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釋出交易與關聯交易信披指引

深交所29日釋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以下簡稱《指引》)。本次《指引》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一方面整合納入原有交易與關聯交易等6個資訊披露備忘錄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做好規則“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結合,放鬆和取消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制,激發市場活力,並針對市場關注多、呼聲高的事項,進一步明晰監管標準,提升規則適用效能。

為充分響應市場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次《指引》對部分原則規定作出適當最佳化。一是豁免同對價同比例現金增資關聯投資企業、購買或出售無法施加重大影響的交易標的的審計或評估要求。二是取消關聯高溢價購買資產時強制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規定,同時明確盈利補償“不提供即解釋”原則,強化披露要求。三是放寬因出售資產形成資金佔用的解決期限,由交易實施完成前延至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截止日前。

另外,對於市場自發調節機制有效的領域,做好規則“減法”,將決定權交給市場,充分激發市場活力。例如,擴大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相關規定的豁免適用範圍,由金融類上市公司擴充套件至以投融資活動為日常經營業務的上市公司;取消不得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的限制期,包括閒置募資暫時補流期間、募資永久補流和超募資金還貸後十二個月。

大力“減負”同時,為應對新問題新情況,本次《指引》進一步明確部分市場重點關注事項的監管標準和要求。一是對於委託或者受託銷售,明確買斷式委託適用日常關聯交易規定,其餘可以委託代理費為標準適用相關規定。二是對於放棄權利,區分是否導致合併範圍變更適用相應標準。三是對於成為關聯人之前的存續交易,明確可免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不適用關聯交易累計計算原則。同時,《指引》還確立了資訊披露與現場檢查的聯合監管機制,強化監管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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