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4日訊 今日,證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對李翰園、張仁良、王小平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33號、34號、36號)。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財證券”)存在四宗違法違規行為,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李翰園、時任分管經紀業務的副總裁王小平、時任合規總監張仁良三人被出具警示函。
湖南證監局發現湘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資產管理業務盡職調查過程不夠審慎。公司未前往某集團對公司發行的金匯25、26、27號資管產品底層資產對應的採購協議、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銀行回單、貨物簽收確認單等文書的真實性履行相應的現場核實程式。
二是公司代銷業務內部管理不夠規範。公司代銷雲南信託雲湧系列產品時與雲南信託簽署了《湘財證券雲南信託金融產品代銷主協議》,並約定了代銷費用。公司又透過與廣東中誠實業簽署《財務顧問框架協議》及附屬協議《財務顧問費及支付》的方式,額外收取一筆費用作為代銷費用的一部分。
三是個別營業部員工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時未充分說明金融產品風險。
四是個別營業部員工在推介代銷金融產品過程中未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
李翰園作為湘財證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在公司發行金匯系列產品過程中未主動識別、控制業務的合規風險,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王小平作為時任湘財證券分管經紀業務的副總裁,在公司代銷雲湧系列產品過程中,未主動識別、控制業務的合規風險,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張仁良作為時任湘財證券合規總監,對公司發行金匯系列產品盡職調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未督促公司整改並及時向我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官網顯示,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6年。2017年,湘財證券透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面向公司全體股東定向發行股票,股票程式碼430399。2017年12月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湘財證券的註冊資本金由人民幣31.97億元增至人民幣36.83億元。2018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於出具了《關於同意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股轉系統函[2018]2000號),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12日起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衝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按照公司規定,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合規負責人發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合規負責人應當同時督促公司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範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規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