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稅務部門公佈了對張恆的處罰結果。張恆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的經紀人,幫助鄭爽掩蓋“天價片酬”,規避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逃避履行納稅義務,被依法處以3227萬元罰款。
今年8月,稅務部門在對鄭爽罰款2.99億元的同時,指出舉報人張恆涉嫌幫助鄭爽偷逃稅款,已對其立案檢查,並將依法另行處理。如今,處罰結果公佈,及時回應了社會關注。從偷稅藝人被罰到經紀人兼舉報人被罰,釋放出明確的訊號。
可能有人會說,張恆在舉報鄭爽偷逃稅款時估計沒有料到自己也會被罰。其實,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些年來,隨著稅務部門持續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不斷引入大資料等最新監管手段,充當偷逃稅款的幫兇是遲早會被發現的。而對張恆作出處罰也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罰款。
稅務部門此次處罰張恆,對藝人經紀也敲響了警鐘,即藝人們的經紀人與經紀公司,都要從張恆案中吸取深刻教訓,否則就有可能重蹈張恆被罰的覆轍。經紀人只有與簽約藝人一起重德守法,依法納稅,才能避免因涉稅違法問題被查被罰。
從現實情況看,明星藝人的合同事宜和財務事項,一般均由經紀人與經紀公司打理。藝人是否依法納稅,既取決於藝人是否具備法治意識,也取決於經紀人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如果經紀人遵紀守法,那麼就會引導、幫助藝人依法納稅;反之,則有可能變成藝人違法違規的幫兇。此前,在范冰冰偷漏稅案中,經紀人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據新華社報道,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燬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
因此,今年9月中宣部印發的《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特別提出,要提高准入門檻,規範藝人經紀;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研究制定演員經紀機構、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等管理辦法。可以說,張恆幫助鄭爽偷逃稅款一事再次印證,規範藝人經紀確有必要。
經紀人與簽約藝人是利益共同體,雙方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希望所有的經紀人都能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也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凡事都依法而為。畢竟一旦在涉稅等問題上觸碰法律紅線,不僅藝人星途暗淡,經紀人也會受到牽連,輕則丟掉飯碗,重則被罰款,甚至被追究刑責。
如何對藝人的經紀人和經紀公司加強監管,也是有關部門需要持續思考和探索的問題。雖然演出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已經出臺,但事實說明,僅靠這一制度作用有限,還應建立黑名單、行業禁入等監管制度,以便對藝人的經紀人加強規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以案說法的作用,警示藝人經紀人切實守住法治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