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二次創作:違法侵權當“禁”,合法授權當“立”| 沸騰

影視劇二次創作:違法侵權當“禁”,合法授權當“立”| 沸騰

“愛優騰“三大影片平臺又攜超500名藝人釋出聯署倡議書的部分內容。

備受網民歡迎的“一分鐘看完電影”,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尷尬時刻——因為可能撞上版權侵權的“牆”上。

繼4月9日涵蓋行業協會、影片平臺、影視公司在內的73家機構釋出聯合宣告抵制後,4月23日,“愛優騰“三大影片平臺又攜超500名藝人釋出了聯署倡議書,呼籲國家對短影片平臺推進版權內容合規管理。訊息一出,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影視劇二次創作:違法侵權當“禁”,合法授權當“立”| 沸騰

某影片平臺網友《山河令》二次創作截圖。

影視劇二次創作是否侵權,得視具體情況而定

很多遊走在灰色地帶的影視劇二次創作內容,遭到了影視劇權益相關方的聯合抵制,本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內。

當下,短影片追劇已成很多人的生活日常。與之對應的,是以“精彩合集”“超前劇透”“電影解說”為賣點的影視剪輯號充斥於各大短影片平臺,受到了不少人的追捧;這些號的評論區經常還會有不少粉絲“催更”。這反映的是快節奏生活背景下的影視內容消費速食化趨勢。

但不少影視劇二次創作的“先天短板”不容忽視——這些UP主是將影視劇作為素材庫與原料池,可通常並未獲得授權。

倒不是說,所有影視劇二次創作都侵犯了著作權。二次創作是否侵權,還得視具體情形而定。

可以看到,很多影視劇二次創作內容,多是劇情介紹+細節指點+UP主個人見解。這裡面的影視片段引用篇幅、獨創性等,都是評判是否侵權的考量因素。

新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了12種可以合理使用線上作品的情形,其中跟二次創作相關的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此情形下,只要是“適當引用”,就無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

此處的“適當引用”,通常是說非簡單複製,而是為了滿足創作新作品之需而引用,創作出的新作品要與原作有顯著性差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對“適當引用”做了界定,從司法實務看,“引用部分不得構成原作主要或實質部分”是個重要標準。

很多影評類影片內容也會引用原作片段,但未必構成侵權。是不是構成侵權,還得視具體情形而論。若一刀切地將其視作侵權,可能影響輿論正當批評權利的行使。

但不少對原作進行簡單剪輯、切條、搬運等的二次創作作品,已屬於“非戲仿型別的轉化性使用”,很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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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個平臺上,不少電影被剪輯後以解說形式呈現給觀眾。

“剪、切、搬”型二次創作,必須摒棄“拿來主義”

不是所有影視劇二次創作都涉及侵權,可很多二次創作內容幾乎就是簡單的“剪、切、搬”。此類二次創作很難不授人以柄。

加上正片釋出沒多久解說影片就“跟播”,某些斷章取義式剪輯破壞影視劇內涵完整性,部分up主還藉此解鎖了流量分成、廣告收益、引流賣課、使用者打賞、直播帶貨等變現方式,種種亂象下,這難免跟影視劇製作方、播出平臺產生利益衝撞。

如今,很多影視剪輯類up主也意識到了這點:有的人會拿捏“合理使用”分寸,規避侵權風險;也有的人是透過“抽幀”“放大”“鏡頭翻轉”“新增字幕”等手段,躲避平臺審查。

毫無疑問,只要侵權風險難消,懸在影視劇二次創作頭頂的“維權利劍”,就會限定整個二次創作行業發展的天花板。

現實中,針對二次創作影片的版權管理措施也在完善。如2018年3月,廣電總局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就明確提出“堅決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編視聽節目”行為。

之前國家版權局的“劍網行動”,也將短影片領域存在的侵權盜版行為納入專項治理之列。

而新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也將短影片納入法律管轄範圍;還特別強調,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就此看,對影視劇二次創作內容的版權合規管理,可以說是大勢所趨。

對相關up主來說,加強智慧財產權意識,告別“拿來主義”做法,也是up主的自我修養。頭部up主“谷阿莫”遭起訴殷鑑在前,這次聯合抵制風波也是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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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分鐘看完電影”被聯合抵制。

不妨探索共生共贏的版權授權模式

需要明確的是,反對許多影視劇二次創作搞拿來主義,不等於要一棒子打死作為影視業衍生業態的二次創作模式。

進一步言之,既要加強影視版權保護,也要給影視劇二次創作留下空間,二者可以並行不悖。

在網上,此次風波出現後,有UP主影片彈幕中一片力挺,足見作為UGC內容形式的某些影視劇二次創作仍有觀眾基礎,它不該被版權問題點中“死穴”。

更何況,影視剪輯內容跟影視劇並非只能在使用者、流量上互斥,還可以在渠道、形式上互補。影視剪輯號可以透過劇情爆點集萃吊起觀眾胃口,增加影視劇營銷場景,增添內容熱度,助其破圈出圈,繼而為影視劇起到宣發與引流效果。

正因如此,此前還有網劇播出前發起二次創作比賽、讓影視剪輯類up主“預熱”的情況。還有的影視權益方直接將影視剪輯號作為宣傳渠道。

鑑於此,二者完全可以探索合作共贏的合作方式與授權模式——從媒體報道中可知,許多頭部UP主也有意從版權方處獲取授權,但囿於導演、製作、出品、發行的條塊化,還有申請授權途徑的不明晰,普通創作者很難獲得授權。當此之時,為“授權獲取困境”破題,也就頗顯重要。

事實上,不論是影視業聯合倡議書裡說的“願意以開放的心態,和短影片平臺以及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共同探討合理、可持續發展的授權方案”,還是許多up主的心聲,都指向了一點:問題的關鍵,還在於解決授權困境。

這裡面,可資參照的樣本是音樂版權授權模式——前幾年,圍繞KTV跟音樂人、版權代理方的版權糾紛就不時冒出,動輒引發爭議。但後來,隨著音著協、音集協以唱片公司和KTV經營者外的第三方介入,問題迎刃而解。

影視業與影視二次創作行業的衝突,其實是“KTV VS唱片公司(或音樂人)”糾紛的影視版。透過引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理順授權流程與條件,並面向影視剪輯up主與影視劇製作、播放單位多方制定合理版權結算和收益分成規則,實現多方共贏,很有必要。

說到底,在影視剪輯被聯合抵制這事上,該明確一點:違法侵權當“禁”,合法授權當“立”。要反對侵權,也要探索共贏之道。

□李不凡(媒體人)

編輯:丁慧 校對:李立軍

來源:新京報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2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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