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招商證券原固收總經理獲刑 5年利益輸送6家公司2.7億

由 都超英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日訊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馬逸倫、王凱華職務侵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蘇0411刑初77號),被告人馬逸倫、王凱華利用馬逸倫擔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600999.SH)固定收益部、債券交易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5年間利益輸送給六家丙類戶公司達2.74億元。

  該案於2017年1月13日被提起公訴,幾經中止,於2020年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後,現已終結。被告人馬逸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王凱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逸倫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千萬元。被告人王凱華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二、被告人馬逸倫、王凱華退出的贓款人民幣6230.87萬元,予以發還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繼續追繳被告人馬逸倫、王凱華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瞭解,馬逸倫自2000年4月起入職招商證券。2002年12月起,馬逸倫先後在證券投資部、固定收益產品部、固定收益部、債券銷售交易部工作。

  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間,被告人馬逸倫與被告人王凱華經事先預謀,利用被告人馬逸倫擔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負責人,從事銀行間債券交易業務及掌握市場資源、借用招商證券信用等職務便利,在“09電網MTN3”等29只銀行間債券交易過程中,採用欺瞞申購、代持等手段,將上述債券交易獲利輸送給“上海琅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家丙類戶公司,總金額達人民幣27441.248萬元,二被告人對前述非法利益按照約定比例分成。

  29只銀行間債券交易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06年11月,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汽財務”)在債券一級市場代申購面額15000萬元的“06振華CP01”債券。2006年11月9日(結算日11月10日),上汽財務按照馬逸倫的指令,將前述面額15000萬元該債券賣出給南京銀行(上海琅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行,上海琅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琅煌公司”),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南京銀行以全價96.47元/每百元面額的價格(以下價格單位均為“元/每百元面額”)從上汽財務買入,當日以全價96.78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41.85萬元。

  2.2006年11月22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申購“06浦發CP01”債券並持有,2006年12月22日(結算日12月25日),被告人馬逸倫以面額3000萬元上述債券,為招商證券“客戶”代申購代持為由,透過上汽財務過券後賣出給南京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南京銀行以全價96.425元/每百元面額從上汽財務買入,當日以全價96.68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嘉實貨幣市場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7.02萬元。

  3.2007年8月1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將面額3000萬元的“07江西高速債”債券分銷給上汽財務,並委託上汽財務代持。2007年8月9日該債券上市當天,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以全價100.1104元/每百元面額將面額3000萬該債券賣出給南京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南京銀行從上汽財務買入,當日以全價101.615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40.23萬元。

  4.2008年3月,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口頭向廣東發展銀行(以下簡稱“廣發銀行”)申購面額50000萬元的“08央行票據35”債券,2008年3月28日該債券上市後委託廣發銀行代持。同年4月8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從廣發銀行買回前述面額50000萬元該債券並持有。同年4月30日,被告人馬逸倫以前述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申購代持為由,以全價100.2623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南京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南京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0.6123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上汽財務。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157.5萬元。

  5.2008年3月5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上汽財務代申購面額100000萬元的“08央行票據25”債券併為其代持。4月29日(結算日4月30日),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前述面額100000萬元該債券以全價96.3384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南京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南京銀行從上汽財務買入,當日以全價96.7484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369萬元。

  6.2008年8月1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洛陽銀行在債券一級市場代申購面額10000萬的“08國開13”債券並委託其代持。同年8月26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1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9.9813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上海捷睿商務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代理行,上海捷睿商務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睿公司”),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1.7142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171.69萬元。被告人馬逸倫以返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分銷30000萬面額“08華潤債”債券手續費為由,將該債券以全價100.8142賣出給中國人壽。

  7.2008年5月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以全價100.110904元/每百元面額的價格,口頭向交通銀行申購買入面額50000萬的“08央行票據47”債券並持有。

  (1)2008年8月28日(結算日8月2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該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申購代持為由,將面額5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101.1641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1.9741元/每百元面額分別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海富通收益增長證券投資基金面額20000萬、海富通精選證券投資基金面額20000萬、海富通精選貳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面額10000萬。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401萬元。當日被告人馬逸倫口頭委託海富通基金公司為招商證券代持共計面額50000萬的該債券。

  (2)2008年9月11日,海富通基金公司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海富通收益增長證券投資基金代持的面額20000萬該債券賣出給洛陽銀行,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過券後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代理行民生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2.4365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63.38萬元。當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招商銀行代持面額20000萬該債券。

