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熱議存款保險並建議: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律框架
來源: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李國輝
《存款保險條例》平穩實施近5年來,在保護存款人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及時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我國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關鍵性進展,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也於2019年依法設立,並在對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王玉玲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執行,一方面穩定了市場信心、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另一方面有序打破了剛性兌付,建立了市場紀律,積累了新形勢下銀行處置的寶貴經驗。
“建立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是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役的重要環節。從國際經驗看,加強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作用,成為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主要的趨勢之一。”王玉玲建議在風險處置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借鑑國際經驗,推動修訂《存款保險條例》或制定存款保險法,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做好銜接。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王景武在兩會期間提出關於推動出臺存款保險法的建議。王景武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這樣有利於從法律層面確立存款保險作為處置當局的法律地位,賦予存款保險啟動處置的決定權,充分發揮存款保險有序處置和危機應對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從國際立法實踐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推動出臺專門的存款保險法,構建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處置和市場化退出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也建議,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他表示,在實踐中我國對於問題金融機構處置仍然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理。建議借鑑國際上此類危機處置經驗,突出市場化處置原則,建立商業銀行有序處置機制;鞏固《存款保險條例》成果,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相應職責。
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了存款保險機構早期糾正的職責。王景武建議,出臺存款保險法可進一步豐富早期糾正措施。在原有“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四項措施基礎上,結合人民銀行早期糾正實踐,擬增加一系列措施,避免問題投保機構股東“吃完股本”透過分配紅利或者實施激勵“吃存款”,在早期糾正期間及時進行瘦身自救,迴歸主營業務,限制槓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同時還要設立觸發指標,明確“非糾正即接管”。
王玉玲建議,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在風險處置方面的職責,重點要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獲取資訊、風險監測、強制轉移資產債務、成立過橋銀行等必要的處置手段。
對農村信用社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的風險處置,王玉玲建議,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框架。
“從國際實踐看,經營中救助作為一種重要處置方式,有利於提高SIFIs的可處置性。為此,建議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存款保險可以使用基金對SIFIs實施注資,進一步豐富存款保險處置系統性風險的方式。”王景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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