢出現。
市場上有些證券從業人員以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騙得客戶信任,從而私下為投資者做資產管理,進行違規代客理財活動。
作為證券從業者從事代客理財,被發現後你的從業資格重則取消。
而投資者也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謹慎考慮投資風險。
只有透過不斷地學習,瞭解證券市場各類業務規則、產品,分析市場資訊、進行獨立判斷,不斷積累投資經驗,才能有效地防範風險、獲取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