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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就是養陽氣。《黃帝內經》中曾說:“陽氣若足千年壽,灸法昇陽第一方。”陽氣不足的調理方法首選艾灸。
灸,這個字,下面一個火字,上面一個久字,合起來就是用火長時間的烤的意思。而灸法最常用的就是艾草,為什麼是艾草呢?點燃的艾草很奇怪,它易燃,但是沒有明火,卻產生大量煙霧,而且產生一種神奇的香味。人聞到這個香味後還有種昏昏欲睡的朦朧感覺。
《黃帝內經》中的《靈柩》,又名《針經》,其專門講解針刺與灸法的治病方法。黃帝內經中只有幾種方法是用藥來治療的,大部分治病都是以針刺或者灸法為主。
將艾絨點燃之後,藉助熱力作用,驅散人體內的風寒溼邪,使經脈與氣血疏通流暢,並扶助人體內陽氣的通行與溫熱,安定心神。等於是藉助艾絨之火(外陽)輔助體內陽氣(內陽),清理體內風寒溼邪。
中醫認為,身體發寒,為陽氣不足。人體氣血迴圈,臟腑、經絡的生理活動,都是以陽氣推動為根本,陽氣是生命的動力。艾灸條是用艾草製作而成。艾草生於山的陽面,充分吸取了太陽的精華,是一種純陽植物。火(外陽)又是一種純陽之法。用純陽之法,燃燒純陽的植物,是扶陽養陽最有效的方法。
艾灸產生的熱度非常溫和,熱能與冬日的陽光最為接近,讓受灸者感到由外至內的溫暖和舒適。
李時珍的《本草綱目》中曾說:“艾火,灸百病,灸諸風冷疾……火能通經。”就是說:艾火的溫熱刺激能對很多病起作用,能治療風冷類疾病,艾火能深入體內,疏通體內經絡。
普通的火只能灼痛表層的皮膚,而無溫煦散寒的作用。這就是艾火的獨特之處。
有道是,無病常自灸,有病治病,無病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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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用5:4的投票結果,宣佈同性婚姻合法。
在長達103頁的判決書中,少數的四位大法官表達了強烈的憤慨。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用了29頁篇幅,從司法與立法關係、中央與地方關係、婚姻與宗教關係等方面進行了闡述,認為最高法院超越了司法的角色。
羅伯茨持強硬的保守立場,如反對墮胎。不過,他在本案中的反對意見因為超越了個人好惡而顯得同樣強大。
這也正是我們全文翻譯並特別推薦的理由。
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2005年9月就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17任首席大法官。
上訴方提出了許多基於社會政策和公平考量的論點。他們認為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一樣,應該被允許透過婚姻來證明自己的愛和承諾。他們的立場有著無法否認的吸引力:在過去的六年中,十一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和立法機構都修改了自己的法律允許同性婚姻。
但是最高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同性婚姻是不是一個好想法與我們無關。根據憲法,法官有權力陳述法律是什麼,而不是法律應該怎樣。憲法的締造者們授權法院行使判斷,而不是蠻力或是意願。
雖然同性婚姻的政策論點也許很強大,但是同性婚姻的法律論點並不是。婚姻的基本權利並不包括強制一個州去改變婚姻的定義。而一個州決定保持自己的婚姻定義,一個在人類歷史上每種文化中都延續的婚姻定義,並不是非理性的。一言以蔽之,我們的憲法並沒有提出一種婚姻的理論。一個州的人民可以修改婚姻的定義來包括同性伴侶,他們也有自由選擇保持歷史定義。
但是今天,最高院做出了驚人之舉:強制每個州允許並且承認同性婚姻。許多人會為此感到歡欣鼓舞。但是對於那些相信法治,而不是人治的人來說,多數法官的決定是令人沮喪的。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透過民主的程序說服其他人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功。今天這一切結束了。五位法官終結了這些辯論,並且從憲法的角度,強制實行他們對於婚姻的看法。他們把這個問題從人民手中偷了過來,對於許多人來說在同性婚姻問題上籠上了陰雲,促使了一個難以接受的劇烈社會變化。
多數法官今天的決定代表著他們的意願,而非法律判斷。他們所宣佈的權力在憲法和最高院的先例中都沒有根據。多數法官明確拒絕了司法審慎,忽略謙遜,公開依賴於他們想根據自己的“新見解”重塑社會的慾望。因此,最高院宣佈超過半數州的婚姻法無效,強制改變一個數百萬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社會制度,一個南非布須曼人,中國漢人,迦太基人,阿茲特克人通行的社會制度。我們到底把自己當成誰了?
對於法官來說,我們很容易混淆自己的偏好和法律的要求。但是正如最高院時刻被提醒的一樣,憲法的存在是為了有著完全不同想法的人的。因此,法院並不關注法律的智慧或是政策。多數法官今天忽視了司法角色的侷限性。他們,在人民還在激烈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把這個問題從人民的手中剝奪了。他們的決定,不是基於憲法的中立原則,而是基於他們自己對於自由是什麼和應當成為什麼的理解。我必須反對他們的意見。
請理解我的反對意見是什麼:這不是有關我是不是認為婚姻應該包括同性伴侶。而是有關這個問題:在一個民主的共和制國家中,這個決定應當屬於人民透過他們的民選代表,還是屬於五個被授權根據法律解決法律糾紛的律師。憲法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I.
上訴方和他們的amici(法院之友)的論點立足於婚姻權以及婚姻平等。毋庸置疑,在我們的先例中,憲法保護婚姻的權利並且要求各州平等行使婚姻法。本案中的真正問題是——什麼構成了“婚姻”,或者更準確地說,誰決定什麼構成了“婚姻”?
多數法官基本無視了這些問題,把人類多年來對於婚姻的經驗降格成了一兩段的敘述。即便歷史和先例並不能完全決定本案,我不能輕易地無視先例,而不對其表示更多的敬畏。
A.
正如多數法官承認的那樣,婚姻已經跨文化存在了數百萬年。在所有的數百萬年中,在各文化中,婚姻只指代一種關係: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結合。正如最高院兩年前闡釋的那樣,直到近些年來,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結合是婚姻這個定義所必不可少的元素。
將婚姻普遍地定義為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結合並不是一個偶然的歷史事實。婚姻的起源不是因為政治運動,發明發現,疾病,戰爭,宗教,或者任何歷史上的時間,當然也不是因為遠古時代有意隔絕同性戀的決定。婚姻起源於一個本質性的需求:保證一對父母在穩定的終生環境中撫養一個孩子。
婚姻概念的前提如此基本以至於不需要任何的闡述。人類必須繁衍才能生存。繁衍透過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性行為發生。當性行為導致了孩子的誕生時,一般來說,父母健全的孩子的成長更好。因此,為了孩子以及社會的好處,導致繁衍的性行為只應該發生在忠誠於一段長期關係的男女之間。
社會長久以來都將此關係稱作婚姻。透過賦予婚姻一種受尊敬的地位,社會鼓勵男女在婚姻之內,而非之外,發生性關係。正如一位傑出的學者說的那樣,婚姻是一種社會安排的解決問題方式,解決了讓人們願意發生性行為,願意有孩子,但是不願意呆在一起照顧孩子的問題。
這種對於婚姻的認識貫穿了美國的歷史。大多數人都接受“在美國建國時,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自願契約。”早期的美國人很相信法律學者如Blackstone,他認為丈夫與妻子之間的婚姻是私人生活中最重要的關係。他們也很相信哲學家如Locke,他認為婚姻是一個男女之間自願進入的契約,基礎在於生育,撫養和支援孩子。對於那些憲法締約的人來說,婚姻和家庭的觀念是毋庸置疑的:它的結構,穩定,角色和價值被所有人接受。
憲法完全沒有提及婚姻,締約者們完全授權州政府調節丈夫與妻子之間的家庭關係。毋庸置疑,在建國時,每一個州——每一個州直到十年多前——都將婚姻的基礎放在傳統和生物學。本案中的四個州也是同樣。它們的法律,在建國前後,都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甚至當州法律沒有明確定義此的時候,沒有人會懷疑婚姻的意思。婚姻的意義無需多言。
當然,很多人試圖定義婚姻。在第一本Webster美國字典中,Webster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的法律結合”,目的為“防止兩性之間的濫交,促進家庭生活和諧,保證孩子的成長和教育。”19世紀一本婚姻法著作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存在的一種民事結合,目標基於性別之間的不同。”Black法律詞典第一版將婚姻定義為“男女終生法律結合的民事狀態。”
最高院的先例對於婚姻的描述也與其傳統意義相符。早期的先例將婚姻稱為“一男一女之間的終生結合”,這種結合構成了社會和家庭的基礎。沒有這種結合,也就不會有文明和進步。最高院後來將婚姻稱為我們生存和存在的基礎,這種理解暗含了繁衍的意義。
正如多數法官意識到的,婚姻的一些方面在漸漸改變。包辦婚姻慢慢地被基於浪漫之愛的婚姻所取代。州法律取消了coverture(已婚男女成為一個法律個體),而承認婚姻雙方各自的地位。婚姻的種族限制被許多州廢除並最後被最高院廢止。
多數法官認為這些變化並不是表面上的變化,而是深入婚姻結構的內部。但是,這些變化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核心結構:一男一女。如果在coverture廢止前,你問任何一個大街上的人婚姻的定義,沒有人會說“婚姻是一男一女的有coverture的結合。”多數大法官也許正確地指出了“婚姻的歷史是一個傳承和改變皆有的歷史”,但是婚姻的核心意義卻從來沒有改變。
B.
在最高院廢除婚姻的種族限制之後不久,明尼蘇達州的一對同性戀伴侶申請結婚證。他們認為憲法強制州允許同性婚姻,正如憲法強制州允許跨種族婚姻。明尼蘇達最高法院在Baker案中駁回了他們的類比,聯邦最高院也同樣駁回了上訴。
在Baker案之後的幾十年中,更多的同性戀出櫃,許多也表達了希望他們的關係被承認為婚姻的願望。漸漸的,更多人開始將婚姻視為同性也可以獲得的東西。最開始,這種對於婚姻的新看法處在少數派的地位。2003年,麻省最高法院認定麻省州憲法強制認同同性婚姻。許多州——包括本案中的四州——通過了州憲法修正案,採取了傳統上對於婚姻的定義。
在過去的幾年中,對於婚姻的民意快速變化著。2009年,佛蒙特州,新罕布什爾和華盛頓特區率先修改了婚姻定義,允許同性婚姻。2011年,紐約州立法機構也同樣跟上。2012年,緬因州的選民們全民公投允許同性婚姻:而僅僅三年前,他們在全民公投中拒絕了同性婚姻。
總共加起來,十一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和立法機關改變了他們對於婚姻的定義,囊括了同性伴侶。五個州的最高法院根據州憲法認定同性婚姻。其他州保持了對於婚姻的傳統定義。
上訴方提起訴訟,認為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強制各州接受並且承認同性婚姻。在一個審慎的意見中,聯邦上訴法院承認了同性婚姻的民主“動量”,但是認定上訴方並沒有從憲法上闡述為何拒絕同性婚姻違憲,也沒有闡述為何應該將此決定從州選民的手中剝奪到法院手中。聯邦上訴法院的決定是對於憲法正確的解讀。我會確認此意見。
II.
上訴方首先認為本案四州的婚姻法違反了憲法正當程式條款。美國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即司法部長)在口頭辯論中清晰地辯駁了此論點,但是多數法官仍然幾乎完全根據此條款做出了決定。
多數法官在最高院的正當程式條款先例中找出了四個“原則和傳統”支援同性婚姻的基本權利。但是事實上,多數法官的意見在原則和傳統上都沒有任何根據。他們所依據的所謂傳統其實是無原則的傳統:比如已經被駁回的最高院先例Lochner。多數法官的意見,刨去光鮮的外表,其實就是說正當程式條款給予了同性伴侶婚姻的基本權利,因為這對他們和對社會都好。如果我是一個立法者,我也許會根據社會政策來考慮此觀點。但是作為一個法官,我認為多數法官的觀點是不合憲的。
A.
