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 楠
上週五夜間,深交所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相關規則正式釋出,本週一(6月15日)創業板指成為滬深三大股指中唯一收漲的指數。市場以此作為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開啟實際操作階段的回應。
6月15日,是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稽核工作銜接安排的起點,深交所開始接收中國證監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其中,涉及上述銜接安排平移工作的IPO在審企業共183家。
以證監會行業分類標準看,這183家企業分佈於39個細分行業,其中,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27家,佔比最高,達15%;此後依次是專用裝置製造業16家,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14家,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11家,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製造業10家,專業技術服務業10家,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9家,網際網路相關服務6家等,共103家,合計佔比約近六成。其餘企業則零散分佈於紡織、住宿、批發、食品加工等傳統行業。
日前正式釋出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第四條明確,原則上不支援屬於中國證監會公佈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中以下12類行業的企業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一)農林牧漁業;(二)採礦業;(三)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四)紡織業;(五)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七)建築業;(八)交通 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九)住宿和餐飲業;(十)金融業;(十一)房地產業;(十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但對於上述行業中,與網際網路、大資料、雲計算、自動化、人工智慧、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支援其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不過,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與科創板試點註冊制不同,創業板是存量改革與增量改革的結合,重點支援模式、服務、業態創新企業。而且,按照證監會與深交所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稽核工作銜接安排,在審企業及其保薦人無需提交關於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相關申請檔案”。深交所新聞發言人也曾表示,為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的規定。在審企業在報送申請檔案時,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一位投行人士也解釋稱,在審企業不適用負面清單,也不需提交符合創業板定位說明,“而且,從總體分佈上看,在審企業的創新屬性仍然較高,新技術新產業行業佔比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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