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事件引發輿論熱議,為文藝工作者廣告代言敲響一記警鐘。廣告代言行為既有經濟屬性,也有社會文化屬性,對社會公眾具有引導和示範作用。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既傷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又失去了觀眾的信任,同時嚴重損害了文藝界的行業風氣。
文藝工作者是以優秀的文藝作品和良好的社會形象獲得大眾認可的。明星的社會影響力源於人民群眾,正是廣大觀眾的喜愛使得明星受到商家的青睞。身為公眾人物,文藝工作者要珍惜自身聲譽、重視觀眾口碑,在廣告代言時把消費者的權益放在首位,把遵守法律法規作為不可逾越的底線,對所代言的商品和服務嚴格把關。
文藝工作者應時刻牢記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和使命擔當,認真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和《文藝工作者廣告代言自律公約》,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循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修身守正、立心鑄魂、心存敬畏、行有所止,自覺恪守廣告代言行業規範,努力構建良好健康的廣告生態環境,共同營造天朗氣清的文藝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