上訴方的“基本權利”論點是憲法解釋中最敏感的一種。上訴方並不認為州婚姻法違反了憲法列舉的權利,比如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畢竟憲法中沒有“伴侶和理解”或者“尊貴和尊嚴”條款。他們的論點是婚姻法違反了十四修正案的隱含權利,即自由不能未經正當法律程式而被剝奪。
最高院對於“正當程式條款”的解讀也有實體權利的組成部分:一些自由權利,不管透過什麼樣的程式,都是無法被州剝奪的。因為有些自由,如此深地植根於我們人民的傳統和良知中,已經成為了基本的權利。這樣基本的權利除非有極具說服力的原因不然不能被剝奪。
允許未經選舉產生的法官來選擇哪些權利是“基本的”——然後根據此來廢除州法律——造成明顯的司法角色的困擾。我們的先例因此堅持法官應“極度審慎”地選擇哪些是基本權利,以避免正當程式條款無形中變成最高院法官的政策傾向。
正當程式條款是一劑狠藥。最高院在痛苦的經驗中,也學會了使用正當程式條款時所需要的剋制。最高院第一次使用正當程式條款下的實體權利是在臭名昭著的Dred Scott案中。最高院廢止了密蘇里州的一條廢奴的法律,認為此法律違反了奴隸主的隱含基本權利。最高院判案時,依賴於自己對於自由和財產的意識。最高院認定“如果法律,僅僅因為公民將此財產帶到了某一個州,而剝奪他的財產,那麼此法律與正當程式是不相符的。”在反對意見中,Curtis法官解釋道:當固定的法律解讀規則被拋棄,當個人的意見控制著憲法的意義時,“我們失去了憲法;我們的政府是人治的,被那些暫時有權利解釋憲法的人統治著。”
Dred Scott在南北戰爭的戰場和第十三到十五修正案中被駁斥了,但是其對於正當程式條款的解讀又重新出現了。在一系列20世紀初的案件中,其中最著名的是Lochner,最高院駁回了一系列干預公民自由締約權利的州法律。在Lochner中,最高院認定紐約州限制烘焙店僱員每週最高工作時間的法律違憲,因為“在我們的判斷中,這條法律作為一條衛生法律不必要也不恰當。”
Lochner的反對法官們認為這條法律可以被視作對於烘焙店僱員健康問題的恰當回應。多數法官的結論意味著我們的憲法必須接受一種特殊的美國大多數人都不接受的經濟理論。正如Holmes大法官說的,“十四修正案並沒有實施Spencer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著作《社會統計學》。”憲法並不是體現某一種特別的經濟理論的。憲法的目的是所有有著完全不同見解的人們。我們認為一些見解或自然或熟悉或新穎或震驚並不能讓我們直接得出這種見解是否違憲的結論。
在Lochner之後的幾十年中,最高院認定接近200多條法律妨礙個人自由,因此違憲。通常這些案中的反對法官都在重申“違憲的標準並不是我們認為法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Lochner及其之後的案例,讓法官將自己的政策偏向上升到了憲法保護自由的地位上。我們不得不把法院看作是一個立法機關。
終於,最高院認識到了錯誤,並且發誓不再犯錯。我們後來解釋道:“我們已經長久拋棄了這樣的見解:即正當程式條款允許法院因立法機關的決定不明智而認定法律違憲。我們已經回到了原始的憲法理論,即法院不應越俎代庖,用自己的社會和經濟信念來代替立法機關的觀念。”我們同樣說道“我們並不是一個超級立法機關,我們也不應考量立法的智慧。”因此,我們的規則是:法院並不會僅僅因為一個法律不明智,或者不符合某種特別的理論,而認定此法律違憲。
駁斥Lochner當然不意味著完全拋棄隱含基本權利理論,而最高院也沒有這麼做。但是為了防止Lochner這樣的將個人偏好變為憲法要求的錯誤,最高院現代的實體正當程式理論強調了“司法自我剋制”的重要性。我們的先例要求隱含基本權利必須是“客觀並且深深植根於國家的歷史和傳統,”並且“隱含於有規則的自由概念下,以至於如果這些權利被犧牲,那麼自由和正義都不復存在。”
最高院在Glucksberg案中最清晰地指出了在認定隱含基本權利中,歷史和傳統的重要性。許多其他案例也採取了同樣的標準。
對於歷史和傳統的依賴迫使我們不止侷限於被挑戰的法律。因為在此領域中標準存在之少,植根於歷史的方法逼迫法院更加剋制。突然劇烈地增加一個權利會使得此權利脫離自己的根系。在這個尋找隱含基本權利的過程中,唯一能夠保證剋制的方法便是“不斷地堅持對於歷史的尊重,對於社會基本價值的認識,以及對於聯邦主義和三權分立的敬畏。”
B.
多數法官完全沒有意識到上述的背景。原因很簡單:他們對於實體性正當程式條款的侵略性的使用和我們數幾十年的先例脫節,並且讓最高院回到了Lochner時代沒有原則的判決。
1.
多數法官的主題是:婚姻是令人嚮往的,上訴方向往婚姻。多數法官的意見描述了婚姻的極度重要性,並且強調上訴方並沒有想要對此制度表示不敬。這些毋庸置疑。的確,上訴方以及許多和他們一樣的人們對於婚姻的嚮往正是為什麼許多美國人轉念支援同性婚姻。但是,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上訴方向往之真誠與憲法無關。
當多數法官觸及法律的時候,他們通常依賴討論婚姻的基本權利的判例。但是這些判例並沒有說任何想要結婚的人都有結婚的憲法規定的權利。而是要求州,在對於婚姻傳統理解的制約下,解釋對婚姻設定的壁壘。在Loving案中,最高院認定種族限制違憲。在Zablocki中,債務限制違憲。在Turner中,對囚犯的限制違憲。
先例中沒有一個涉及到婚姻的核心定義:一男一女的結合。Zablocki和Turner中被挑戰的法律並沒有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其中兩方都未入獄。”Loving中被挑戰的法律也沒有將婚姻定義為“同種族中一男一女的結合。”去除婚姻的種族限制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意義,正如去除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沒有改變學校的意義一樣。正如多數法官承認的一樣,婚姻,作為一種制度,在上述判例中,隱含了一男一女的關係。
一言以蔽之,上述判例代表的是一個重要但具有侷限性的結論:對於傳統定義下婚姻的某些限制違反了正當程式條款。判例並沒有提及一種強迫州修改婚姻定義的權利,而這正是上訴方在本案中所需要的。上訴方和多數法官都沒有列舉一個判例支援此中憲法權利。這樣的判例不存在,而這已經足夠駁回他們的上訴。
2.
多數法官認為“還有許多其他的判例”涉及結婚的基本權利。雖然並不完全清楚,但是他們似乎指的是基本隱私權利。在基本隱私權利的第一個判例中,最高院認定禁止使用避孕藥的刑法違憲。最高院強調此禁令侵入個人隱私,使得警方可以搜查夫婦的神聖居所。最高院認為這樣的法律違反了隱私最基本的含義:獨處的權利。
最高院在2003年的Lawrence案中同樣運用隱私權利認定得克薩斯州的雞姦禁令違憲。Lawrence案中,最高院認為針對雞姦的刑法,正如針對避孕藥的刑法一樣,侵入個人隱私,進入到了最私人的人類行為,性行為,在最私人的地點,家中。
Lawrence和其他隱私權的一系列判例都並不支援上訴方所說的。和禁止避孕藥和雞姦的刑法不一樣,這裡的婚姻法並不涉及政府侵入私人空間。婚姻法沒有創造任何的罪名,也沒有施加任何的懲罰。同性伴侶可以自由地生活在一起,進行親密行為,並且建立家庭。沒有任何人因為現行的婚姻法而必須孤獨終生。同時,這些法律也沒有妨礙獨處的權利。
因此,隱私權的判例並不支援多數法官的意見,因為上訴方並不尋求隱私。相反,他們尋求的是對他們關係的公眾承認,以及相應的政府福利。我們的判例一貫拒絕訴訟方打著憲法自由的幌子,向州政府要求福利。因此,雖然隱私權判例的確保護了同性伴侶之間的親密行為,它們並沒有提供一個正面的權利要求政府重新定義婚姻,或者要求我們認定傳統婚姻法違憲。
3.
也許意識到了先例對於他們論點的有限支援,多數法官放棄了最高院在Glucksberg中規定的對於隱含基本權利的審慎態度。多數法官今天的意見事實上逼迫我們駁斥Glucksberg,最高院最重要的實體正當程式的判例。
只有一個判例支援多數法官今天的方法:Lochner。多數法官的意見開始提及上訴方“定義和表達他們的身份”的權利。多數法官後來解釋道:“婚姻的個人選擇權利隱含於個人自由獨立的概念中。”這種對於個人自由的理解讓我們回想起了Lochner中的“每個人個體自由的基本權利。”
公平地來說,多數法官並沒有說個體自由是完全無限度的。他們所設的邊界是和他們所謂的“理性考量”一致的,來源於他們對於“不公正的內涵”的“最新見解。”事實上,今天的決定完全基於多數法官自己對於同性婚姻支援的信念,認為“否認他們的權利會讓他們作為一個人感到缺失。”不管這個論調在倫理學上是不是站得住腳,在憲法上來看,它的基礎和Lochner中裸露的政策偏好毫無兩樣。
多數法官意識到了今天的判例並不是第一次最高院被要求審慎地來決定一個基本權利。我們同意。最高院在Lochner潰敗之後就意識到了對於隱含基本權利的審慎的重要性。今天,多數法官再次忘記了這點,將Lochner時代的巨大錯誤又重新犯了一遍。
今天多數法官的意見很快產生的問題就是,州是不是可以保持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結合的定義。雖然多數法官隨機地把“二”這個數詞加了進來,但是他們完全沒有解釋為什麼“二”這個婚姻的核心定義可以被保持,而“男女”的核心定義卻不能。從歷史和傳統的角度來看,從異性變成同性的跨越比從兩個人變成許多人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多文化都存在。如果多數法官願意做比較大的跨越,很難看出為什麼他們不願意做小的那個跨越。
我們會很震驚地發現,多數法官的大多數論斷同樣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兩個男人或者兩個女人結婚在一起的結合有著同樣的尊嚴,”為什麼三個人的就沒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侶有憲法賦予的結婚權利因為他們的孩子會少一些意識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樣的推斷難道不適用於三個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麼?如果沒有結婚的機會是對於同性戀伴侶的不尊重,那為什麼這樣的剝奪機會對於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我並沒有想要在所有角度上等同同性婚姻和群婚。也許會有些區別使得兩者變得不同。但是如果有的話,上訴方並沒有指出這些不同。在口頭辯論中,被問到群婚的時候,上訴方說因為州“沒有這樣的制度。”這正是我想說的:本案中的州同樣也沒有同性婚姻的制度。
4.
最後,多數法官提供了也許是判決中最清晰的見解。多數法官認為同性婚姻不會“對他們自己或者是對外界產生任何的傷害。”這個論點和Lochner再一次驚人相似。
在Lochner時代和現在,傷害原則在哲學中比在法律中更多出現。在道德哲學中,將個人充分自我實現放在社會法律制約之上是否吸引人值得爭論。僅僅因為一個法官相信傷害原則就將此原則打著“正當程式”的幌子,賦予特殊的道德、哲學或者社會意義是不足夠的。在本案的問題上,的確有一種正當程式——民主程式。因此,法院必須跟隨法律,而並不是某種社會理論。正如Friendly法官,跟隨Holmes大法官在Lochner中說的那樣,十四修正案並沒有實行Mill的《論自由》正如它沒有實行Spencer的《社會靜力學》(Social Statics)。它也當然沒有實行一種對於婚姻的觀念。
多數法官對於正當程式的理解給最高院的未來鋪上了一層難熬的遠景:如果一個經歷了所有人類可記載歷史的社會制度都不能阻擋司法政策制定,那什麼可以?但是多數法官的方法對於法治同樣危險。堅持所有隱含基本權利都必須植根於歷史和傳統的目的在於保證當未經民選的法官廢除代表人民意願的法律時,他們基於一些超越了他們自己想法的東西。最高院今天不僅忽視了我們國家的全部歷史和傳統,還積極地詆譭它,只願生存在當下的世界中。我同意多數法官的觀點,不公正的本質在於我們在當下不一定能看出來。正如上訴方所說的:時代可能看不清真相。但是如果看不清歷史,這就是自負且不明智的。“過去永遠不會死去。過去甚至都不曾過去。”
III.