  (3)2008年9月4日(結算日9月5日),海富通基金公司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海富通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和海富通精選貳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代持的共計面額30000萬該債券賣出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招商證券買入並持有。2008年9月18日(結算日9月1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前述面額30000萬元該債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持為由,以全價102.2565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3.666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420.6萬元。

  (4)2008年12月23日(結算日12月24日),招商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代持的面額20000萬該債券買回給招商證券,被告人馬逸倫決定招商證券過券後,以全價103.2578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10.0441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中國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1351.26萬元。

  8.(1)2008年8月28日(結算日8月2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透過市場尋券聯絡到招商銀行,並口頭委託招商銀行將面額50000萬的“08央行票據17”債券以全價102.242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銀行買入,當日於以全價102.902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中國銀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326萬元。

  (2)2008年8月29日,中國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過券後將面額50000萬該債券賣給招商證券,招商證券買入並持有。2008年9月18日(結算日9月1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面額50000萬該債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持為由,以全價103.1936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4.4136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606萬元。當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的名義口頭委託招商銀行代持面額50000萬該債券。

  (3)2008年10月30日(結算日10月31日),招商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代持的面額50000萬該債券賣回給招商證券,招商證券買入並持有。同年11月25日、11月26日,被告人馬逸倫以面額50000萬該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持為由,經中國銀行過券後,以全價106.0458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中國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8.0958元/每百元面額賣給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1019萬元。

  9.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上汽財務代申購面額100000萬的“08央行票據50”債券並代持。

  (1)2008年9月9日(結算日9月10日),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代持的面額30000萬該債券賣回給招商證券,當日被告人馬逸倫以面額30000萬該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過券為由,決定招商證券以全價101.1636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2.0916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南京銀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276萬元。

  (2)2008年11月14日,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代持的面額40000萬該債券賣回給招商證券,招商證券買入並持有。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馬逸倫以面額40000萬該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持為由,決定招商證券以全價101.8986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7.4286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2206萬元。

  (3)2008年11月20日,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代持的面額30000萬該債券賣回給招商證券,招商證券買入並持有。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馬逸倫以面額30000萬該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持為由,決定招商證券以全價101.9611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7.8211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1752萬元。

  10.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申購購得60000萬面額的“08興業01”債券,後將該債券分別分銷給洛陽銀行30000萬面額、上汽財務30000萬面額,同時分別口頭委託洛陽銀行、上汽財務為招商證券代持。

  (1)2008年9月19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3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100.2784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3.550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中國人壽。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979.23萬元。

  (2)2008年9月22日,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3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100.3322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3.4496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中國人壽。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932.82萬元。

  11.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委託上海銀行在債券一級市場代申購面額5000萬的“08國債20”債券並代持。2008年10月31日該債券上市後,上海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5000萬該債券賣出給南京銀行,南京銀行根據被告人馬逸倫的口頭委託過券後賣出給招商證券,招商證券買入並持有。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馬逸倫以前述債券系招商證券“客戶”所有為由,決定將該5000萬面額債券以全價98.4456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平安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平安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106.0456元/每百元面額賣給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376萬元。

  12.2008年9月,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一級市場申購購得面額50000萬的“08央票106”債券並持有。2008年9月22日至11月17日,前述債券先後由招商證券持有、洛陽銀行根據被告人馬逸倫的委託為招商證券代持,2008年11月17日(結算日11月18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以全價96.7071元/每百元面額將面額50000萬該債券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98.110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馬逸倫聯絡的招商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695.7萬元。

  13.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將31000萬面額“08北京銀行02”債券分銷給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上汽工業”)並口頭委託代持。同年11月26日,上汽工業根據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該債券賣給南京銀行,南京銀行將其中面額20000萬元該債券過券後,以全價99.129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從南京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2.7712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722.44萬元。

  14.2008年9月17日(結算日9月18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招商銀行在買入面額10000萬的“08央行票據44”債券並代持。2008年12月23日(結算日12月24日),招商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10000萬該債券賣回給招商證券,當日被告人馬逸倫以過券為由,決定招商證券以全價104.2493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經與琅煌公司交易結算後,當日以全價110.0752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中國銀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576.59萬元。

  15.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將面額50000萬的“08國開22”債券,分銷給上海銀行並口頭委託代持。2008年12月18日該債券上市後,上海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50000萬該債券賣回給招商證券。2008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先後委託南京銀行、招商銀行代持。2008年12月25日(結算日12月26日),招商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5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100.0703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琅煌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銀行買入,經與琅煌公司交易結算後,當日以全價101.3131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農銀匯理恆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獲利人民幣615.4萬元。

