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買者自負、賣者盡責”!三維度構建創業板投保新格局

由 夏侯依絲 釋出於 財經

  新華社北京8月21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昝秀麗)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首批企業將於8月24日上市,投資者熱情不斷升溫。多家券商表示,近期接到的創業板許可權開通諮詢和申請明顯增多。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監管部門在守住規則底線基礎上,充分尊重市場規律,從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資訊披露質量、完善維權機制三維度發力,為市場參與各方創造“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市場環境,為創業板註冊制平穩執行提供堅實保障。同時,投資者也應自覺強化風險意識,秉持價值投資理念參與創業板交易。

  (小標題)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專家認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重要制度特點和亮點之一。

  首先,創業板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不受影響,可繼續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但參與註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發行申購、交易前,存量普通投資者應重新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其次,對實施辦法實施後,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設定“10萬元資產量+24個月交易經驗”的准入門檻。再者,從適應資訊科技發展、便利投資者的角度,將營業場所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改為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此外,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普通投資者在風險警示方面給予特別保護。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對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新老劃斷,有利於創業板改革後的平穩執行。”中金公司成長企業投行部負責人、董事總經理王曙光說。

  (小標題)強化資訊披露質量

  業內人士表示,本次改革結合監管實踐和市場情況,增加行業及風險披露要求,提高資訊披露有效性和針對性,為投資者看懂、看清、看透上市公司提供有力支援。

  一方面,強化行業、風險事項的披露要求。其中,針對未盈利上市的企業,要求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並進行充分風險提示,同時實現盈利前應在年度報告顯著位置提示尚未盈利風險。

  另一方面,增設風險警示制度。要求向投資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財務和其他狀況異常、重大違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風險,或者存在生產經營停頓、賬戶被凍結、違規擔保、資金佔用等嚴重異常情形,有利於投資者快速辨識並降低投資風險。

  “新證券法對資訊披露的質量要求從‘真實、準確、完整’,進一步延伸至‘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這一點在此次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中被同步細化。”中信建投證券投行質控負責人、董事總經理張耀坤說。

  業內人士表示,本次規則修訂僅是創業板監管制度改革的起點,後續有關部門將持續抓好規則執行,強化公司治理、資訊披露與內部控制監管,引導上市公司誠信規範經營,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小標題)完善維權機制

  業內人士認為,強化頂層設計、完善維權機制,可從根本上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資訊披露要求,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從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等四個方面提出10條舉措。

  保護投資者利益更需投資者自身專業水平提高。投資者要自覺強化風險意識和理性思維,加強資本市場相關知識學習,選擇適合自身的產品進行投資,不盲目跟風。

  “投資者應關注企業基本面,理解宏觀大環境,摒棄坐莊跟莊思維,防止盲目追漲殺跌,踐行理性投資理念。應明瞭企業的公允價值,進行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建議。

  業內人士稱,創業板註冊制下企業具有技術迭代快、投入週期長、不確定性大且市場規模小等特點,市場對個股估值存在較大分歧。同時,上市首五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交易機制更加市場化,市場各方可以進行充分博弈。若出現上市初期股價波動較大、多次觸發臨時停牌等現象是市場充分定價的正常反應,投資者應當正確認識創業板股票上市初期市場風險。在高度市場化的交易機制下,中小投資者需具備一定的專業研判能力,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關注股票上市初期交易風險,審慎參與創業板交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