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西虹市首富》有沒有抄襲?二審今宣判,看法院怎麼說

電影《西虹市首富》被訴抄襲一案於9月29日下午二審宣判,最終,法院判決電影構成抄襲的主張依據不足,維持原判。

電影《西虹市首富》有沒有抄襲?二審今宣判,看法院怎麼說

電影《西虹市首富》自2018年7月上映後,編劇王倩表示,該電影剽竊了其原創劇本的故事大綱,並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了電影編劇和開心麻花影業在內的6名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道歉、並賠償合理支出費用。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電影與王倩的作品在具體表達上並不相同,並且王倩也沒有提出6名被告實際接觸或存在接觸的可能,判決駁回了王倩的訴求。王倩上訴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3月18日開庭審理此案。9月29日,北京知產法院對此案當庭宣判,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曾向《西虹市首富》編劇傳送劇本

記者此前在庭審中獲悉,王倩在2015年7月到9月之間,創作了《繼承者》的故事大綱。因為要尋求投資人,劇本在小範圍內進行傳播。王倩曾在庭審中表示,她曾將其創作的劇本透過微信發給被上訴人之一的林某寶。不過,王倩沒能拿出與此相關的證據。

“因為電影在三年之後才上映,我更換了電腦等終端裝置,所以當時的聊天記錄都找不到了。”王倩解釋稱。她還說:“我有一個演員朋友,也是劇本的創作者,曾經在社交場合向開心麻花的經紀人,詳細介紹過這個故事。”

王倩認為,《西虹市首富》在人物設定、特殊事件、特殊場景以及結局的反轉劇情上與王倩創作的《繼承者》劇本存在大量的近似。由於電影《西虹市首富》是以電影作品的方式呈現,而《繼承者》劇本則是以文字作品的方式呈現,二者在表述上雖有所不同,這些相似點不是概括性的、一般性的敘事情節,而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欣賞體驗的情節,這些設定應當被視為上訴人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製作方:電影系改編自美國電影

被告方此前在庭審中表示,《西虹市首富》系基於合法授權獨立創作改編自電影《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人物關係、核心故事情節均具有合法的改編來源。“任何看過這兩部電影的觀眾,對這兩部電影的關係應該十分清楚。”代理律師表示,王倩訴稱的相似內容,部分在《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中已經存在,如在《西虹市首富》中,男主角需要在1個月內花光10億,且不得留下資產,否則挑戰失敗;而在《布魯斯特的百萬富翁》中,也存在花錢打水漂的情節。

王倩曾表示,自己沒有看過《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這部電影。她認為,小人物突然得到百萬財產,只是一種電影的型別。

開庭時,王倩還播放PPT對比了自己的劇本大綱和《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設定,認為二者較為相似。對此,6名被告的代理律師以電影中的女性角色莎莎為例,與王倩劇本大綱中的女三號進行對比,並認為兩者不存在相似性。律師強調,《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角色與王倩的劇本大綱中的人物不存在根本性的相似。

此外,雙方還就多處電影情節相關內容進行了對比。王倩舉例,自己曾在劇本大綱中,設定了男主角為了愛情,放棄財富,卻獲得更大財富的結局;《西虹市首富》的結局中,男主角放棄遺產,選擇與女主角結婚。王倩認為,這一佔了全片四分之一長度的情節,也來源於自己的劇本大綱。被上訴方律師則認為,電影與大綱的情節具體表達完全不同,所反映的價值觀也不一樣。

被上訴方否認雙方曾有接觸

對侵權作品的認定,長久以來國際上公認的公式為:“接觸+實質性近似”,如果被訴侵權作品的作者曾接觸過或可能接觸過原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時該被訴侵權作品又與原告作品存在內容上的實質性相似,則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辯理由,否則即可認定其為侵權作品。

就此,被上訴方認為,“接觸+實質性近似”兩個要件,本案中均不存在,律師否認雙方此前有所接觸。律師表示,自己的當事人編劇林某寶稱並不認識王倩。但王倩說,自己曾在2015年與林某寶擔任同一部劇的編劇,早已認識,基於對朋友的信任,王倩沒多想,直接將劇本傳送給了林某寶。對此律師辯稱,據林某寶說,二人在早先一部劇中,是先後進入劇組,互相併不認識。

此外,王倩向法庭表示,《西虹市首富》製作方在2018年電影快完成時,才取得了《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的改編權。對此,被上訴方代理律師則解釋,2015年年底,《夏洛特煩惱》的主創團隊被美國環球影業找到,希望團隊能在環球影業老片庫中尋找一部電影,進行改編,這才有了《西虹市首富》。

法院:電影構成對原告劇本大綱抄襲的主張依據不足

9月29日下午,北京知產法院對此案當庭宣判。法院認定,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電影在人物設定及情節設定等方面是否構成王倩就涉案劇本大綱享有著作權內容的抄襲。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劇本大綱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等方面與《布魯斯特》存在一定差異,體現作者獨創性,編劇王倩對其獨創性的表達部分享有著作權。

判斷作品是否抄襲,可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本案中,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直接接觸”或“高接觸機率”,但雙方社交範圍存在交集,但接觸機率較低。在接觸機率較低的情況下,要對作品內容相似程度進行判斷,並綜合二者來認定是否抄襲。

透過內容相似性的對比,法院認為本案中“私人演唱會明星客串出演”和“為真愛放棄遺產並觸發隱藏繼承規則的反轉結局”為構成相似的點,但根據證據,相似點或可來源於社會現象、常用題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編理由,均未能達到難以解釋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機率的接觸事實,法院認為,王倩關於電影構成對其劇本大綱抄襲的主張依據不足。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後,原告王倩在留有遺憾的同時也告訴記者:“這次庭審也讓我瞭解到智慧財產權法律具體保護的是什麼,這讓我在今後的創作中可以更明確,怎麼做才能保護創作者的利益。”

被告方出庭律師李景健則表示:“大眾面對專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時,容易有一些情緒或慣性傾向,希望大眾能夠以相對專業或全面的方式來理解和看待這個問題,這樣才能夠看到更多的真相和問題的核心所在。”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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