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ST銀河因“四宗罪”被罰 實控人再遭市場禁入10年

由 司徒元基 釋出於 財經

新京報訊(記者 張秀蘭)*ST銀河存在的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問題近日有了階段性結果,6月9日晚間,*ST銀河釋出公告,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以下簡稱《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其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等違法事實,被處以60萬元罰款,公司實控人潘琦等5人被採取3—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也是潘琦第二次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違規披露關聯交易等被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銀河生物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2016年至2018年,銀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透過直接或間接向關聯企業劃轉資金、代關聯方還款、對外借款供關聯企業使用、向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方式,持續為銀河集團及其控制的企業、潘琦(銀河生物實控人)等關聯方提供資金。2016年—2018年,銀河生物分別為銀河集團及其控制的企業、潘琦等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合計為5.3億元、4.10億元、8.88億元,分別占上一年度銀河生物經審計淨資產的26.33%、20.13%、42.15%。截至2018年末,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為4.74億元,佔2018年度銀河生物經審計淨資產的34.10%。根據相關規定,銀河生物應當將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在相關半年報和年報中披露,但銀河生物既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中予以披露。

 

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況是銀河生物存在的另一違法事實。2016年至2018年,在銀河集團總裁姚某平的組織安排下,由銀河生物及子公司為銀河集團等關聯方對外借款提供擔保。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銀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計15次為銀河集團等關聯方對外借款提供擔保,擔保累計金額1.54億元,銀河生物未按規定對上述事項履行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程式。銀河生物未及時披露相關事項。

 

此外,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銀河生物涉及民事訴訟18起,涉訴金額合計不少於15.65億元。2018年4月27日,銀河集團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銀河生物股份分別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和輪候凍結。2018年5月7日、6月5日,銀河集團所持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 股銀河生物股份分別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輪候凍結。上述凍結股份數合計佔銀河集團所持銀河生物股份數的100%,佔銀河生物總股份數的47.79%。對於上述事項,銀河生物均未按規定及時對外披露。

 

基於此,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決定對銀河生物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潘琦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此外,徐宏軍(銀河生物董事長、總裁)、唐新林(銀河生物董事長)、刁勁松(銀河生物董事)等人員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

 

實控人潘琦被二度市場禁入

 

《市場禁入決定書》還對銀河生物主要負責人採取了市場禁入措施,其中,對實控人潘琦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徐宏軍、唐新林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刁勁松、張懌(銀河生物財務總監)分別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次已是實控人潘琦第二次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02年—2003年,銀河集團就存在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到了2004年、2005年,銀河生物再次發生違規事件,實際控制人潘琦被實施10年證券市場禁入。

 

*ST銀河(原銀河生物)創建於1993年,1998年在深交所主機板上市,是銀河集團旗下兩家上市公司之一,主要業務涵蓋生物醫藥、輸配電及控制裝置、電子元器件、科技服務業等領域。其中,生物醫藥領域是其未來五年重點發展的產業方向。

深交所此前釋出問詢函要求*ST銀河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經營的意見,公司表示將透過深度挖掘主營業務盈利增長點、解決資金流短缺等問題,力爭實現2020年度扭虧為盈。“賣地”成為公司近期“自救”措施之一,5月21日,*ST銀河釋出公告,與中國房地產開發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房)簽署《土地合作開發專案框架協議》,就相關開發地塊成立合作開發公司,北京中房承諾給予*ST銀河不低於10億元的開發利潤。如果北京中房在實際開發土地專案的程序中,未能完成承諾給ST銀河的利潤分配,則自行補足全部差額。這也意味著,無論該專案最終利潤如何,ST銀河穩獲至少10億元利潤。

彼時,*ST銀河表示,框架協議所涉及的土地合作開發事項有利於盤活公司的存量資源,提升資產運營效率,符合公司目前發展需要和公司整體利益。框架協議的簽署暫不會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對未來年度經營業績的影響需視雙方後續具體合作協議的簽訂和實施情況而定。

編輯 嶽清秀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