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當事人被罰375萬

原標題:內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 兩當事人被罰沒逾375萬元

證監會網站8月11日晚間更新的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均指向內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案。其中,證監會對時任鉑瀾商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邱煒螢內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決定沒收邱煒螢違法所得380,274.02元,並處以1140822.06元的罰款;對張國明內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決定沒收張國明違法所得1116770.25元,並處以1116770.25元的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詳細披露了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5年10月秋季廣交會期間,江蘇科麥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向盛洋科技董事長葉某明詢問盛洋科技是否有意收購科麥特,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科麥特2015年度業績情況。10月底11月初,浙江虯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虯晟光電)董事長裘某樑向葉某明表示可以與盛洋科技透過併購方式合作,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情況。葉某明決定如果科麥特、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表現符合預期,就會收購兩家公司。2015年11月初,葉某明致電西南證券趙某,稱盛洋科技有意併購虯晟光電,並委託趙某考察虯晟光電經營情況。12月底,趙某召集上海錦天城(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某、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林某飛為虯晟光電做規範改制工作。趙某向李某、林某飛暗示如果規範情況理想,會有上市公司收購虯晟光電。2015年年底,葉某明委託趙某考察科麥特,趙某隨即與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及其妻子周某琴接觸。2016年春節前,趙某召集李某、林某飛和西南證券方某對科麥特進行盡職調查,並向方某說明盛洋科技有意收購科麥特。

2016年5月16日,葉某明與裘某樑在葉某明辦公室會面,正式達成收購意向,並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為審計、評估基準日。6月上旬,裘某樑將簽署名字未簽署日期的《合作意向書》交給葉某明,由葉某明決定停牌時間。2016年5月20日,有關各方在科麥特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虞某楨、周某琴、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2016年6月6日,有關各方在虯晟光電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裘某樑、趙某、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上述兩次中介機構溝通會涉及科麥特、虯晟光電錶達同意被收購的意願,及盛洋科技有意收購兩家標的公司等內容。2016年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盛洋科技釋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該內幕資訊不晚於2016年5月16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6月20日。林某飛參與標的公司規範改制及盡職調查工作並參加兩次中介機構溝通會,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6月6日。葉某明為盛洋科技董事長,在內幕資訊所涉事項中起決策、主導作用,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5月16日。

需要注意的是,林某飛是2016年鉑瀾商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時的會計師。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邱煒螢與林某飛頻繁聯絡,通話共計24次。其中2016年6月8日通話1次、10日通話2次、13日通話2次、15日通話2次、16日通話2次、19日通話2次。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邱煒螢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

證監會認為,邱煒螢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飛存在通話聯絡,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資訊。邱煒螢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而張國明則與葉某明系20多年好友,關係密切,經常來往,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頻繁聯絡、接觸。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張國明與葉某明通話共計8次,其中2016年5月18日通話2次,6月1日通話1次,6月2日通話3次,6月6日通話1次,6月7日通話1次。張國明控制使用6個賬戶交易“盛洋科技”,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證監會認為,張國明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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