在正當程式論點外,上訴方還認為平等保護條款強制州承認同性婚姻。多數法官並沒有認真對待此論點。他們對此的討論,說實話,很難看懂。中心論點似乎是平等保護條款和正當程式條款之間存在著協同作用,因此一個條款的先例同樣也可以適用於另一個條款。除此之外,判決中沒有任何接近最高院同樣判決平等保護條款的案例中的分析。法學院的案例彙編中都明確地寫著“現代最高院平等保護條款的分析基於手段-目標分析:法官詢問政府的區分性標準是否與其所追求目的足夠相連。”多數法官今天的方法完全不同。他們寫道:“正當程式條款下的權利和平等保護下的權利也許基於不同的理念,並不永遠相同,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它們都是相同的。在特定情況下,一個條款的解讀可以認為更精確地闡釋了另一個條款的解讀。”
多數法官接下來草率地做出結論,認為平等保護條款同樣支援他們的判決。但是多數法官甚至沒有寫哪怕一句話,平等保護條款到底是不是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理由。但是不管怎樣,本案中的婚姻法並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因為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與州“保持傳統婚姻架構”的合理政府利益有相關性。
我們同時需要意識到上訴方挑戰的是哪些法律條款。雖然他們討論了一些與婚姻相關的附帶法律權利,比如探視權,但是上訴方訴訟的核心是總體對於婚姻的定義,而非那些特定的條款。依我來看,如果上訴方挑戰的是一些附帶法律權利,那麼平等保護的分析可能有所不同。當然如果挑戰的只是那些權利,我們也就不需要處理同性婚姻的問題了。
IV.
最高院的合法性最終建立於人們對於它判斷的尊重。這種尊重來源於人們的感覺——以及事實——最高院在根據憲法和法律給出判決時謙虛而剋制。多數法官今天所預想的最高院的角色,和謙虛而剋制正好相反。不斷的,多數法官讚美司法機關在帶來社會變革中的作用。在多數法官的心目中,是法院,而不是人民,應該創造“新的自由”,應該提供社會問題上的話語體系,應該保證中立的討論,而非鄙夷的評論。
最體現多數法官令人震驚的司法霸權的便是他們對於同性婚姻公眾討論的描述以及不屑。的確,多數法官承認在一邊是數千年的不同文化的人類歷史。但是在另一邊,有著許多的訴訟,許多深入的地區法院判決,無數的研究、報告、書籍和學術論文,以及超過100份法院之友。為何我們要讓此民主程序繼續下去?現在就是憑藉五個律師“更好的理解”,讓最高院來決定婚姻的意義的時候了?
建國的人們一定會看到多數法官對於最高院角色的認識感到吃驚。畢竟他們冒著生命和財產的危險為了自治的權利而奮勇鬥爭。他們從來都不會想到將此社會政策的決定權讓渡給未經選舉的法官。他們也不會對一個賦予法官基於討論駁回立法機關政策決定的制度感到滿意。“憲法並沒有將立法或是行政機關放在一個電視答題節目參賽選手的位置上,如果時間到了他們還沒答題,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就可以去搶答。”正如去年多數法官在Schuette案中闡述的“假定選民們不能理智地做出選擇是一種對於民主過程的踐踏。”
最高院權力的累積並不是在真空中進行,而是有代價的。多數法官很清楚這一點。在這裡以及在很多地方,人們都在進行嚴肅和深入的關於同性婚姻的公共討論。他們看到選民們仔細地思考同性婚姻議題,投同意或反對票,有時候改換主意。他們看到政治家們同樣不斷地去思考自己的立場,有時改換方向,有時堅持己見。他們看到政府和企業修改自己有關同性伴侶的政策,並且積極參與討論中。他們看到了其他國家民主接受劇烈的社會變動,或者拒絕這麼多。這樣的民主思辨的過程讓人們仔細思考一些他們之前都不會認為是問題的問題。
當我們透過民主手段做出決定時,有些人當然會對於結果感到失望。但是那些失敗的人們至少知道他們有自己的發聲權利,並且因此,在我們的政治文化中,甘願接受這樣的失敗。同時,他們可以準備再次提出此問題,希望說服足夠多的人重新思考這個問題。“這就是我們政府系統的工作方式。”
但是今天的最高院停止了這一切。透過憲法解決這個問題將此問題從民主決策中完全剝奪了。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終結民主程序是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的。終結辯論會帶來閉塞的思想。被阻礙發聲的人們更加難以接受法院在此問題上的判決。正如Ginsburg大法官曾經觀察到的:政治程序在移動著,也許並不足夠快,但是立法機關正在傾聽並且改變著。拙劣的司法干預只會帶來,而不是解決糾紛。的確,不管今天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多麼的歡欣鼓舞,他們應該意識到他們永遠失去的東西:一個真正獲得承認的機會,這種承認只能來自於說服其他公民他們的提倡的爭議性。正當改變的清風輕撫過他們的髮髻的時候,他們已經失去了這一切。
在創造權利這件事情上,聯邦法院一貫很笨拙。聯邦法院的憲法權力僅限於解決具體的糾紛;他們不像立法機關一樣可以解決人們的各種隱憂以及預判可能存在的問題。比如,今天的判決,就提出了許多關於宗教自由的問題。許多正派好人從宗教的角度反對同性婚姻,而他們的宗教自由的權利——和多數法官想象出來的婚姻權利不一樣——是受到憲法的明確保護的。
對於宗教信仰的尊重驅使在每一個民主實行同性婚姻的州的選民和立法機關都同時實行了對於宗教活動的特殊照顧。但是多數法官今天的同性婚姻的判罰卻沒有任何此類的特殊照顧。多數法官暗示有宗教信仰的人可以繼續鼓吹並且教授他們的婚姻觀。但是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卻是人們“行使”宗教的自由。不幸的是,“行使”並不是多數法官用的詞。
當行使宗教的自由和新創造的同性婚姻的權利衝突時,會產生許多的問題。比如,當一個教會學校只向異性結婚雙方提供住宿,或者當一個宗教收容機構拒絕同性伴侶收養小孩時。毋庸置疑,這些問題很快就會出現在最高院面前。不幸的是,有信仰的人很難從今天多數法官的判決中得到任何安慰。
也許今天判決最令人沮喪的一點便是多數法官對於辯論對方的攻擊。多數法官虛偽地說道他們不會貶低那些因為良知不接受同性婚姻的人。但是緊接著另一句,他們便說傳統婚姻定義的必然後果便是貶低同性伴侶。這樣的不一發生了很多次。根據多數法官的意見,那些只不過是信仰我們全部的歷史中對於婚姻的定義的美國人——特別是那些數千萬投票支援傳統定義的美國人們——他們貶低,鄙視,並且給他們的同性戀鄰居們帶來了尊嚴上的傷害。這樣的攻擊會在社會,在法庭上都產生嚴重的後果。多數法官即便可以認定憲法保護同性婚姻的權利,也不應該把每一個不持有多數法官的“更好的理解”的人歸結為頑固派。
在所有這些面前,我們可以構想一個完全不同的最高院的職責。這個構想更加的謙遜和剋制。這個構想懷疑法官的法律能力同樣代表著他們的道德和哲學能力。這個構想意識到法官是非民選的,因此他們的合法性依託於他們自我的限制。這個構想更加符合歷史的經驗,以及大法官們越界給最高院和國家帶來的問題。這個構想並不自負,不會認為一個全世界各地的人數千年所認定的一個社會制度,只在一朝一夕,就會被現在這一代,就會被最高院,瓦解。
* * *
如果你是贊成同性婚姻的美國人,不管你是什麼性向,請慶祝今天的判決。慶祝你們終於達成了一個渴望已久的目標。慶祝你們獲得一種新的表達忠誠的方式。慶祝你們所獲得的新的福利。但是請不要慶祝憲法的成功。憲法和同性婚姻完全無關。
我持異議。
(本文由微信公眾號“法租界”(微訊號:nfzmfz)首發,澎湃新聞獲得授權全文轉發。)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kun”:呵呵,真能有這樣的反省那就是民主社會了
網友“kun”:這麼多評論也就是你看懂了,根本就不是反同,而是對美國司法機構越界的警醒,美國最高法院是司法機構,也就是對憲法和法律有最終解釋權。最高法院本無立法權,立法機構是各州議會和聯邦議會。但是不可能所有的大事小情都拿到議會討論,所以議會讓渡了一小部分權利給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可以判例立法,也就是依據某一個判例作為法律依據。高院法官並不透過選舉,由總統指定,所以從原則上來說,如果高院法官全是諂媚世俗之輩,是可以透過判例來迎合當政者的政策或法案的,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和總統可以形成潛規則來壟斷行政和司法權利。但這一幕並沒有出現,這是因為自始自終美國高院法官都保持著謙遜、審慎的態度,並不會過多的行駛手中的權利去強行改造社會和司法制度,這也是高院贏得民眾信任的基礎,然而同性戀婚姻法改變了這一局面,高院搖身一變成為了主動出擊的“立法機構”,這不由讓有識之士擔心。
網友“可樂的思考”:難道任何社會問題都要由法官來裁決嗎?那樣還有必要全民來選總統嗎,法官來決定不是更快。
網友“東弗”:恩。。。第一天早上聽到合法新聞,我也挺吃驚的,不太敢相信美國也會有這種由上而下的強迫各州必須統一口徑的法案。果不其然,的確富有爭議。畢竟個各州的風俗習慣都不同,德州這樣的保守地區就算強制執行合法化決議,實際上只會造成民間個體更多的矛盾衝突……有點擔心
網友“隨便來一個”:看不下去你了!各種愛,願愛都去愛,無可厚非。請你理解一下婚姻保障的核心意義是什麼?你說的那句“憲法是為人類服務的”是對的,是為人類。更何況這裡討論的是關於司法者越界的問題。
網友“隨便來一個”:你因果關係弄錯了。
網友“atoz1to9”:反對同性婚姻不代表歧視同性戀吧!
網友“河東河西”:這個人對法官職責
網友“河東河西”:不愧其責!
網友“軒轅玄冰”:民主集中制啊。世界上只有愛爾蘭是全民公投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全民公投對於大國來說是不合適的,美國是大國,中國也是,你讓14億人投票試試,麻煩死你!
網友“量化投資趨勢拐點判斷_Bill”:實際上文革的反省也應該在那位大法官的文章這個級別上進行反省,但我目前沒有看到過一篇這樣級別的反省文章,這確實是中國文化的一個弱點。
網友“人潮未衝散”:這個文章完全不是在闡釋同性戀的正確與否,更多的是在表達最高法院越界了。同性戀的婚姻合法化,完全可以以參議院或者州議會的立法透過這種方式進行,可最終迫於壓力,這件事由最高法院來完成了。法官的身份只是法律的解釋者和捍衛者,可這次,9位法官5:4的票數推翻了美國大多數州的既定法律,這確實是法官的越界,是司法者的越界。尤其是在美國州權如此重要,三權分立如此重要的背景下。人們可以說這次是同性戀的勝利是自由的勝利,但是確實並不是法治的勝利。也就是說,美國人通過了一個錯誤的途徑做了一件不知道對錯的決定。這就是文章的關鍵所在
網友“達達尼盎”:我倒是覺得這個人裝逼裝大了。他說來說去就一句話:同性戀的法律權利不能由法律工作者說了算,而應該由全民至少是議會來投票。他其實就是一個同性戀反對者卻又不敢站出來公開表示反對而已。為自己投反對票所做的裝逼的解釋。就像他說的,法律是有邊界。可全民討論有邊界嗎?把同性戀問題先簡單縮小到他們是否能或者應該享受法律的權力和保護這一簡單的法律公平問題內,和其他大多數人的權利一樣。這才是一種進步。而不是去把問題擴大化,擴大成大多數人對無法理解的一群人的討論,這個討論會有什麼意義都很難講,更不要說法律那一塊了。擴大化討論這跟文哥跟道德審判有什麼區別???反而在法律憲法是否應該對這一群少數人一視同仁,這本身就應該是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應該由法律工作者來甄別而不是擴大成其他問題,這由最高法法官來解釋和決定在合適不過了。
網友“逗逗__KK”:同性愛也是人性.由異性戀決定同性戀在一起是否合法,本身就是個笑話.如果超越所謂“司法角色”是為了讓整個社會的規則更加符合人性、符合道德,這無可厚非.憲法本就是為人類服務的,不要本末倒置.
