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國家出手:9類廣電節目內容不能播,這類藝人不能用

日前,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4月16日。其中擬針對未成年人保護、限制劣跡藝人、節目主創人員酬勞標準等進行規定並明確處罰措施。

重磅!國家出手:9類廣電節目內容不能播,這類藝人不能用

這九類內容不能播

徵求意見稿中列舉了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含有的9條內容,其中包括:

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歪曲、否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詆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散佈虛假資訊,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於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這類藝人不能用

徵求意見稿中涉及到許多公眾關注的熱點話題,對保護未成年人、使用者上傳的節目、使用者評論等作出要求和規定。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

徵求意見擬規定,廣播電視節目整合播放機構應當透過設立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未成年人專門時段、未成年人節目專區、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專員、未成年人節目評估委員會等機制,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廣播電視節目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整合播放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併合理安排播放時間、版面。

針對節目主創人員:

徵求意見稿擬要求,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和配置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針對使用者上傳的節目、使用者評論等: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廣播電視節目整合播放機構為使用者提供節目上傳、評論等服務的,應當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並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稽核等管理責任。

明確懲罰措施

此外,徵求意見稿中還明確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例如,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不符合國家有關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配置比例規定的,除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清除相關節目內容等,還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等。

未按照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不良社會影響的主創人員參與的廣播電視節目播放予以限制的,也將被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播放特定節目(欄目)、特定頻道(網站、專區)或者特定頻道(網站、專區)的商業廣告等停業整頓,或者停止播放特定節目(欄目)、特定頻道(專區);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等。

網劇納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附則顯示網路視聽節目、網路劇等也納入管理。

附則明確,廣播電視節目,是指採取有線、無線等方式,透過固定、移動等終端,以單向、互動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傳播的影片、音訊等視聽節目,包括廣播節目、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等。

廣播電視節目中的電視劇片,是指電視和網路劇片,包括電視劇、電視動畫片、電視電影、電視紀錄片、網路劇、網路動畫片、網路電影、網路紀錄片等。

廣播電視節目整合播放機構,是指整合並向公眾提供廣播電視節目播放服務的機構,包括廣播電臺、電視臺,融媒體中心,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機構及整合運營機構,廣播電視付費頻道運營機構及整合運營機構,廣播電視影片點播服務機構,廣播電視站及其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整合播放活動的機構。

來源:央視新聞

來源:最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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