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步入實操階段,意味著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法治環境得到進一步最佳化,將顯著提升對造假者的懲戒力度,最佳化資本市場投資生態。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緩解中小投資者訴訟難、賠償難問題,對股市造假者形成直接震懾。根據規則,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在成本更低的維權渠道下,維權難、維權貴,以及中小投資者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現象將得到緩解。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有效提升訴訟效率。根據規則,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採用特別授權的模式。其中,特別代表人訴訟為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核心,“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下,投資者不明確表示退出就視為集體成員,有利於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維權不方便的問題。證券集體訴訟將眾多投資者集中起來,一次審結,全體適用,訴訟成本低、效率高。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等被告也可以避免因一個侵權行為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之中。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倒逼市場主體規範經營。相關司法解釋大幅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了上市公司等侵權人的失信成本,倒逼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提升治理水平,使“敬畏投資者”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當然,作為一項創新之舉,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落地過程中可能面臨諸多磨合,或需要進一步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將與自律管理、日常監管、稽查處罰、刑事追責一起形成有機銜接、權威高效的資本市場執法體系,為投資者守護一片投資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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