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四部門:明確標債資產認定規則 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由 甫全勝 釋出於 財經

人民網北京7月4日電(記者 杜燕飛)中國人民銀行3日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釋出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以下簡稱《認定規則》),並將於8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促進資產管理業務規範健康發展,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該負責人表示,《認定規則》堅持法治化原則,根據《指導意見》對標債資產給出的較為寬泛的定義,從歷史經驗和市場實踐出發,確定了除現有依法公開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援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外,其他標債資產應明確為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私募債券的基本思路,並借鑑國內外私募債券發展經驗,在《指導意見》框架下對五項標債資產認定標準進行細化。

同時,儘量避免由於標債資產認定造成市場大幅波動,是否進行標債資產認定充分尊重相關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意願,並規定在過渡期內保持對存量資產的監管要求不變,推動市場平穩過渡,有效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提升債券市場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該負責人表示,經國務院批准,《認定規則》於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各方反饋意見進行了反覆研究,充分採納其中合理意見,對相關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具體來看:

一是在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簡稱“標債資產”)的資訊披露標準方面,《認定規則》明確“發行檔案對資訊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有明確約定”,避免對發行檔案簽署方產生額外影響。《認定規則》還明確,“發行檔案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透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明確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以避免資產支援證券的償付依賴發行人主體信用的歧義。

二是在標債資產的定價與流動性機制標準方面,《認定規則》明確“買賣雙方優先依據近期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近期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進一步支援應用第三方估值。

三是對於標債資產認定的範圍,該負責人指出,《認定規則》充分考慮市場需要,為各類債權類資產提供了明確的標債資產認定路徑,提升債券市場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體看,《認定規則》第一條已明確為標債資產的各類債權類資產,無需進行標債資產認定;《認定規則》釋出後新增的其他各類債權類資產,均可按相關程式進行標債資產認定;若透過標債資產認定,資管產品可投資該類標債資產以置換存量的非標資產。

明確標債認定資產範圍與可操作性

該負責人表示,《認定規則》將標債資產定義為“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援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並列舉了部分標債資產。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債權類資產,如在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的政金債、鐵道債、中央匯金債、熊貓債等品種,屬於《認定規則》中所列固定收益證券的細分品種,屬於標債資產;對永續債、可轉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發行機構會計歸屬等明確其資產屬性為債權的,屬於標債資產,資產屬性不屬於債權的,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且不按照《指導意見》有關非標資產監管要求處理。

此外,考慮到其他固定收益類公募資管產品在投資範圍、資訊披露、估值方式規範性等方面,與固定收益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認定規則》僅將後者納入標債資產,這也與《指導意見》精神保持了一致。

同時,《認定規則》充分考慮標債資產認定的可操作性。為債權類資產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如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申請主體,向人民銀行提出標債資產認定申請。

“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認定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相關債權類資產進行認定。後續,人民銀行將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動態公佈透過認定的債權類資產名單。”該負責人表示。

如何理解交易市場與申請標債資產認定的基礎設施機構的關係?該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中明確的五項具體條件中包括了“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其中,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以及金融產品工具等共同組成的集合。

“具體來說,如果某類債權類資產透過標債資產認定,提出申請的基礎設施機構將成為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也需要遵循債券市場的法規制度。”該負責人表示。

過渡期內對存量資產的監管要求不變

對於非標資產除外類別,《認定規則》將非標資產界定為不符合前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類資產,但“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除外,主要考慮是:

該負責人表示,上述資產既不符合標債資產認定標準,也不符合原先非標資產特徵,不宜簡單列為標債資產或非標資產。鑑於金融監管部門對這類資產已有較為系統、嚴格的監管規定,並且這類資產也不是《指導意見》規範的主要目標,故納入非標資產除外類別,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不按照《指導意見》有關非標資產監管要求處理。

“後續,除上述已明確為除外類別的資產之外,其他債權類資產若不符合標債資產的五項具體認定標準,均應屬於非標資產。”該負責人說。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對於《認定規則》釋出前存量的“未被納入本規則釋出前金融監管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範圍的資產”,可豁免非標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資訊披露等監管要求。對於釋出後新增的,不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