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小鬼”犯錯“老溫”背鍋,可行得通?

由 太史憶秋 釋出於 娛樂

最近,一部風格獨特的古裝武俠劇《山河令》頻頻引爆熱搜,讓廣大網友“磕生磕死“。但是,看官們有沒有發現,在精彩的劇情中有一些橋段,如果移植到員工關係語境下,能給勞動關係雙方提供很多啟示呢?

正所謂:江湖本縹緲,職場亦藏“刀”。若待爭端起,識法方有招。讓我們收集一下劇情中散落的員工關係“琉璃甲”,開啟勞動法止紛息訴的“武庫”吧!

今天為看官們帶來第四集——

“小鬼”犯錯“老溫”背鍋,可行得通?

劇情回顧

溫客行放鬼谷裡的壞人出谷,自己沒幾件大壞事,但下屬們著著實實幹了些“好事”,給他惹禍上身了。葉白衣以溫客行是眾鬼上司、“三千鬼眾的罪孽,他一個也別想逃”為由,把他打得鼻青臉腫。周子舒又以溫客行是自己同門師弟為由,要和他“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劇情啟示

這起剪不斷、理還亂的追責事件如果移植到職場,就涉及一個重要的話題:下屬犯錯,可以株連上司嗎?同門(事)之間,又是否可以相互背鍋呢?

現實中,的確有一些企業存在這樣的規章制度,規定如部門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給公司造成損失,則該部門其他員工或部門負責人同樣要承擔責任,受到處罰。這樣的規章制度,如果是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公示的,能否就被認定為有效呢?

根據勞動法,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指其在內容與形式上均必須合法,即在形式上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且必須經過公示,內容上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法律原則和立法精神。

用工過程中,勞動者僅應承擔因其自身過錯而產生的責任,罪責罰相一致原則是我國一般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規章制度可以規定上級對下級負有監管責任,並規定上級如有失職失察行為,應受到與其過錯相對應的懲處;也可以規定在同一個部門或專案組中,如成員出現差錯或帶來損失,則根據責任的相關度對部門其他成員問責。但上下級或同事間一事同責、上級對下屬的過錯負無限連帶責任這種明顯帶有“連坐”性質的追責方法,顯然不符合現代法治觀念。

因此,規章制度要根據各方在具體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利益關聯等,詳細界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時,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分配。而且,如果因處罰引起爭議,用人單位也需要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對相關人員的相應處理有事實依據。因此,這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和證據蒐集、儲存等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