  16.2008年9月8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將面額5000萬元“08中船重工債”債券分銷給洛陽銀行並委託代持。2009年1月14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其中2500萬面額該債券以全價100.9509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平安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平安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12.760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295.24萬元。

  17.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上汽財務在債券一級市場代申購面額4300萬的“08滬建債01”債券並代持。該債券上市後至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先後委託上汽財務、洛陽銀行代持。2009年1月15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4300萬該債券以全價101.1028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平安銀行(捷睿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平安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12.958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捷睿公司獲利人民幣509.7951萬元。

  18.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上汽財務從其他金融機構買入20億“08央行票據49”債券並代持。2009年2月20日(結算日2月23日),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其中面額47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8.62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招商證券,被告人馬逸倫以返還上汽財務代銷售滬汽車MTN1價差收入為由,決定招商證券以全價98.5163元/每百元面額過券賣出給民生銀行(上海東鴻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代理行,上海東鴻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鴻公司”),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招商證券買入,當日以全價99.8045元/每百元面額賣給馬逸倫聯絡的交通銀行。前述交易東鴻公司獲利人民幣599.454萬元。

  19.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承、分銷買入面額50000萬的“08萊鋼CP01”債券並持有。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馬逸倫以前述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申購代持為由,將面額50000萬該債券賣出給南京銀行,南京銀行過券後,以全價100.3234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東鴻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南京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2.3229元/每百元面額賣給南京銀行面額25000萬、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面額10000萬、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面額15000萬。前述交易東鴻公司獲利人民幣993.75萬元。

  20.(1)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南京銀行在債券一級市場代申購面額50000萬的“09華西債”債券並代持。2009年6月5日,南京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代申購的50000萬面額該債券分六筆賣出給民生銀行(東鴻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南京銀行買入,當日賣給馬逸倫聯絡的國泰君安面額10000萬、10000萬、10000萬、6000萬和4000萬、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面額5000萬、農銀匯理恆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面額5000萬。前述交易東鴻公司獲利人民幣877.425001萬元。

  (2)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分銷給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汽財務各5000萬面額該債券並口頭委託前述兩家機構代持。該債券上市後,2009年6月8日,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汽財務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分別以全價100.1041元/每百元面額、100.0986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東鴻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民生銀行從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汽財務買入,當日將面額1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101.6978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事先聯絡好的廣發證券。前述交易東鴻公司獲利人民幣156.645萬元。

  21.2009年10月23日、27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洛陽銀行從華夏復興基金、興業銀行、摩根大通銀行分別買入面額15000萬、5000萬、7000萬、3000萬的“09央行票據44”債券並代持。2009年10月27日、28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分別將面額2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8.3886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將面額10000萬以全價98.3963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哈爾濱銀行(城鵬順代理行),分別於同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分別於同日以全價99.7586元/每百元面額、99.5781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面額20000萬、10000萬。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269.98萬元,城鵬順公司獲利人民幣115.16萬元。後被告人馬逸倫以返還中國人壽“09國開15”和“09附息國債25”債券承、分銷手續費為由,分別以全價98.3886元/每百元面額、98.3936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中國人壽。

  22.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委託洛陽銀行買入面額15000萬的“09央行票據38”債券並代持。2009年10月27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15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8.4952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哈爾濱銀行城鵬順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99.8639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城鵬順公司獲利人民幣202.285萬元。後被告人馬逸倫以返還中國人壽“09國開15”債券承、分銷手續費為由,以全價98.4952元/每百元面額將面額15000萬該債券賣出給中國人壽。

  23.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洛陽銀行買入面額15000萬的“09央行票據46”債券並代持。2009年10月27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15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8.3545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哈爾濱銀行(城鵬順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99.7258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城鵬順公司獲利人民幣202.375萬。後馬逸倫安排交易員姜某乙以返還中國人壽“09國開15”債券承、分銷手續費為由,以全價98.3545元/每百元面額將面額15000萬該債券賣出給中國人壽。

  24.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南京銀行在債券一級市場代申購面額15000萬的“09附息國債30”債券並代持。2009年12月4日,南京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15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8.5503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南京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1.3203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410.98萬元。

  25.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申購獲得面額320000萬的“09電網MTN3”債券,其中50000萬面額賣出給民生銀行、30000萬面額由招商證券自營,剩餘240000萬面額被告人馬逸倫以為“客戶”代持為由,由招商證券持有。