網友“純粹自娛自樂”:他的意思是結婚了就必須生孩子還是說不結婚就不允許生孩子。。。這讓那些結了婚沒生孩子或者非婚生小孩情何以堪。。。
網友“達達尼盎”:我倒是覺得這個人裝逼裝大了。他說來說去就一句話:同性戀的法律權利不能由法律工作者說了算,而應該由全民至少是議會來投票。他其實就是一個同性戀反對者卻又不敢站出來公開表示反對而已。為自己投反對票所做的裝逼的解釋。就像他說的,法律是有邊界。可全民討論有邊界嗎?把同性戀問題先簡單縮小到他們是否能或者應該享受法律的權力和保護這一簡單的法律公平問題內,和其他大多數人的權利一樣。這才是一種進步。而不是去把問題擴大化,擴大成大多數人對無法理解的一群人的討論,這個討論會有什麼意義都很難講,更不要說法律那一塊了。擴大化討論這跟文哥跟道德審判有什麼區別???反而在法律憲法是否應該對這一群少數人一視同仁,這本身就應該是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應該由法律工作者來甄別而不是擴大成其他問題,這由最高法法官來解釋和決定在合適不過了。
網友“南瓜”:可是去你所說民眾討論沒有邊界,那麼現有法律如何成型的呢?
(1970-01-01)
【編者按】
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各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反憲法,應予廢除。
保守派大法官羅伯茨的異議意見書成為了流傳最廣的一份意見書,美國當代最富盛名的法官理查德波斯納對這份意見書的評價是,“毫無心肝”(heartless),“他們被異議法官所持的歧視所傷害了。禁止同性婚姻就是歧視”。
而在本文作者看來,首席大法官的程式訴求是虛假的,他從程序正義等角度詳細論述了這一觀點。
首席大法官不但沒有資格憤怒,他的判決書也站不住腳
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在Obergefell v. Hodges案中做出里程碑判決,裁定各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反憲法,應予廢除。訊息傳來,同性權益的支持者自然歡欣鼓舞,社交網路上隨處可見彩虹旗飄揚。但與此同時,幾位保守派大法官的異議意見書也在坊間流傳,其中尤以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異議(中譯見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6048)在中文閱讀圈中翻譯得最早、傳播得最廣、得到的附和與讚美也最多。
這與羅伯茨所採取的論述策略有著莫大關係。他的意見書以這樣的方式開頭:
請理解我的反對意見是什麼:這不是有關我是不是認為婚姻應該包括同性伴侶。而是有關這個問題:在一個民主的共和制國家中,這個決定應當屬於人民透過他們的民選代表,還是屬於五個被授權根據法律解決法律糾紛的律師。憲法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又以這樣的段落結尾:
如果你是贊成同性婚姻的美國人,不管你是什麼性向,請慶祝今天的判決。慶祝你們終於達成了一個渴望已久的目標。慶祝你們獲得一種新的表達忠誠的方式。慶祝你們所獲得的新的福利。但是請不要慶祝憲法的成功。憲法和同性婚姻完全無關。
將自己的反對意見描繪成對程序正義的呼籲、對“司法霸權”的抵制、對民主合法性的堅持,既從表面上避開了對同性婚姻權實體正義性的徒勞攻擊,令首席大法官得以擺出理客中的架子,又迎合了多數中國讀者對自身處境的焦慮,與對作為映象的美國政治理念的想象。中文編譯者因此擬定“美國首席大法官對同性婚姻法案的憤怒:憲法與同性婚姻無關”的標題,並加上了這樣的按語:“羅伯茨持強硬的保守立場……不過,他在本案中的反對意見因為超越了個人好惡而顯得同樣強大。這也正是我們全文翻譯並特別推薦的理由”。
然而羅伯茨的反對意見真的“超越了個人好惡”嗎?他關於程式、關於民主、關於司法立法關係的論述對本案適用嗎?他有資格(像中文編譯者所設想的那樣)對多數大法官的判決表示“憤怒”嗎?事實上,倘若我們稍稍瞭解美國憲政史,並深入到羅伯茨的論證邏輯中去,抽絲剝繭一番,即可發現他的批評意見根本站不住腳。不但站不住腳,恐怕還要狠狠打到他自己——以及其餘同樣持異議的保守派大法官們——的臉。
高院做的本來就是憲法框架內的事,份內工作當然不算違背程式、破壞民主
我們先來看美國憲法史上兩個著名的例子。
在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高院推翻先例(Plessy v. Ferguson),裁定南方各州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違憲。阿肯色州拒不承認高院判決,動用州屬國民警衛隊阻擋黑人新生入學。艾森豪威爾總統緊急派遣101空降師趕赴州府小石城鎮壓,同時一紙總統令,將阿肯色州國民警衛隊由聯邦政府接管整編。當時全國範圍內支援廢除種族隔離的民意堪堪過半,南方各州則絕大多數人反對廢除種族隔離。
在1967年的Loving v. Virginia案中,高院推翻先例(Pace v. Alabama),裁定南方各州禁止非白人與白人通婚的法律違憲,各州必須允許跨種族婚姻。阿拉巴馬州對高院判決陽奉陰違,以至於聯邦政府幾年後不得已又打了一輪官司(United States v. Brittain),才迫使其放開對跨種族婚姻的登記。至於阿拉巴馬本州的選民,則直到2000年,才透過州內公投,將州憲法中禁止跨種族婚姻的條款刪除。另外,就全國民意而言,1959年支援跨種族婚姻的比例僅為可憐的4%,Loving案判決一年後(1968年)也只上升到20%,遠遠低於當今民意對同性婚姻的支援率(57%);事實上,直到1997年,跨種族婚姻的全國支援率才突破半數大關。
很顯然,Brown與Loving兩案的判決,和當時的民意(至少是南方各州的民意)直接牴觸,而且二者所涉皆事關重大,判決引發了嚴重的社會撕裂與對抗。倘若“法官應當尊重民意、重大問題應當交由民選代表而非少數律師決定”的說法一概成立,則這兩個判決也免不了犯同樣的錯誤。事實上,種族隔離制度的支持者們,當年就是用著和今天羅伯茨們一樣的話語與邏輯,指控高院罔顧民意、實行司法寡頭制、僭奪立法機構職能、踐踏州權、破壞民主,諸如此類。
當然,如今絕大多數人——包括羅伯茨在內——都不會再這樣認為了;相反絕大多數人都認為,Brown與Loving兩案的判決不論在程式上還是實體上均完全正確。正因如此,羅伯茨、斯卡里亞等反對派大法官們,不得不在自己的異議書中絞盡腦汁地將本案(Obergefell)與上述兩案撇清關係,論證“司法寡頭破壞民主程式”的指控為何只適用於前者而非後者——這一點我後面會再討論到。這裡先問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Brown與Loving兩案並不構成對程序正義、對民主合法性的損害?
答案很簡單:因為高院做的本來就是憲法框架下的份內之事。美國憲法規定三權分立、聯邦主義,在此基礎上,Marbury v. Madison案開創了司法審查的傳統,最初幾條憲法修正案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受聯邦政府侵犯,內戰後第十四修正案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又將這些保護從聯邦層面拓展到州層面。在Brown案、Loving案、以及本次Obergefell案中,高院運用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與“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推翻被其判定違憲的各州(以及聯邦)法律,正是高院最核心的職能之一,是整個司法審查流程的題中應有之義;只要高院不在憲法第三條劃定的管轄權範圍外接受案件、只要高院在判案中緊扣爭議內容而不借題發揮,那麼其判決在程式上就是完全沒問題的。否則,假如連份內的工作都算違背程式、破壞民主,那乾脆修改憲法、取消高院得了。當羅伯茨們在異議書中指控多數派法官罔顧民意、僭越立法權時,他們難道想不到,這種指控假如可以成立,完全可以原封不動地用於其它那些自己佔了上風的爭議判決嗎?
自相矛盾的羅伯茨:如果他在之前的判例中也把程序正義的標準定得這麼高
熟悉美國政治的人都知道,這樣的爭議判決近年來不要太多。略舉幾例:
2008年的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與2010年的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案,高院以5:4的微弱多數,一反其長久以來對第二修正案的理解(也是多數憲法學者所持的理解),將持槍權界定為個體權利而非民兵權利,並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亦即羅伯茨們此次極力攻擊的條款)將此權利拓展到各州層面,推翻地方上的控槍法案;
在2010年的Citizens United v. FEC案中,高院一氣推翻若干判例,以5:4裁定,與候選人無直接關聯的組織不受競選開支上限的約束,對其加以監管的法案侵犯了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參閱拙文《金錢與選舉》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cd22cb01016tip.html及《卡爾·羅夫的失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cd22cb01017ju1.html);
在2013年的Shelby County v. Holder案中,高院以5:4的票數,宣判《選舉權法案》中用於衡量各地種族歧視嚴重程度的條款不夠“與時俱進”,因此國會對其續期的做法無效——本案佔多數的保守派法官們把自己成天掛在嘴邊的“尊重立法機構智慧”的座右銘拋在腦後,渾然不顧法案續期在國會兩院中均以幾乎全票的高票透過這一事實(參閱拙文《美國大選暗戰:“選民證件法”之爭》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cd22cb0101c8ky.html);
在2014年的Burwell v. Hobby Lobby案中,高院仍然是以5:4的票數,裁定盈利性的公司也擁有宗教信仰(一個在哲學上與法律上都極其驚世駭俗的主張),因此奧巴馬醫保法案中要求所有企業為女性員工提供避孕保險的做法侵犯了企業的信仰自由;
……
以上幾樁都是近年來影響重大、極具爭議的案例,都造成了自由派與保守派的民意撕裂,而在這些判決中,羅伯茨無一例外地站在佔多數的保守派大法官一邊。倘若像羅伯茨在本次異議中那樣,將程序正義的標準定得如此之高,以至於連同性婚姻判決都通不過檢驗,那麼以上這些判例恐怕要全軍覆沒。
我們還可以把時間推到首席大法官進入高院之前:
1990年代,高院與國會之間曾經就宗教自由問題展開一場拉鋸戰。高院先是在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案中,裁定各州有權剝奪出於宗教儀式要求而使用致幻劑的信徒的失業福利(斯卡里亞起草了多數意見);國會對此強烈不滿,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案》作為回應;高院隨後在City of Boerne v. Flores案中宣佈《宗教自由恢復法案》的相應部分違憲;國會再次回應,於2000年制定了《宗教土地使用與制度化人格法案》,雙方爭執才告一段落。在這場爭端中,高院顯然並不認為“尊重民選代表的意見”是其職責所在;
再比如,著名的2000年Bush v. Gore大選計票案,同樣是5:4的爭議性判決。在憲法明確規定大選“選舉人(Electors)”的任命方式由各州自行決定(參閱拙文《選舉人團制度簡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cd22cb01017gz1.html)的情況下,五名保守派大法官(包括此次Obergefell案中起草多數意見的肯尼迪與兩位反對派斯卡里亞、托馬斯)以“事關重大”為由,強行攬下此案管轄權,又憑空斷言佛羅里達州的驗票工作無法在預定時間完成,勒令中止正在進行的驗票,生拉硬拽地把布什保送上總統寶座,完全改變了二十一世紀美國政治的軌跡;
……
我舉出以上這些例子,並不是說它們在程式上都是成問題的——恰恰相反,我認為其中絕大多數(Bush v. Gore可能除外)在程式上完全成立,對判決的所以爭議其實都發生在實體層面上,亦即大法官們對憲法中相關權利的理解與闡述是否合理。之所以舉這些例子,只是以彼之道還施彼身,說明羅伯茨在指責同性婚姻案中多數派法官“缺乏必要的謙虛和剋制、越廚代庖地將自己的道德偏好施加在選民頭上”時,是多麼自相矛盾、虛偽可笑。
當然,有的人可能會堅持說:司法審查制度本身就是對民主的威脅,能不用就該不用,就算羅伯茨們在過去的判決中罔顧民意、破壞民主,他們能在此次同性婚姻案中幡然悔悟,呼籲將決定權交還人民與民選代表,也算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司法審查與民主制度的關係,確實是一個可以爭辯的議題,這裡我無法對此詳加討論。然而即便我們接受這樣的假定,認為在同性婚姻問題上遵從民意才是最好的做法,我們同樣可以追問:美國民意對同性婚姻的支援率不是早就過半了嗎?今年5月22日,愛爾蘭透過全國公投修改憲法,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倘若美國與愛爾蘭一樣,能夠依據公投結果直接修憲,早在幾年前同性婚姻就該合法化了,何必等到現在才由高院來裁決?
