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開了吳京與北殼汽車用品(北京)集團有限公司等人格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原告吳京訴稱,被告超凡先鋒公司等在合成潤滑油系列產品包裝上,擅用原告肖像進行品牌宣傳與推廣;被告北殼集團作為總公司,在網路平臺釋出上述廣告。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侵害肖像權、姓名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侵權產品,向原告公開道歉並賠償71.6萬元。
吳京曾申請對戰狼公司限制消費
此前,吳京與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公司”)的糾紛引發關注。
2021年11月,戰狼公司新增一則限制消費令,申請人為吳京,其關聯案件為該公司與吳京相關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2021年7月,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相關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決書顯示,2020年6月,吳京得知戰狼公司未經其許可,將其肖像用於該公司生產銷售的“戰狼檳榔”外包裝中,包裝袋內也放入了帶有其肖像的兌獎卡,外包裝和兌獎卡上均標註有“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戰狼檳榔”在該公司經營的網店鋪售賣,在短影片平臺上有使用者釋出上述帶有其肖像的產品宣傳。吳京認為,戰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遂將其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戰狼公司使用的圖片系吳京的個人照,照片展示了吳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識別性,戰狼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且吳京作為知名演員,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被告戰狼公司對於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提及,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肖像的載體包括劇照,“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種呈現方式”。
最終,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具體判決結果為:戰狼公司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戰狼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燬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宣告向吳京賠禮道歉。
綜合中青報此前報道、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紅星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