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全國兩會開幕在即,全國人大代表、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崔瑜帶來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議案,並對推進長三角支付清算一體化等提出建議。
崔瑜表示,近年來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金融體制改革持續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發展與金融的客觀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建議適時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
崔瑜的一份議案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她認為,金融體制改革持續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對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央行職責定位。建議在第四條中,明確人民銀行在“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和深化金融改革”方面的職責定位,並賦予人民銀行相應的履職權力。要完善職責內容。結合近年來經濟金融形勢和人民銀行履職實際,建議在第四章業務和第五章金融監督管理中,增加以下內容:一是明確由人民銀行承擔金融安全指導、協調的工作職責,建立集中統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金融安全管理機制;二是明確賦予人民銀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所需的監管職權,比如有權從金融主體獲取相關的資料、材料,有權對金融主體執行相關監管政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實施處罰;三是明確人民銀行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措施手段,比如建立完善系統性風險的監測、預警制度,系統性風險的處置制度,開展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壓力測試等,從而為人民銀行履職更好地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二是要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建議增加專門章節,明確宏觀審慎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管理內容;豐富人民銀行的監管措施,可採取執法檢查、行政調查、行政處罰、其他約束手段等解決目前央行監管操作性不強、措施和法定職責不匹配等問題。
三是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統籌管理。建議統籌開展金融市場監管。在相關章節中,明確由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參與者進行統籌監管,明確監管物件、監管標準,健全准入管理,健全治理結構,形成佈局合理、治理有效、管理科學、風險可控的金融統籌管理體系。統籌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一是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中,明確人民銀行負責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二是儘快出臺金融統計管理條例,明確管理部門和統計物件的權利義務,從拓寬統計領域、豐富統計內容、促進統計管理協同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援和保障;三是增強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協同性,在擬出臺的各項金融監管法規中明確監管物件報送金融業綜合統計資料的義務。
《商業銀行法》應進一步規範經營管理
崔瑜建議,對《商業銀行法》作以下修改:
第一,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建議在《商業銀行法》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明確商業銀行類別及標準。例如,按照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大小,對商業銀行進行分類。同時,明確分類監管理念。
第二,進一步規範經營管理。一是針對《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對商業銀行經營範圍進行適當擴充。二是針對《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適度放寬對商業銀行跨業經營的限制,對“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以符合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實際情況。
第三,進一步規範小微企業信貸。建議在《商業銀行法》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中,增加商業銀行小微信貸方面的相關規定,將“盡職免責”作為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之一。
第四,進一步強化資本約束。針對《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在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方面,建議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資本約束和風險防範要求,合理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滿足商業銀行正常業務經營與風險控制需要。
第五,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資訊披露。一是建議《商業銀行法》第十八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要設立監事會”。二是建議《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商業銀行關係人範圍,有效防範內部人控制和關聯交易風險。三是建議《商業銀行法》第五十六條,對商業銀行公佈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做適當調整。
第六,加大商業銀行違規處罰力度。與商業銀行違法行為所產生的經濟與社會負面效應相比,目前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低,建議針對《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等,適當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豐富違法行為處罰手段。
最後,為全面構建市場化的金融市場法治體系,新的《商業銀行法》應與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期貨法》等相配套、相協調,發揮好法律法規體系調整金融市場、規範金融行為的合力優勢,不斷完善我國金融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