  (1)2009年12月2日、3日,被告人馬逸倫以為洛陽銀行代申購、代持為由,將面額240000萬面額該債券分別分四筆賣出給洛陽銀行並口頭委託洛陽銀行代持。2009年12月23日、24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前述240000萬面額的該債券賣出,其中50000萬面額於2009年12月23日以全價99.6548元/每百元面額賣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1.8702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1097.68萬元。同時招商證券買回剩餘190000萬面額該債券並持有。

  (2)2010年1月4日、6日,被告人馬逸倫以為洛陽銀行代持為由,以招商證券名義將面額240000萬該債券分四筆賣出給洛陽銀行,並口頭委託洛陽銀行為招商證券代持。2010年1月27日、29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前述面額240000萬該債券賣出,其中於2010年1月29日將面額40000萬分三筆賣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965.01萬元。同時招商證券從洛陽銀行分三筆買回面額150000萬該債券,另外50000萬面額該債券則指令洛陽銀行賣給華泰證券,同時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華泰證券代持。

  (3)2010年3月4日,華泰證券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20000萬該債券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華泰證券買入,當日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534.98萬元。

  (4)2010年2月1日至3月1日,先後由招商證券持有、洛陽銀行根據被告人馬逸倫的委託為招商證券代持面額190000萬該債券。2010年3月8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30000萬該債券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10000萬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華泰證券面額20000萬。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877.23萬元。同時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委託華泰證券代持面額20000萬。

  (5)2010年3月9日,華泰證券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30000萬該債券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華泰證券買入,當日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757.27萬元。

  (6)2010年3月11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45000萬該債券分三筆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分三筆全部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1262.775萬元。

  (7)2010年3月16日,洛陽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32000萬該債券分三筆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洛陽銀行買入,當日分三筆全部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華泰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735.94萬元。

  26.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分銷買入面額55000萬的“09中海發MTN2”債券並持有。2009年11月30日、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馬逸倫以前述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申購代持為由,分別將面額35000萬(分兩筆10000萬面額、25000萬面額)賣出給華泰證券,並以招商證券名義口頭委託華泰證券代持。2010年3月9日,華泰證券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30000萬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買入,分別於當日賣給馬逸倫事先聯絡、確定的南京銀行、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668.65萬元。

  27.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向齊商銀行、南京銀行、華泰證券分別分銷面額14000萬、20000萬和35000萬的“10興城投債”債券,並口頭委託齊商銀行、南京銀行、華泰證券代持。(1)2010年6月10日,齊商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其中面額1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9.0791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金濤順公司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齊商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2.5196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確定的招商證券。前述交易金濤順公司獲利人民幣341.03萬元。

  (2)2010年8月3日至8月16日,被告人馬逸倫分別口頭委託洛陽銀行和華泰證為其代持面額4000萬該債券,8月16日,華泰證券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代持的4000萬面額該債券經杭州銀行西湖支行過券賣出給哈爾濱銀行(城鵬順代理行)。2010年8月16日、17日,南京銀行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將面額20000萬該債券分兩筆賣出給哈爾濱銀行(城鵬順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分別從杭州銀行西湖支行和南京銀行買入面額14000萬和10000萬的該債券,當日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上汽財務14000萬面額、華泰證券10000萬面額。前述交易城鵬順公司獲利共計人民幣726.204萬元。

  28.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在債券一級市場承銷買入面額61000萬的“11附息國債05”債券並持有。2011年3月2日,被告人馬逸倫以前述債券係為招商證券“客戶”代申購代持為由,將其中面額10000萬該債券以全價98.85元/每百元面額賣出給哈爾濱銀行(城鵬順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買入,當日以全價101.2元/每百元面額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南京銀行。前述交易城鵬順公司獲利人民幣231.98萬元。

  29.2011年4月6日,被告人馬逸倫以招商證券名義,向華泰證券分銷面額42000萬的“11北部灣港債”債券,並口頭委託華泰證券代持。2011年4月20日、21日、22日,華泰證券按照被告人馬逸倫的指令,分三筆賣出給哈爾濱銀行面額各8000萬該債券(城鵬順代理行),當日被告人王凱華按照被告人馬逸倫提供的交易要素,委託哈爾濱銀行從華泰證券買入,分別於當日全部賣給被告人馬逸倫聯絡的上汽財務。前述交易城鵬順公司獲利人民幣50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