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楊蕙嘉
戲仿影片內容被指侵權,要求下架——影視影片UP主老邪對此已經習以為常了。一旦接到劇方主張版權要求下架影片的通知,老邪便會默默地將自己辛苦製作的短影片刪掉。
作為B站(影片彈幕網站Bilibili)UP主,老邪擁有206.1萬粉絲,他熱衷於對新近熱門的影視劇做搞笑評價。但最近頻繁收到的版權侵權通知讓他有點慌了,他不知道究竟什麼是侵犯版權,怎樣才算合理使用。
和他一樣困惑的,還有很多吐槽影片博主。自媒體時代,社交媒體給公眾提供了廣闊的展示平臺,很多網友紛紛加入影片創作行列,B站、快手、小紅書等平臺成為他們釋出影片的重要“陣地”,其中包括眾多戲仿影片。
戲仿影片在被大量創作的同時,版權問題也備受公眾關注。戲仿影片侵權的邊界在哪兒?原創方和戲仿方如何達成平衡?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戲仿影片廣受歡迎
影片博主不知邊界
戲仿又稱諧仿,是指創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對其他作品進行借用,以達到調侃、嘲諷、遊戲或致敬的目的,屬二次創作的一種。戲仿的物件通常是公眾耳熟能詳的作品。
記者觀察到,目前網路上的戲仿影片內容不僅有經典劇情翻拍、臺詞對口型,還有不少熱門影視劇、歌曲MV、廣告詞也成為短影片使用者的戲仿物件。
來自廣東省深圳市的媒體運營工作者陳麗是一名“重度”短影片愛好者,閒來無事便會刷影片、拍影片,每逢出現熱門的戲仿物件,她都不會錯過。
陳麗介紹說,她的朋友們也會拍一些類似影片,互相“追風”,不過她們拍攝戲仿影片的目的大多是用於記錄生活、滿足娛樂需求和社交需求。
老邪製作的戲仿影片則主要集中在影視劇領域。這些影片的內容構成主要是他吐槽劇情的畫面加上原創解說的音訊,偶爾穿插引用一些趣味表情包和其他歌曲片段,主要起幽默搞笑的作用。
據老邪介紹,他製作短影片的初衷和靈感主要來源於興趣和生活,平時喜歡搞笑、吐槽,他發現有時影片比文字更能生動形象地展現內容,便喜歡上了影視趣味解說,並認真鑽研,收穫了不少粉絲。
粉絲量一多,爭議也隨之而來,尤其是在版權侵權方面。老邪告訴記者,他收到了不少劇方主張版權的通知,但沒有收到過“以影片對原作品造成詆譭為由要求下架影片”的通知。
“版權通常要看製片方是否主張。一些作品本身質量過硬的製片方對版權相對寬容,不太會主張版權歸屬,而且二次剪輯即便是吐槽也會給作品傳播帶來一定幫助。”老邪說,比如《覺醒年代》這部劇,在網路上傳播度高、口碑很好,其本身質量過硬是首要原因,很多人二次剪輯也對傳播量作出了一定貢獻。
老邪透露,他最擔心個別平臺在節目宣發時因需要流量而鼓勵UP主創作,待節目播出結束又反手舉報UP主侵權。
為了儘量避免侵權,老邪和其他吐槽影片博主討論過方式方法,但大家對於何為合理使用、何為侵權都很迷茫,“不知道邊界到底在哪裡”。
版權糾紛屢見不鮮
為免侵權各抒己見
實際上,戲仿影片涉及的版權糾紛已經屢次見諸報端。
早在2006年,初代網路影片創作者胡戈因使用槍版電影片段、上海馬戲城表演作為素材製作了惡搞陳凱歌電影《無極》的短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而被起訴。
“你愛我,我愛你,蜜雪冰城甜蜜蜜”這首蜜雪冰城主題曲改編自美國鄉村民謠《Oh!Susanna》,洗腦的旋律加上卡通“雪王”形象,讓該曲擁有極高傳唱度,也一度被網友借用和戲仿。今年6月30日,蜜雪冰城在其官方微博對各大網路平臺出現的對蜜雪冰城品牌LOGO和商標標識的再創作行為進行宣告,“我司對以任何形式、方法,歪曲、醜化我司品牌形象或侵犯我司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記者注意到,為了避免侵權,B站中不少明星的CUT合集(一種對多部影視劇同類型角色或同一藝人的不同作品混合剪輯在一個影片中,並配有背景音樂的影片)會在剪輯中標註出處,如作品名稱、演員姓名、音樂名稱等。
在知乎上,也有不少“戲仿影片是否侵權?如何才能不侵權”等相關提問,不少人在評論區出謀劃策。有人認為指明出處就可以使用;也有人認為不商用就不構成侵權。
界定合理使用範疇
需要考慮市場關係
那麼到底應該如何界定戲仿影片是否構成侵權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2019年1月,中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協會發布《網路短影片平臺管理規範》和《網路短影片內容稽核標準細則》,要求網路短影片平臺應當履行版權保護責任,不得未經授權自行剪下、改編電影、電視劇、網路電影、網路劇等各類廣播電視視聽作品。
“就現行法來講,戲仿影片所能對應的情形應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中所規定合理使用中的評論性的使用。但是從法條表面上分析,評論性使用是否造成侵權還應判斷使用行為對被使用作品是否產生不良影響,這個影響是指市場或者經濟利益方面的影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明分析說。
楊明認為,在討論一部戲仿影片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疇時,應考慮市場對原作品著作權的影響,分析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的市場關係,比如是否會產生大量的市場替代等。“目前還沒有具體明確的、判斷是否合理的標準,要想明確劃分界限仍有難度,需要法官在個案中具體衡量。”
在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段英子看來,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為戲仿影片的合法性論證提供依據,這要求戲仿影片在對他人作品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上都滿足合理使用的要件。
“在使用目的上,戲仿者應當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使用作品,避免直接以與原作品傳播相同的目的進行使用;在使用方式上則需要在‘量’與‘質’兩個方向上把握。”段英子說,以影視劇吐槽影片為例,在影片中加入個人解說並不意味著避免了侵權風險,此類影片通常是將博主個人解說內容與對影視劇畫面、片段的引用搭配使用,在“量”的維度上需要把握對影視劇內容的引用應適量,在“質”的維度上需要把握對影視劇內容的呈現、解說方式,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傳播及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段英子提醒,如果戲仿影片對他人的調侃、嘲諷構成了侮辱、誹謗,侵害他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則有可能觸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這就要求戲仿影片作者在進行戲仿時要注意尊重他人的名譽。
“如果戲仿物件是他人商標或其他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業標識,則需要戲仿者注意避免在商業領域利用戲仿影片對他人商業標識進行混淆,或者不正當地攀附他人的市場商譽。”段英子說。
楊明則建議,影片創作者儘量原創,如果要評價作品則可採用文字形式;如果使用他人視聽作品,則要儘量使用超出版權保護期的作品,例如中國傳統音樂;如果要將短影片作為商業手段營利,則須與原創方達成合作,根據流量分攤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