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企業創新體系構建Ⅰ:創新組織體系的實踐、認識與構建要求

由 納喇傲兒 釋出於 財經

(本文由上海復斯管理諮詢公司研究併發布。)

企業創新體系由三個二級體系構成:創新運營體系、創新組織體系和創新管理體系。其中,創新組織體系是實踐界一直以來努力比較多的方面,包括成立中央研究院、研究總院、創新平臺、產業孵化子公司等(其它兩個體系探討詳見《企業創新體系構建Ⅲ:創新運營體系及其四個層次》和《企業創新體系構建Ⅳ:創新管理體系與經濟權配置》)。

創新組織體系,從理論角度看由三個資源和功能系統構成:一是科技研發組織體系;二是科技產業組織體系;三是創新中心或創新總部。

科技產業組織體系。雖然對很多企業來說,大部分現有產業未來都是要走創新發展道路的,但科技產業組織體系並不等同於企業現有產業體系。這涉及一個實踐起點和條件的問題:即對我國大部分企業來說,剛剛開始走向創新發展,以往的運營發展是一種管理難度,創新發展則管理難度顯然更高了;而且,很多大型綜合性集團經過多輪整合,現在產業鏈非常全、也很廣泛,要在每個產業鏈環節都創新發展不太可能、或至少短期內不行——更何況從國外的先進實踐看,優秀創新發展企業都是聚焦在價值鏈的某些核心領域,即便涉足其它環節也只是作為運營發展或戰略把控需要。

創新中心,從功能性質上看,是形成創新產業並實現多輪迴圈的功能載體。復斯專家指出其實踐重點是:形成創新產業而非創新產品、更不是創新技術,因為那是技術中心的任務;而且可以實現多輪迴圈,不是一次轉化、長期銷售。若從具體功能上講,技術成果轉化就是典型的創新中心功能而非技術中心功能——技術中心在該環節只是提供技術支援,而這僅是成果轉化中的部分工作或二級工作,它不是抓總的主體。

實踐中,創新中心的組織構造方式有很多。由於我國當前大部分企業還是以科技為核心的創新發展,所以在各種構造模式中技術資源及科研主體在創新中心的組織形成中都佔據了比較重要位置。如:一些集團的創新中心和技術中心功能由同一主體承擔,即“雙中心模式”;而另一些集團成立了單獨的創新中心,讓其專門負責孵化和成果轉化等工作,同時還存在獨立的中央研究院,因此屬於“雙主體模式”;此外,還有“子集團模式”,即將科研主體和產業主體深度重組在一起,形成針對特定產業方向的創新中心和發展實體。只是該模式形成的創新中心往往都是二級創新中心,如果集團層面沒有針對一級創新中心的專門組織安排,常存在集團一級創新中心缺失的問題。所以相對來說,對於產品方向或產業方向比較分散、技術關聯很弱的集團,採用這種模式比較多(詳細探討見《 》一文)。

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根據自身的認識和企業特點構建創新中心,這其中有單一模式、也有組合模式。如某集團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上使用子集團模式,而在其它產業上採用雙中心模式。繼科技研發組織體系和科技產業組織體系之後,創新中心構建正成為當前企業創新發展實踐的熱點。

****【上海復斯管理諮詢公司/品科創說管理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