有些人或許會據此認為美國的憲政框架不夠民主、需要改革,但至少羅伯茨肯定不會這樣認為;相反他會辯稱,既然美國憲法規定,全民公投動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州議會共同提出、公投結果必須由四分之三以上州批准,修憲程式方告完成,則(借用羅伯茨異議書所引用的另一位反對派大法官斯卡里亞異議書中的說法)“那正正是我們政府系統本來的運作方式(That is exactly how our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supposed to work.)”。——可是這樣一來就又繞回了前面的問題:高院遵循司法審查傳統,根據對相關憲法修正案的理解宣佈特定法案違憲,難道不是同樣在憲法框架下行事、同樣“正正是我們政府系統本來的運作方式”麼,怎麼到羅伯茨們口中,又成了對程式、對民主的破壞呢?
所以這裡其實隱藏著一個嚴重的邏輯跳躍。儘管羅伯茨聲稱自己質疑的是判決的程序正義性,並以此獲得了不明真相者的歡呼與讚美,但實際上,他的批評歸根結底還是要落腳到實體正義層面,落實到對相關憲法修正案——特別是“實體正當程式條款”——不同闡釋的合理性的爭論上。
羅伯茨“出於意願之舉”與“出於法律判斷之舉”的錯誤二元劃分
正如前面所說, Brown、Loving等判例的存在,對羅伯茨們而言及其棘手,只有想方設法地將其與本次Obergefell案區分開來,他們的批評意見才有可能成立;然而這種區分純粹從程式的角度又是不可能的,必然要涉及對婚姻權的實體規定。羅伯茨找出的區別是:
先例中沒有一個涉及婚姻的核心定義:一男一女的結合。……Loving案中被挑戰的法律也沒有將婚姻定義為“同種族中一男一女的結合”。去除婚姻的種族限制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意義,正如去除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沒有改變學校的意義一樣。
他認為,由於同性婚姻從根本上挑戰了“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這一被“南非布須曼人、中國漢人、迦太基人、阿茲特克人”等社會長久以來共同接受的定義,其合法化必將開啟一個潘多拉魔盒,導致多偶制等其它婚姻形式的相繼合法化;因此,大法官們在考慮是否運用“實體正當程式”等條款、將同性婚姻權納入“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的範疇加以保護時,必須慎之又慎。
羅伯茨關於婚姻定義的整段論述槽點無數,這裡恕不贅述,有興趣者可參考拙文《同性婚姻的滑坡》(http://www.weibo.com/p/1001603800327903134292)中對此類論述的批駁。不過不管怎樣,至少羅伯茨們還明白,Loving等案是其異議意見的軟肋,必須竭力處理;而中文網路上不少對羅伯茨大唱讚歌的時評家卻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只知道亦步亦趨,空洞地高呼“程序正義萬歲”的口號。
就本文所關心的憲法問題而言,羅伯茨所試圖建立的定義區分,作用在於對憲法修正案中實體正當程式條款運用方式的影響。這裡他極其陰險地將本次判決與高院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兩個判例——Dred Scott v. Sandford案(確認奴隸主對逃奴擁有產權)與Lochner v. New York案(推翻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相提並論加以抹黑(諷刺的是,這兩次判決都是保守派大法官的“傑作”),特別是將其與Lochner案相捆綁,聲稱“只有一個判例支援多數法官今天[運用實體正當程式]的方法:Lochner案”,卻完全忘記了他剛剛在上一節意見中與多數法官爭論過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與此案的相關性問題:羅伯茨認為婚姻權與隱私權不同,這當然是對的;但他沒有意識到,多數法官將兩者類比,並非認為婚姻權來自隱私權,而是強調二者具有共同的道德基礎(個體自主性)與共同的憲法闡釋方法——隱私權恰恰是高院在一系列案件中透過運用實體正當程式、作為第九修正案所謂“未明確列舉的”基本權利而確立下來的,方法與本案如出一轍。
剝開異議書中華麗的辭藻與對涉及實體正當程式的先例的反覆援引,可以發現,這裡的爭論已經不再關乎民主合法性與程序正義,而變成了:大法官們在運用實體正當程式條款、平等保護條款等工具闡發基本權利、推翻既有法律時,究竟應當“謙虛和剋制”到什麼地步。在這個問題上,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與司法剋制主義(judicial restraint)的擁躉已經爭執多年,目測還要繼續爭執下去。
其實,把司法能動與司法剋制視為兩種必須堅持的“主義”與教條,本身就是大成問題的。就好比勇敢與謹慎,本來就不是互不相容的處事原則,而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的美德;倘若固執一端不知變通,勇敢便成了莽撞,謹慎也便成了怯懦。類似地,司法的能動與剋制,本來就不可能也不應當有什麼一定之規,更多是法官行為氣質上的差異,加上具體案例中對各種考量權衡取捨的不同判斷。甚至可以說,大多數時候,二者都不過是法官們藉以實現自身實體正義觀的手段:司法能動主義自不待言,在民權運動中起了無法估量的推動作用;而司法剋制主義也不遑多讓,歷史上長期被出身南方的保守派大法官們用作維護奴隸制、吉姆克羅法(Jim Crow laws)與種族隔離制度的擋箭牌。
這樣說顯得過於憤世嫉俗,彷彿大法官們的判決都只不過像羅伯茨在其異議中所指責的那樣,是花哨的法律術語掩蓋下的“出於意願之舉(act of will)”,而非真誠的“出於法律判斷之舉(act of legal judgment)”。實則不然。羅伯茨將“出於意願之舉”與“出於法律判斷之舉”,乃是錯誤的二元劃分;真正關鍵的,也是大法官們在司法審查過程中自覺不自覺地貫徹的,其實是將道德論證、法律解讀、現實判斷等等各種因素綜合考量、力圖獲得最合理的反思平衡的“出於規範推理之舉(act of normative reasoning)”。這一過程當然並不容易,需要具備經得起考驗的道德判斷、深厚的法律功底與健全的現實感,而且必須做好這樣的心理準備:任何暫時達到的看似最佳的平衡,都有可能在未來遭遇新的挑戰與修正。
當然,除了法律功底外,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也許並沒有理由自信在道德判斷、現實感等方面一定優於常人——所以在民意麵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謙虛與剋制是必要的。但同樣地,我們大約更沒有什麼理由認為,持異議的羅伯茨大法官在這些方面——包括在何時應當謙虛剋制、何時應當勇猛精進的判斷上——就高於他的同儕。
事實上,無論是從羅伯茨對日常生活中同性伴侶因為缺少婚姻權而遭受的各種傷害的不敏感,還是從其對本次判決可能導致的後果的危言聳聽來看,他在同性婚姻問題上顯然對現實閉目塞聽,做出了錯誤的判斷。
羅伯茨看似靠譜實則不經推敲的異議書
羅伯茨對本案判決後果的危言聳聽,在其異議書的最後一節集中爆發:
在這裡以及在很多地方,人們都在進行嚴肅和深入的關於同性婚姻的公共討論。他們看到選民們仔細的思考同性婚姻議題,投同意或反對票,有時候改換主意。他們看到政治家們同樣不斷的去思考自己的立場,有時改換方向,有時堅持己見。他們看到政府和企業修改自己有關同性伴侶的政策,並且積極參與討論中。他們看到了其他國家民主接受劇烈的社會變動,或者拒絕這麼做。這樣的民主思辨的過程讓人們仔細思考一些他們之前都不會認為是問題的問題。……
但是今天的最高院停止了這一切。透過憲法解決這個問題,將此問題從民主決策中完全剝奪了。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終結民主程序,是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的。終結辯論會帶來閉塞的思想。被阻礙發聲的人們更加難以接受法院在此問題上的判決。……不管今天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多麼歡欣鼓舞,他們應該意識到他們已經永遠失去了一個真正獲得承認的機會,這種承認只能來自於說服其他公民。正當改變的清風輕撫過他們的髮髻的時候,他們已經失去了這一切。
這些繪聲繪色的預言看似靠譜,實則根本經不起推敲。
民主社會的公共討論是一個永不停息的過程,只要言論自由還在,就沒有任何一個法院判決會終結民主思辨、阻止反對者發聲、導致思想的閉塞,也沒有任何一個法院判決會讓支持者“永遠失去[透過說服其他公民而]真正獲得承認的機會”:
Brown案並沒有阻礙人們認識到種族隔離制度的不義:判決之後的四十年裡,支援廢除種族隔離的比例從約50%穩步上升到90%左右;
Loving案並沒有令跨種族婚姻失去獲得民意承認的機會:與當年舉國上下反對跨種族婚姻相比,如今反對者僅剩全國的10%上下;
裁定女性擁有墮胎權的Roe v. Wade案並沒有阻礙反對者發聲:判決下達後,保守派掌權的各州出臺了千奇百怪的限制墮胎的法案,而自由派則一面在政治上對抗這股逆流,一面從法理上反思墮胎權的基礎——越來越多人認為,墮胎權的支援率徘徊不前,不是因為高院當年“強行”賦權,而是因為其在進行規範推理時選取了過於狹隘的路徑,僅僅將墮胎權奠基於運用“正當程式條款”得出的“隱私權”,而非運用“平等保護條款”得出的、與性別平等密切相關的女性身體自主權;正因如此,本次同性婚姻權判決中,多數派法官將正當程式條款與平等保護條款並舉,才有著格外重要的意義。
其實,高院的判決不但不會阻礙同性戀者“真正獲得承認”,反而很有可能加速這一程序。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社會觀念的變遷本身就是多種因素交錯的複雜過程,其中民主思辨與公共討論固然重要,但理性之外的各種習得與內化同樣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畢竟不管什麼人,總會因為認知上與經驗上的侷限,而有著這樣那樣光靠冷冰冰的說理無法撫平的固執、偏見與恐慌。一位恐同者,或許可能僅僅透過閱讀與辯論,而放棄對同性戀者的偏見;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因為身邊有朋友親人出櫃,而受到直接的震撼與衝擊,又或者因為與同性戀鄰居、同事低頭不見抬頭見,而漸漸在情緒上對同性戀不再牴觸,最終接受其為正常的生活方式。
這些年來美國民意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整體上急速轉變,但部分地區的民意卻轉變得遠為緩慢。根據皮尤中心的調查,從2001年到2015年,全國民眾支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從35%躍升到57%,但白人福音派、共和黨、保守派(這幾個範疇在很大程度上重疊)中的支援率卻只在30%上下。這一方面是因為意識形態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保守州既有的歧視,使得當地的同性戀人士更少出櫃,普通人對同性戀更缺乏瞭解與接觸。目前,在這類人抱團的州(也就是禁止同性婚姻的州),反同言論才是主流,外界的批評遭到敵視與抵制。假如高院不介入,僅僅寄希望於“民主思辨”和“公共討論”來說服保守的當地人轉變觀念,恐怕很長一段時間裡無異於痴人說夢。
相反,隨著高院的判決迫使這些州承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將越來越多地走進當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可以預見,他們的喜怒哀樂將越來越被當地人熟悉,他們的愛恨情仇將越來越被當地人瞭解,他們的存在也將越來越被當地人習慣與接納——就像種族隔離壁壘的消失、不同種族之間交往的日益頻繁,使得人們對當年廢除種族隔離制度的判決越來越支援一樣。說不定,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還可以等到首席大法官勇敢地站出來,對自己當年在異議意見書中用自相矛盾的程序正義論述掩蓋對同性戀的歧視的做法,真誠地表達悔意與歉意。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Little Prayer”:肆意的人生攻擊不太好 請理性討論問題 您不同意的 不代表不是合理的
網友“Little Prayer”:為什麼?他們影響您的生活了嗎?
網友“Little Prayer”:敬畏自然贊同! 但除了異性戀之外自然存在的戀愛方式就不是自然戀愛方式?生命科學應該可以給你解釋!
