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

本報記者  張 旺

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關注的焦點。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改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較原規定大幅度下降。

當天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宣佈,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釋出的一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當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釋出,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20日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中國經濟學者萬喆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利率市場化目前是明確的趨勢,LPR本身就代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成果。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與LPR掛鉤是與時俱進的做法。目前中國金融市場化改革應該進一步推進,以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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