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等追究刑責力度

  光明網訊 (記者 孫滿桃)當前,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已經成為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8月18日正式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支援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

  近年來,各級法院審理了大量涉及場外配資、欺詐客戶、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等方面的案件。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這不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國三十餘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系列案、國債回購糾紛系列案等一批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大要案,也依法審理了綠大地虛假陳述、光大證券“烏龍指”內幕交易、徐翔操縱市場案等一系列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證券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案件。既依法嚴懲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支援投資者合法賠償主張,也有效維護了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合法權利,確保案件審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據介紹,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證券法、刑法、行政監管規則,形成了對違法犯罪行為“民行刑”三位一體的追責體系,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同頻共振,對違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懾。

  因此,《意見》作為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中央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重大決策部署的司法檔案,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記者注意到,本次改革將股票發行上市由原來的證監會核准改為深交所稽核和證監會註冊,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和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意見》第3條規定,對在創業板以試點註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將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為體現改革要求,《意見》第4條提出,證監會、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業務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審理時參照適用。

  “在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鑑和吸收了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各項制度。”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說,為避免本《意見》與去年釋出的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重複,《意見》第5條規定了“互相適用”原則,即本《意見》未規定的,人民法院參照適用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同樣,本《意見》規定的相關舉措對證券市場主機板、中小板、科創板等其他投資者維權案件,也一體適用。

  另外,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6條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援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還對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釋出提出了要求。

  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在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同時,往往也觸犯了相關刑事法律和行政規章,面臨民事、刑事、行政程式交叉以及刑事罰沒、行政罰款等問題,有時會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充分獲得民事賠償。

  對此,《意見》第7條提出,要嚴格落實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當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意見》第8條立足於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式安排,並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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