網友“大朋友”:不敢苟同!我們就應該敬畏自然;蒼天有眼,你們也別想為所欲為。
網友“低調的崇禎”:同性戀婚姻在很大程度是不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影響,你僅僅出於這種行為在道德上不好,而其實你也不能舉證這種行為對你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而多偶婚姻將會在特別大的範圍導致男女比例不平衡,等社會問題。血親結婚很大機率造就一批問題後代,且不說我們不應該歧視這些孩子,這些孩子將會永久帶上因他們父母造成的悲劇,人獸結婚,可是可以,問題在於這獸它有沒有意思表示,即使你聽得懂,也要雙方達成合意。
網友“三石。”:如果婚姻是一項人類社會創造的制度,那麼這個社會制度為什麼不可以發生變化呢?在漫長的歷史中,“一男一女的結合”並不是我們對婚姻唯一的定義,在一些文明中,一個男性與多個女性的婚姻仍然存在。
網友“1795723937”:異性戀的你(妳)去和你媽媽(爸爸)結婚吧。
網友“濡墨”:仔細看了那篇文章,作者所論證的僅及於同性戀並非不道德,這我完全同意。但是並不是合乎道德的關係就一定要走向婚姻,因為婚姻這個筐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裡裝。 很多人認為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傳統法定結合形式,那麼倘若像美國過去一樣把兩個同性之間的法定關係認可為“合法同性結合”而不是婚姻,又為何不可呢?為什麼一定要認定為婚姻呢?婚姻這個概念必將因為各種新因素的參雜混淆而變得模糊以至消失。今天認定了同性可以結婚,明天就會認定人和狗,或者人和冰箱可以結婚(事實上在某些國家已經可以了。)後天就回認定人和親兄弟可以結婚。注意我這裡絲毫沒有說人與狗,人與冰箱結婚違反道德。只是違反了婚姻的定義,稀釋了婚姻概念而已。那篇文章的作者似乎絲毫沒有意識到有來自這個方向的質疑。
網友“濡墨”:很反感作者的文風,“虛偽可笑”,“陰險”等字眼隨處可見,撲面而來一股大字報氣息。合著投反對票的是四個陰險小人,投贊成票的是五個正人君子?為什麼美國最高院裡混進了四個道德淪喪的小人啊
網友“典心”:不排除未來也有可能,文中說的很好,以前美國有的州認為黑人白人不能結婚,這個違反自由原則的價值觀,今天看來不是很正常嘛?動物界也有馬和驢,你所說的,真有可能為真。假如真出現一個高智商的狗,又有姑娘喜歡,你能組織的了嘛?
網友“2341749182”:恐同違反大自然。世界上已知1500多種動物中存在同性戀,而恐同的只有人類。
網友“蘭天”:你和你爹結婚吧
網友“冰魄”:對同性戀很厭惡
網友“大朋友”:同性戀違反自然規律和人類基本道德。
網友“Little Prayer”:可別動不動就自然規律 存在的都是有道理的 自己過好自己的日子吧 對於自然 我們都是一粒微塵
網友“大朋友”:不敢苟同!我們就應該敬畏自然;蒼天有眼,你們也別想為所欲為。
網友“大朋友”:同性戀違反自然規律和人類基本道德。
網友“Little Prayer”:可別動不動就自然規律 存在的都是有道理的 自己過好自己的日子吧 對於自然 我們都是一粒微塵
網友“秦小米”:很想看看作者對:多偶婚姻,血親結婚,人獸婚,人物婚……這些婚姻為什麼不能合法的解釋
網友“秦小米”:很想看看作者對:多偶婚姻,血親結婚,人獸婚,人物婚……這些婚姻為什麼不能合法的解釋
網友“學好日語好唱歌呵呵噠”:作者新浪微博@linsantu 裡面有篇文章《同志婚姻的滑坡》與你的疑問相關 可以看看
網友“濡墨”:仔細看了那篇文章,作者所論證的僅及於同性戀並非不道德,這我完全同意。但是並不是合乎道德的關係就一定要走向婚姻,因為婚姻這個筐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裡裝。 很多人認為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傳統法定結合形式,那麼倘若像美國過去一樣把兩個同性之間的法定關係認可為“合法同性結合”而不是婚姻,又為何不可呢?為什麼一定要認定為婚姻呢?婚姻這個概念必將因為各種新因素的參雜混淆而變得模糊以至消失。今天認定了同性可以結婚,明天就會認定人和狗,或者人和冰箱可以結婚(事實上在某些國家已經可以了。)後天就回認定人和親兄弟可以結婚。注意我這裡絲毫沒有說人與狗,人與冰箱結婚違反道德。只是違反了婚姻的定義,稀釋了婚姻概念而已。那篇文章的作者似乎絲毫沒有意識到有來自這個方向的質疑。
網友“2341749182”:恐同違反大自然。世界上已知1500多種動物中存在同性戀,而恐同的只有人類。
網友“蘭天”:你和你爹結婚吧
網友“秦小米”:很想看看作者對:多偶婚姻,血親結婚,人獸婚,人物婚……這些婚姻為什麼不能合法的解釋
網友“學好日語好唱歌呵呵噠”:作者新浪微博@linsantu 裡面有篇文章《同志婚姻的滑坡》與你的疑問相關 可以看看
網友“閃亮土豆”:跨物種也有愛!強烈呼籲人和其他生物、非生物也可以合法結婚!人獸戀不是病,是跨物種的博愛。
(1970-01-01)
【編者按】
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希望塑造自己遠離政治和媒體的形象。但理查德•戴維斯在《最高法院與媒體》中,用充分的證據證明:大法官始終在與記者和政治家接觸。讓我們看看20世紀的大法官是如何影響新聞報道的。
無論是在機構還是個人意義上,20世紀的大法官有影響新聞報道的動機,這些動機在20世紀顯得非常重要,因為最高法院經常面臨外部的批評及內部的突發事件。這些一旦公開就會威脅到最高法院的正當性,以及具體大法官的地位。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影響新聞報道以達成這些目標,特別是個人目標(而不僅僅是作為一個整體機構)。大法官採用了多種方法來達到目的。
和記者談天說地
大法官的策略之一是培養、主導與記者的關係。有時,大法官與記者的聯絡在進最高法院前就已建立起來。在任期間,大法官還透過社會交往、共同的朋友加強與媒體的聯絡。這些個人關係有時會演變成與記者、編輯和出版商的友誼。這種友誼可能超越了工作層面,但也往往被證明是有用的。有些記者朋友來自大法官的家鄉。雨果·布萊克與阿拉巴馬州記者格羅弗·霍爾(Grover Hall)之間的友誼是其他大法官都瞭解的一個事實。在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退休時,他讓布萊克幫他個忙,代為感謝格羅弗·霍爾“利用他強有力的文字來引導同胞走向尊嚴和理智……”然而,大多數大法官選擇了有全國影響的記者和編輯。路易斯·布蘭代斯與《哈珀週刊》編輯諾曼·哈普古德保持了長期的友誼。他稱哈普古德是“好朋友”,並稱《聖路易斯郵報》的歐文·迪利亞德(Irving Dilliard)是“菲利克斯與我共同的好朋友……”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在日記中評論說,在1940年代,一位著名華盛頓專欄作家“與道格拉斯關係密切”。
大法官雨果·布萊克與阿拉巴馬州記者格羅弗·霍爾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瞭解各個記者撰寫報道的基調。大法官知道這些記者會同情自己的遭遇,並不出意外地給予他們高度讚揚。布蘭代斯曾經稱《聖路易斯明星時報》的編輯歐文·勃蘭特(Irving Brant)是“我一切事情上的強有力支持者”。布蘭代斯高度評價那些認同他的人。記者林肯·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高尚、嚴謹、無畏……在政治上是一個堅定的進步主義者……”布蘭代斯說,布蘭特“非常聰明,更傾向左翼……”
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與《哈珀週刊》編輯諾曼·哈普古德
如果記者自己與大法官建立了關係,那麼大法官也需要了解這些記者。一個新的記者,倘若把報道最高法院當作全職工作,常見的做法是,爭取與每個大法官會面的機會。1965年9月,約瑟夫·富特(Joseph Foote)那時還是《國會季刊》的新手,他寫信給厄爾·沃倫,請求首席接受一次採訪,為的是“跟您商量一下我們考慮中的報道”。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大法官都會同意這樣的會面,但它的確是記者瞭解大法官的一個途徑。同樣,新任大法官也會與在職的最高法院記者見面。在擔任首席大法官後不久,厄爾·沃倫就與最高法院記者團進行了一次不能公開報道的會面。
和記者寫信見面做朋友
記者和大法官之間信件往來頻繁。《聖路易斯郵報》報道最高法院的記者馬奎斯·蔡爾茲與幾個大法官保持著定期通訊,並會在專欄裡分享信件的內容,稱讚大法官的意見。而大法官也會投桃報李,祝賀他的報道取得成功。1961年2月21日,雨果·布萊克寫信給蔡爾茲,感謝他寄送了一系列文章給自己。布萊克補充說,他“希望看到這些文章結集出版”,因為“它們寫得很好,可以喚醒那些熱愛《權利法案》的人。恐怕許多人一直沒有意識到憲法保障正在遭受侵害……”在一封信中,蔡爾茲感謝雨果·布萊克的來信,並補充說,布萊克“在表達上是最慷慨的,無論是對我個人還是對我為《聖路易斯郵報》撰寫的文章”。蔡爾茲還感謝布萊克最近的異議意見:“再一次,請允許我像很多其他人一樣表達我的謝意,因為你在恐懼和眾口一詞的時期勇敢發言。”
《聖路易斯郵報》報道最高法院的記者馬奎斯·蔡爾茲
蔡爾茲與布萊克的關係一開始摩擦不斷,最後記者得到了大法官讚許。在三K黨風波與早期異議意見的質疑之後,布萊克在1930年代末受到了記者的批評。這些批評似乎直接來自其他大法官。蔡爾茲的新聞也傳達了其他大法官對布萊克的負面看法。在《哈潑斯雜誌》的一篇文章中,蔡爾茲援引律師的話說,布萊克的意見“讀起來就像他在參議院裡的演講,更像政治文章,而不像法律意見”,還說,他沒有在最高法院承擔起應有的工作。後一個評論聽起來更像是源自其他大法官與蔡爾茲“背地裡”說的話。如上所述,蔡爾茲最終轉變為布萊克的支持者,並與布萊克建立了密切關係,如同他曾與批評布萊克的大法官之間的關係一樣。
另一名與大法官聯絡密切的媒體人是《聖路易斯郵報》編輯歐文·迪利亞德。迪利亞德也經常寫信給布萊克,並寄送所寫社論的副本。布萊克在一封回信中寫道,“得知有人瞭解和相信自己,並且自己在最高法院的工作讓他們高興,真令人鼓舞”。在另一封信中,他寫道,祝願《聖路易斯郵報》有更大的發行量,這樣迪利亞德的工作就能獲得更廣泛的受眾。迪利亞德也是大法官們都熟悉的媒體人。威廉·布倫南應迪利亞德的請求,將幾篇專欄文章的副本轉交給同事們。
《紐約時報》的記者有更多機會接觸大法官
《紐約時報》的記者更有機會接近大法官,這並不令人吃驚。20世紀的大法官們知道,報紙是很好的新聞來源,而《紐約時報》對現任大法官的報道更是引人入勝。劉易斯·G.伍德(Lewis G. Wood)是《紐約時報》的著名記者,他從20世紀30年代到50年代初報道最高法院。在此期間,伍德與幾位大法官成了朋友。當伍德從南卡羅來納州度假回來,再次出現在最高法院的媒體區,法庭信差給了他一封來自大法官的短箋,上面寫著,“你在哪兒弄得這麼黑,劉?”伍德與大法官的關係給他報道最高法院提供了很大幫助,他被授予的訪問級別在一般記者中是不常見的。例如,他在《紐約時報》雜誌上撰寫了一篇關於弗雷德·文森的文章。文章報道了首席大法官最典型的一天,這暗示著伍德享有接近文森的不尋常機會。
《紐約時報》記者安東尼·劉易斯
