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公司”)與吳京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戰狼公司賠償@吳京 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燬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宣告向吳京賠禮道歉。
來源:央視網
就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公司”)與吳京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戰狼公司賠償@吳京 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燬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宣告向吳京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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