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愛情公寓》訴同名電影不正當競爭,法院一審判賠430萬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7月30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智慧財產權法庭判決一起不正當競爭案。原告系電視劇《愛情公寓》投資方,6名被告系電影《愛情公寓》宣傳發行方,原告指控6名被告未經原告授權,使用“愛情公寓”作為涉案電影的名稱並進行宣傳發行,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審結該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令6名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電影《愛情公寓》“蹭情懷”成被告

2009年8月,情景喜劇《愛情公寓》播出後受到大眾喜愛。2018年8月,以“原班人馬 十年重聚”為宣傳語的電影《愛情公寓》上映。

2018年8月,原告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原告)將上海高格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騰訊影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大地時代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業文化有限公司、汪遠(簡稱6名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稱,根據協議享有其投資拍攝的電視劇《愛情公寓》《愛情公寓2》相關版權、商標權等全部權利。未經原告授權,6名被告將“愛情公寓”作為影片名稱並在宣傳發行中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公平地佔有了原告的市場優勢和商業機會,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侵犯了原告“愛情公寓”“曾小賢”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此,請求法院判令6名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100萬。

一審判決6名被告“不正當競爭”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就《愛情公寓》《愛情公寓2》電視劇所享有的權利系經生效判決所確認,如欲使用該劇劇名、人物設定、前後關聯的劇情等相關元素,應獲得原告的授權。上述電視劇製作完成後,在多家電視平臺、網路平臺持續播出,獲得了較高的關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廣大觀眾喜愛並積累了廣泛的影響力。

“愛情公寓”作為該電視劇的名稱,概括反映出了這一電視劇商品的題材內容、喜劇特點及劇集型別,具有識別電視劇來源的能力,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6名被告未經原告授權,使用“愛情公寓”作為涉案電影的名稱並進行宣傳發行,主觀上具有透過使用相同的名稱攀附電視劇《愛情公寓》《愛情公寓2》已有商譽的意圖,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利益,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本案中電影名稱及人物名稱不能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故原告關於涉案行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基於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刊登宣告,消除影響;同時,鑑於原告並未實際證明其經濟損失或被告因電影《愛情公寓》的獲利情況,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影響範圍、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6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編輯 劉倩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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