大法官們都熟知、並與之建立友誼的另一位《紐約時報》記者是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 Lewis)。劉易斯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至60年代初期報道最高法院。劉易斯為大法官們熟知,當他於1964年離開最高法院的新聞工作時,最高法院公共資訊官伯特·惠廷頓(Bert Whittington)給每一位大法官發了一份備忘錄,通知他們劉易斯將離開。在報道最高法院期間,劉易斯寫了一篇為最高法院辯護的文章,因為有人批評最高法院沒有達到人們對它的預期。即便在離開最高法院記者區之後,劉易斯仍然撰文支援大法官。例如,當《最高法院的兄弟們》於1979年出版,劉易斯寫書評批評了這本書,他反對伍德沃德和阿姆斯特朗的說法,併為大法官——尤其是威廉·布倫南——辯護。
劉易斯受到大法官的特別青睞。最高法院公共資訊官伯特·惠廷頓在得知劉易斯提出採訪雨果·布萊克的請求後,即寫備忘錄敦促布萊克,也要給其他報道最高法院的記者做可公開引用的採訪的機會,特別是那些來自美聯社和合眾國際社(United Press International)的,而不僅僅是劉易斯。惠廷頓向布萊克建議說,這些記者也“定期駐紮在這裡,如果劉易斯總是專享一個新聞,他將遭到編輯的冷眼”。布萊克隨後拒絕了劉易斯的採訪請求。
記者偶爾也會利用大法官
也有證據顯示,記者偶爾也會試圖利用報道給予大法官內部幫助。一個例子是斯克裡普斯—霍華德新聞社的專欄作家雷蒙德·克拉珀(Raymond Clapper)。克拉珀透過共同的熟人發現,雨果·布萊克曾對自己的專欄表示失望。這篇專欄是回應馬奎斯·蔡爾茲在《哈珀週刊》上發表的那篇“今日之最高法院”的。沒人知道,布萊克對克拉珀專欄的不快是如何傳達給克拉珀的:是透過別的大法官,還是另一位與布萊克交談的記者,或者透過其他一些訊息源。重要的是,布萊克知道了這篇文章。事實上,布萊克的資料夾裡儲存著蔡爾茲對他的報道,以及克拉珀的專欄。克拉珀寫信給布萊克解釋說,他之所以撰文回應是因為不喜歡蔡爾茲的文章。克拉珀把它稱為“令人氣憤的背後中傷,如果這樣的攻擊源自最高法院本身,那麼實際情況需要被世人知曉”。克拉珀還告訴布萊克,他認為自己的文章讓人們同情布萊克,並且“這一事件將阻止任何像蔡爾茲文章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
最高法院記者團的一些成員會將新聞副本傳送給大法官。同樣,編輯也經常將專欄轉發給某些大法官。這些新聞和專欄通常是對大法官或某一具體法律意見所作非常正面的報道。《俄勒岡報》(The Oregonian)的理查德·紐伯格(Richard Neuberger)寄給路易斯·布蘭代斯一篇文章,其中涉及了最高法院和其他大法官。《哈特福德新聞報》(Hartford Courant)駐最高法院記者米蘭達·斯皮瓦克(Miranda Spivack)將自己在羅伊案二十週年之際撰寫的文章傳送給哈里·布萊克門。布萊克門回信給斯皮瓦克表達謝意,並補充說,“你的支援非常有力”。
有些記者寫字條給大法官,稱讚他們的法律意見。《時代》週刊記者弗蘭克·麥克諾頓(Frank McNaughton)寫信給羅伯特·傑克遜說:“因為您在國旗敬禮案中的法律意見,我希望可以向您致敬。我覺得這是我讀過的最偉大的法律意見之一。一些句子的力量幾乎擁有奧林匹斯山般的莊嚴……”傑克遜回應麥克諾頓說:“非常感謝你的來信。”有時,對大法官的讚美似乎比奧林匹斯山的比喻還要誇張。《聖路易斯郵報》的歐文·迪利亞德發電報給布蘭代斯,祝賀他作為出庭律師贏得的一個案件滿三十週年。
雨果·布萊克與馬奎斯·蔡爾茲、歐文·迪利亞德,以及哈里·布萊克門和米蘭達·斯皮瓦克之間的關係不是特例。一些大法官對他們喜歡看到的關於最高法院的新聞報道,會以讚美之辭回報。厄爾·沃倫寫感謝信給記者。他告訴美國廣播公司新聞部的一位記者,米蘭達案的報道讓他“高興得難以言表”。
記者還會投桃報李:做線人,辦派對,保護大法官
記者也樂於成為大法官的線人。前文所述的頻繁社會交往,以及背景採訪,提供了這樣的機會。一個有據可查的例子是,《聖路易斯明星時報》的歐文·布蘭特和雨果·布萊克。在《哈潑斯雜誌》文章引發爭議期間,布蘭特寫信給布萊克,向他保證哈蘭·斯通不是文章批評的來源。布蘭特告訴布萊克:“我可以向你保證,如果它是基於斯通大法官表述的任何內容,他(蔡爾茲)一定是完全扭曲了他話的意思。”
職業關係有時會變得更加不正式。大法官偶爾會在假期邀請記者與他們交談。記者有時在威廉·O.道格拉斯度假期間跟著他到西部去採訪。同樣,路易斯·布蘭代斯也在度假時接受採訪。1935年,他接受了兩名記者做的一次不可公開引用的採訪,並利用這個機會隨意討論了最高法院推翻羅斯福班子社會計劃的判決、及大企業效率低下的問題。
即便是在華盛頓,與記者的互動也往往不僅僅是工作,更是社會交往。小奧利弗·文德爾·霍姆斯與知名專欄作家沃爾特·李普曼共進晚餐。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與《紐約時報》的劉易斯·伍德、詹姆斯·賴斯頓(James Reston)和安東尼·劉易斯、《紐約先驅論壇報》的約瑟夫·艾爾索普(Joseph Alsop)、《經濟學家》的布萊恩·比達姆(Brian Beedham)、《泰晤士報》(倫敦)的內維爾·馬克斯韋爾(Neville Maxwell)等記者共進過午餐。在1950年代,弗蘭克福特與《華盛頓郵報》的出版人菲爾·格雷厄姆(Phil Graham)關係密切。格雷厄姆曾是弗蘭克福特的助理。大法官不僅僅與知名記者共進午餐。弗蘭克福特還經常與其他媒體人談話。在一則日記中,弗蘭克福特提到,《紐約世界》(The New York World)的編輯赫伯特·斯沃普(Herbert Swope)曾“打電話過來……這是他長時間的電話訪問之一”。
記者當然樂意投桃報李。他們邀請大法官們參加記者聚會。大法官們是《華盛頓郵報》出版人凱瑟琳·格雷厄姆家中的座上客。他們還出席記者協會的晚宴。記者會向大法官傳送私人問候,如祝賀大法官的生日。《恩波里亞公報》(The Emporia Gazette)的編輯和出版人W.H.懷特135(W.H. White)在路易斯·布蘭代斯80歲生日那天寫信給他說,“你的工作意義深遠,會影響幾年、幾十年、甚至幾代人的時間……”反過來,大法官們也留意著記者們生活中的重要事件。阿瑟·戈德堡寫信給安東尼·劉易斯,祝賀他對最高法院的報道獲得普利策獎。戈德堡還祝賀另一位記者獲得美國律師協會獎。
大法官們是《華盛頓郵報》出版人凱瑟琳·格雷厄姆家中的座上客
記者有時會保護大法官。《紐約時報》的劉易斯·伍德在羅伯特·傑克遜加入最高法院之後不久寫信給他。伍德請求傑克遜寫一份宣告,說他不會參與紐約州州長競選,其原因有兩個。第一,伍德希望在《紐約時報》上發表獨家新聞,但另一個原因是伍德告訴傑克遜,“我不希望你捲入這個事件”。[136]另一個事例是,1963年2月,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播出了關於最高法院的特別節目。厄爾·沃倫協助了拍攝。然而,在隨後給厄爾·沃倫的信中,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新聞部製片人弗雷德·弗蘭德利(Fred Friendly)感謝了首席大法官的合作,並且補充說,“(我們)沒有公開這方面的任何事情,因為我們覺得這是你所希望的”。在另一個例子中,阿拉巴馬州的報紙編輯格羅弗·霍爾(Grover Hall)向雨果·布萊克道歉,因為他轉載了報業辛迪加的一篇文章,而這篇文章批評了布萊克。編輯寫信給布萊克說,那時他沒有注意到這篇新聞,如果注意到了,他會刪除的。
最高法院迴避記者,有時甚至直接表明最高法院不願開放。1955年,安東尼·劉易斯請求採訪布萊克,希望他可以在一篇關於司法部長辦公室的新聞上給予幫助。然而,劉易斯補充說,雖然他希望得到布萊克的幫助,但不確定“在這一問題上發表意見對最高法院的成員來說是否合適”。七年後,劉易斯請求採訪布萊克,內容是關於《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劉易斯說,“當然我知道您不願與記者討論任何有關最高法院的事情”,但強調說這是一篇具有歷史意義的文章,而且布萊克的意見“最具價值”。
透過控制訪問,以及讓記者在書面意見以外的任何資訊內容上依賴大法官,大法官迫使記者接受了職業上的一個潛規則,這樣他們才能保住在最高法院記者區的位置。未能遵守大法官關於背景或不公開引用採訪的規則,意味著這些記者將會在未來任何與大法官的接觸中,被拒之門外。136記者在這種高度控制的環境中生存,是因為對訊息的渴望。在解釋為什麼會同意大法官背景採訪的規則時,《巴爾的摩太陽報》(Baltimore Sun)記者萊爾·丹尼斯頓(Lyle Denniston)陳述說,他願意為了獲取新聞而做交易。
大法官和記者交往的潛規則
大法官知道他們創造了這種潛規則。簡言之,如果記者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做法,不去撰寫關於大法官的負面報道,就更可能受到最高法院的青睞。有一次,《華盛頓郵報》記者撰寫了一篇新聞,暗示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的工作量明顯低於其他人,弗蘭克福特遊說郵報將這名記者從最高法院調走。
另一個例子發生在1987年,美國廣播公司的新聞人員被允許在閒時拍攝最高法院的會議室。在劇組拍攝時,當時的美國廣播公司最高法院記者蒂姆·奧布萊恩(Tim O'Brien)盯著壁爐,並從灰燼中抽出了一張紙。他在看紙上的內容時,似乎要做筆記。最高法院的一名公共資訊官走到奧布萊恩面前,拿走了檔案。奧布萊恩否認做過筆記。這一事件發生後,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撰寫了備忘錄,將此事告知同事們。一些大法官也撰寫了備忘錄回應。安東寧·斯卡利亞主張,最高法院應禁止奧布萊恩再次進入大樓。然而,劉易斯·鮑威爾與哈里·布萊克門認為,大法官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在事先沒有妥善處置所有機密材料的情況下不應邀請記者進入會議室。約翰·保羅·史蒂文斯權衡了這次事件,認為不太可能對最高法院造成什麼嚴重後果:“我的猜測是,奧布萊恩知道,他可能看到的東西的新聞價值,不值得損失我們的良好態度,並且這一事件也沒造成什麼嚴重危害。”
最高法院成功地按自己的想法過濾了公開資訊
為了贏得公眾對最高法院的尊重,大法官需要引導新聞報道關注案件的判決結果,而不是判決作出的過程。這種做法並不是源於20世紀。如前所述,約翰·馬歇爾將如下做法制度化了:最高法院給出一個單一意見,而不是達成這一意見的所有個人意見。這種做法掩蓋了大法官之間的分歧。
事實上,縱觀其整個歷史,最高法院一直利用保密制度讓公眾聚焦於他們選擇的區域,而遠離可能會損害他們地位的資訊,最高法院在這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功。在按自己想法過濾公開資訊方面,它是最成功的聯邦政府機構。這一成功得益於只有九名大法官在會議室裡參與討論的事實。大法官相互分享意見草稿,但通常不會更廣泛地傳播。其他參與者還有助理,137他們人數相對較少,並且都已宣誓保密。如果他們洩漏了資訊,將會在法律事業剛起步時就被最高法院解僱,並從法律界流放。此外,他們對自己的老闆極為忠誠,不太可能會向記者提供資訊,令老闆難堪。
