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鄭爽因涉嫌簽訂陰陽合同、偷稅漏稅被立案調查!
央視新聞點評:“學藝先學德,演戲先做人”,做不好守法公民,一旦以身試法勢必“涼涼”。再次衝上微博熱搜!
隨後,鄭爽正式回應:稅務部門已經在核實各類通,願意接受並配合調查。
那麼鄭爽到底逃了多少稅?鄭爽可能還有哪些違法行為?鄭爽最後的結局會是怎樣?需要補繳稅款罰金多少錢?是否面臨刑事處罰?下面一起來看!
如果你還不清楚鄭爽事件始末,歡迎閱讀昨日文章:
鄭爽被查!
稅務、廣電部門齊出動!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網上反映演藝人員鄭爽涉嫌簽訂“陰陽合同”、拆分收入獲取“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
前期群眾舉報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核實。北京市廣電局已啟動對相關劇目製作成本及演員片酬比例的調查。
稅務和廣電管理部門將認真落實中宣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等有關通知要求,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整治“陰陽合同”、“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嚴格電視劇合同管理,嚴控電視劇製作成本和演員片酬在電視劇製作成本中的比例,為電視劇行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央視新聞在微博點評:誰偷逃稅誰就得涼涼,日均薪酬208萬元,網友不僅關注畸高片酬,更關心來路是否正當。監管部門就此依法調查,既能還原真相,又能呵護法律尊嚴。“學藝先學德,演戲先做人”,做不好守法公民,一旦以身試法勢必“涼涼”。簽訂“陰陽合同”,於規所禁;偷稅逃稅,於法不容。整飭行業亂象,迴歸法治軌道,影視業才能良性發展。
鄭爽到底逃了多少稅?
計算鄭爽逃了多少稅,我們可以根據【鄭爽按照正常情況應繳納稅款】—【鄭爽實際繳納稅款】=【逃稅金額】
1、鄭爽按照正常情況應繳納稅款
2、鄭爽實際繳納稅款
3、逃稅金額
【逃稅金額】=【鄭爽按照正常情況應繳納稅款】—【鄭爽實際繳納稅款】=51193000-7701000=43492000元
透過上面計算,我們可以大致算出鄭爽可能的逃稅金額為4349.2萬,這個也只是目前被張恆曝出的一部分,是否還有其他片酬也存在類似情況,我們不得而知,如果證據確鑿,那麼鄭爽即將面臨什麼樣的結局呢?
鄭爽可能的結局?
一、需要補繳多少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
當初范冰冰及其擔任法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84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最終,范冰冰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了8億元。一旦鄭爽這波操作屬實,將面臨跟范冰冰一樣的處罰。
據我們上方的計算,鄭爽在《倩女幽魂》中的1.6億片酬透過爽媽的一些列操作累計逃稅4349.2萬,如果逃稅證據確鑿,那麼將面臨補繳稅款、稅收滯納金和罰金。
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
=43492000×600×0.5‰=13047600元
罰金一般處以1-5倍罰金,范冰冰當時的處罰倍數是4倍,所以我們暫且按照4倍進行計算:43492000×4=173968000元
所以鄭爽累計補繳多少稅款+滯納金+罰款
=43492000+13047600+173968000=230507600
透過我們上方的計算,鄭爽累計要繳納2.3億,如稅務局下發稅款繳納通知書,不按時補齊,鄭爽可能還會坐牢。
二、是否面臨刑事責任?
目前國家政策是:明星有偷稅漏稅的行為時,補齊稅款是第一步,追繳滯納金和罰款是第二步,刑事處罰是第三步,‘初犯’情況下可以免去刑事責任,正常補繳稅款和罰金就可以,范冰冰當時沒有被判刑的最大原因就在這。
但如果是有多次偷稅漏稅行為,大機率就會接到刑事處罰。
所以鄭爽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取決於她是否是‘初犯’。
初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是初次被相關部門稽查發現,例如鄭爽偷稅漏稅十次,但是這是她第一次被相關部門查到,那麼這就算‘初犯’。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范冰冰事件爆發後,2018年明星大規模主動補繳稅款時,鄭爽也是其中一員的話,那麼這次曝出來的事件時間在2019年,再次被查處為偷稅漏稅的話,她就不算‘初犯’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就很大。
其次,在張恆的這條影片中,還提到了鄭爽偽造機票報銷、在超市喝東西不結賬等行為。
如果這個機票從頭到尾都是假的,連印章都是自己私刻的,那事情就大了,可能會構成單獨的罪名,如果只是去買了一張發票抵稅,或者P了一個購買截圖,那麼事情就不會太大。
至於鄭爽在超市喝完東西不結賬就走了的行為,可以理解為盜竊,行為是偷竊行為,不改變性質,只是可能金額小,不構成刑事責任。
三、天價片酬是否會受《廣播電視法》處罰?
按照規定,電視劇全部演員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而按照常理估算,鄭爽的1.6億片酬大機率不符合規定。如此看來,不管是劇方還是鄭爽,都頗有些“頂風作案”的意味。
目前,廣播電視作品報備時必須報送影視劇成本配置比例,其中就包括總投資額、總片酬佔總投資額比例、主演片酬,以及主演片酬佔總片酬比例。更重要的是,“明星限薪”已經寫入《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
《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第六十五條規定,發行未取得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片的,或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不符合國家有關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配置比例規定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停止並給予處罰。處罰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20萬~100萬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禁”從業1年~5年。
雖然《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尚未正式實施,但此前中宣部的相關檔案也有對於片酬配置比例的明確規定,鄭爽同樣需要接受來自行業的封殺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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