但這並不是說,助理沒有洩漏過最高法院的資訊。《最高法院的兄弟們》關於沃倫法院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前助理提供的資訊。然而,助理們不太可能沒有事先徵得曾服務過的大法官的允許就這樣做。首席大法官在每個開庭期都會警告助理洩漏資訊的危害。伯格甚至承諾將解僱和記者談話的助理。
20世紀最令人震驚的最高法院洩露資訊案例
說了這麼多,大法官卻因各種緣故向記者洩漏資訊。如前所述,大法官的確與記者存在互動,因此洩漏資訊的機會也很多。20世紀最令人震驚的例子——多數大法官都參與其中——就是《最高法院的兄弟們》。這本揭露最高法院的著作是由《華盛頓郵報》記者鮑勃·伍德沃德和斯科特·阿姆斯特朗合作完成的。重要的是,伍德沃德和阿姆斯特朗都沒進入過最高法院記者團。因此,兩人都沒有與大法官建立過工作關係,這或許可以讓他們不太忌憚於得罪大法官,斷絕未來的聯絡,或抑制自己之後的報道能力。據伍德沃德所說,最終九位大法官中有五位接受了兩名記者的背景採訪或不能公開引用的採訪。而三位大法官——哈里·布萊克門、劉易斯·鮑威爾和波特·斯圖爾特——在去世後,被伍德沃德確認為訊息源。
大法官斯圖爾特和《華盛頓郵報》記者鮑勃·伍德沃德
這本書的想法始於一位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在《華盛頓郵報》出版人凱瑟琳·格雷厄姆家裡的雞尾酒會上見到了伍德沃德,並與伍德沃德建立起私人關係。斯圖爾特對伍德沃德仰慕已久;在水門事件調查期間,他在一次演講中稱讚伍德沃德和卡爾·伯恩斯坦揭露了水門事件新聞。初次見面後,斯圖爾特拿出好幾個小時的時間與伍德沃德交談,解釋大法官在法院會議上的私人行為,詳細介紹了他對沃倫·伯格的批評。[246]斯圖爾特答應伍德沃德,他會回答任何伍德沃德提出的問題,這對大法官來說是不尋常的舉動。伍德沃德後來回憶說,斯圖爾特“知道他在做什麼,我覺得他幾乎是在希望能透過對最高法院執行的揭露,來迫使沃倫·伯格下臺”。
為這本書進行採訪的訊息在整個最高法院傳播開來。伯格沒有與伍德沃德和阿姆斯特朗談過話。他必定已意識到,自己說的話不會得到正面報道。138眾所周知,伯格不喜歡媒體,媒體也不太喜歡他。伯格曾經在一次演講中說,律師位於公共信譽的底層,記者也是這樣。作為回應,記者們也對他頗有微詞。當伯格退休的時候,《時代》週刊稱他“浮誇和孤傲”。《紐約時報》將伯格與媒體的關係概括為“冷若冰霜”。
在伍德沃德和阿姆斯特朗進行採訪期間,伯格決定阻撓他們的工作。在法院會議上,首席大法官向其他大法官提議,形成一個禁止大法官和記者之間接觸的不成文規定。顯然,大法官們沒有同意這個規則。鮑威爾寫了一張便條給伯格,回應伯格在會議室裡的談話,但最後沒有把這個便條送出。鮑威爾說,他認為,大法官不應該“阻止與媒體代表的所有對話”。但是,他也的確說了,“如果那些選擇不與媒體代表交談的人擔心我們這些人可能洩密,我寧願執行禁止任何對話的政策——儘管我本人認為,這不符合最高法院作為一個機構的最佳利益”。
事實上,許多大法官和助理參與了《最高法院兄弟們》的調研。這表明大法官對最高法院當前的執行極為不滿,或者他們擔心,如果不與記者合作,並提供從己方角度講述的故事,他們就會被描繪成負面形象。無論如何,伯格的建議可能抑制了資訊外洩的熱情。當伍德沃德試圖第二次採訪鮑威爾的時候,這位大法官回絕了。就連斯圖爾特也開始對這本書有了別的想法。伍德沃德告訴一個採訪者,斯圖爾特“意識到他已經引發了一場導致最高法院內外諸多問題的雪崩”。
時任《法律時報》(Legal Times)編輯、前《時代》週刊記者戴維·貝克威思(David Beckwith)稱之為“最大的洩密”。波特·斯圖爾特經常與貝克威思見面,並可能拜託貝克威思在《法律時報》推薦《最高法院的兄弟們》。貝克威思也在推薦文章裡提到,在書出版之前,大法官就對這本書有負面評價,這件事的訊息源也可能是斯圖爾特。
劉易斯·鮑威爾試圖撇清自己和這本書的關係。他寫了一張字條給伯格(但最終沒有送出),他“深感痛心的是自己的名字被牽連”,而本書“完全沒有根據地製造了”對伯格的批評。鮑威爾撰寫了一份新聞宣告,目的是指出書中內容純屬虛構。鮑威爾並未發出這份宣告,甚至沒有給其他人看過。139但他確實寫了一張便條給瑟古德·馬歇爾,重申對他的尊重,在這本書中,馬歇爾也遭到嚴厲批評。
《最高法院的兄弟們》洩漏的資訊影響了大法官之間的關係。伯格懷疑是斯圖爾特啟動了這個計劃。斯圖爾特65歲退休,那時離《最高法院的兄弟們》出版僅18個月,這可能是他們之間關係惡化導致的。然而,在離開最高法院後,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仍為這本書辯護。斯圖爾特承認書中內容有不準確的地方,但稱那些屬於細枝末節,並說,“根本沒有任何理由阻止美國人民知道這些事情”。哈里·布萊克門也為這本書辯護。在一次電視採訪中他表示,他的女兒讀了《最高法院的兄弟們》,第一次瞭解了父親的工作。“現在,如果那本書為很多人提供了同樣的資訊,我想也許它發揮了一些作用。”
《最高法院的兄弟們》不是唯一一個洩露資訊的案例
《最高法院的兄弟們》卻並不是最高法院資訊洩露的唯一一例。例如,1992年,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的審議內容就在判決前被洩露。《新聞週刊》發表了一篇短文,描述了最高法院在該案上的爭議,預計判決的立場可能並不明確,並透露了判決將在開庭期最後一天公佈的內部訊息。
《最高法院的兄弟們》也不是大法官們唯一一次相互指責對方洩漏機密。1972年6月,威廉·O.道格拉斯寫了一份墮胎案備忘錄,在法院會議上提交。此後不久,《華盛頓郵報》就發表了一篇關於最高法院審議墮胎案的報道。新聞報道的內容包括了其他大法官對道格拉斯備忘錄的討論。道格拉斯立即被推定為洩密者。道格拉斯試圖平息這種猜測,於是寫信給伯格和其他大法官說,他感到“不安和震驚”,因為“關於這個案件,或自己的備忘錄,他從來沒有向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人提過任何一個字”。他說,最高法院的爭議“完全是內部的”,如果爭議透露出去,也應該以法律意見的形式,而非洩漏給媒體。
尼娜·託滕伯格(Nina Totenberg)在《國家觀察者》(National Observer)上發表了一篇關於最高法院的文章,之後道格拉斯也覺得有必要為自己辯護。道格拉斯向伯格解釋,託滕伯格請求他接受不能公開引用的採訪。他回答說,他“從來不和其他人談論最高法院,不管會不會公開”。道格拉斯試圖讓伯格確信,他不是洩漏資訊的人,因為此前他已經被《國家觀察者》的記者摧毀過一次了。“幾年前我曾見過一個記者,他想寫一篇關於我的文章。我見了他,那是一次友好的訪問。但我想,那次採訪以我被‘斬首示眾’結束。”
140和道格拉斯的處境一樣,對媒體最友好的大法官自然是最值得懷疑的人。歐文·羅伯茨說,道格拉斯曾請求首席大法官在宣佈一個案件判決前召開一次法院會議。在這次會議上,羅伯茨分發了德魯·皮爾遜的一篇專欄文章,這篇發表於當天早上的文章預測了宣判及投票結果。羅伯茨指責,有大法官向媒體洩露了這個資訊。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暗示,道格拉斯或弗蘭克·墨菲是洩密者。但無論是誰將資訊洩露給了皮爾遜,他都可能再次這樣做。在後來的專欄文章中,皮爾遜寫道,羅伯茨對洩密之事“火冒三丈”。
另一個涉嫌經常洩密的人是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在1947年1月號的《財富》(Fortune)雜誌上,有一篇小阿瑟·施萊辛格(Arthur Schlesinger, Jr.)撰寫的關於最高法院的文章。文章包含了明顯來自大法官的資訊。弗蘭克福特是向施萊辛格洩密的主要嫌疑人。這意味著,弗蘭克福特至少要向一個同事否認他是施萊辛格的訊息源。弗蘭克福特寫信給弗蘭克·墨菲說,他與施萊辛格見面,是因為他在哈佛時就認識施萊辛格的父親,用弗蘭克福特的話說,“如果不見就顯得太粗魯……”然而,弗蘭克福特說,他沒有告訴施萊辛格任何超出與別人的交談和書上的內容。他否認在出版前曾見過文章的手稿,或閱讀過該文。
在其他一些時候,資訊差一點就洩露出去。1953年,威廉·O.道格拉斯想釋出一份新聞宣告,說朱利葉斯·羅森堡和埃塞爾·羅森堡夫婦雖然已經被作為間諜判處死刑,上訴也被法院駁回,但卻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道格拉斯最終沒有發出這份宣告。但此事讓他的同事們很擔心。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寫信給哈羅德·H.伯頓說,道格拉斯的信會讓人們感到,“最高法院的一名成員認為那兩個人的死刑審判違反了公正審判的要件,但最高法院卻對此視若不見。你真的認為,最高法院應該陷入這樣的譴責中嗎?”
然而,弗蘭克福特本人在五年後成了類似情況的潛在靶子,他當時正在撰寫庫珀訴亞倫案(Cooper v. Aaron)的附議意見,引發了雨果·布萊克和威廉·布倫南的憤怒。在這個案件中,大法官們希望在種族隔離問題上達成統一戰線,而弗蘭克福特的附議意見更像是與反對種族融合者的和解,而非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見,這樣的意見可能存在淡化一致意見的危險。布萊克和布倫南決定向媒體釋出一個宣告,確認弗蘭克福特的意見並未損害最高法院的判決。141然而,約翰·哈蘭說服兩人放棄了這一行動。
這些例子表明,在外部關係方面,每一個大法官對他或她的同事都具有重大的影響力。某一大法官的行動可以洩露所有人都期望保守的秘密,並讓其他人暴露於公眾視野之下。在這兩種情況下,打算違反保密傳統的大法官可能要面對同事們施加的壓力。本章前面討論的羅伯特·傑克遜事件暗示,就連來自同事的壓力也並不總是足以維護保密規範。
洩密事件發生之後大法官怎麼辦
當洩密事件發生後,大法官試圖造成的印象是,它根本就沒有發生。與宣判時機有關的方法之一就是在洩密後改變行動計劃。威廉·O.道格拉斯曾說,當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和時間提前被德魯·皮爾遜報道後,大法官推遲了好幾個月才宣判,“這樣做僅僅是為了避免讓人們相信皮爾遜的預測”。
一個大法官就有能力破壞保密規則,另一個例子是,在大法官退休或去世後對私人檔案內容的公開。威廉·布倫南的做法是有選擇地允許研究人員查閱自己的檔案,而哈里·布萊克門則允許自己的檔案在去世五年後公開。瑟古德·馬歇爾決定在去世後立即向所有公眾完全公開自己的檔案,這讓其他大法官為之譁然,因為他的備忘錄、案件備註和法律意見草稿中有很多內容都涉及在任大法官。一些大法官試圖制定一個政策,禁止大法官在退休不滿十年時公開他們的檔案。但這一政策未能獲得透過,因為大法官內部沒有達成一致,於是,一些大法官就單方面刪除了檔案中他們不希望公眾看到的資訊。
(澎湃新聞經授權摘編自《最高法院與媒體》,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王笑紅”:感謝編輯找了那麼多精美的人物圖片!
網友“啥子嘛”:真想看看出版人凱瑟琳·格雷厄姆家裡。。。
網友“1619158570”:贊ID
網友“Sade”:好一齣大戲,都可以拍成美劇了
網友“Sade”:好一齣大戲,都可以拍成美劇了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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