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存監管空白檢察機關推進專項治理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和人交流時,陳晨會有意識地垂下左邊的手臂,他不想讓人看到左手小臂內側的那片傷疤,那段曾經自以為的“年少輕狂”,留下的只是“悔不當初”。
陳晨左手小臂內側的那塊傷疤,在他15歲時曾經是一片造型誇張的“荊棘藤”,也正是因為這塊文身,他險些被學校開除,也失去了成為軍人的機會。
“那時純粹就是為了跟風,成年之後為這種盲目‘埋了單’。”現在的陳晨也喜歡文身藝術,但他明白了真正的文身應該是成年後的深思熟慮,而不是未成年時的盲目跟風。
同未成年人整容一樣,未成年人文身究竟該不該禁止也一直是各界討論的話題。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法律對未成年人文身沒有相關規定,但考慮到文身對未成年人身體和精神等方面帶來的不良影響,應透過完善法律規定來限制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容易給未成年人帶來不良影響
“兄弟們都有文身,我要是沒有,就不是兄弟了,而且有文身在打架時可以威懾對方。”“文身之前,沒人問我是不是未成年人,也沒有看我的身份證……”今年7月,在審查辦理一起未成年人聚眾鬥毆案件時,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引起了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注意,在梳理了今年辦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後,檢察人員發現,47名涉罪未成年人中,23人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文身,佔比近一半。
這樣的情況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並不鮮見,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也曾對39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調查,發現其中28人有文身,第一次文身平均年齡為16歲。
“文身本質是一種文化,雖然與犯罪沒有直接聯絡,但確實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不良影響。”在皮藝軍接觸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文身甚至成為一些人結成幫派的象徵,屬於某個團伙的人要擁有同樣的文身。皮藝軍認為,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受到個別影視劇等影響,將文身與好勇鬥狠錯誤地聯絡在一起,甚至出現犯罪行為。
即便沒有誤入歧途,文身也會影響未成年人的日後發展,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根據《應徵公民體檢標準》,身上有明顯文身無法透過入伍體檢,警察等崗位也不能有文身。文身染料滲入皮膚後很難去除,即便未成年人事後後悔,也只能透過洗文身方式去除,但目前洗文身主要採用鐳射手段,不僅費用高,對皮膚損害大,效果也難以保證。
為了去掉文身,陳晨家裡前後花了上萬元,皮膚仍留有明顯疤痕,但他當年文身時卻很“容易”——不問年齡,說清楚什麼圖案,就直接扎(文身),只花了300元錢。
近日,以諮詢未成年人文身名義,記者走訪了北京的3家文身店,有兩家店主明確表示不提供此類服務。北京市豐臺區一家文身工作室的老闆潔子透露,確實有未成年人來店裡諮詢文身,且多是幾個人結伴而來,但對於未成年顧客,她都直接“勸退”。
但也有一家文身工作室老闆表示,未成年人文身屬於“特殊服務”,要有監護人同意才可以。“未成年人文身是否有什麼限制?”對於記者的這個問題,店主擺了擺手,“沒限制,只要家長同意就行”。
地方人大決議禁止為未成年人文身
6月1日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就在這一天的上午9時,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的民事公益訴訟案。
該案是全國首例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據瞭解,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間,章某先後為40餘名未成年人文過身。公益起訴人認為,章某明知服務物件為未成年人,未盡到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告知的義務,侵害了未成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傳遞出對未成年人文身進行限制的訊號。而在庭審中,章某提出的目前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能否給未成年人文身,他的行為不應構成侵權的辯護理由也反映出當前在未成年人文身問題上還存在法律規範的空白。
其實,未成年人文身問題已經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今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主辦,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推進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研討會在紹興舉辦,多位專家參與了討論。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蘊含兩方面要求:一是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二是要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禁止相關市場主體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正如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一樣,符合立法原意。
北京師範大學少年司法與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指出,未成年人文身會帶來如親子關係、犯罪團伙、被標籤化等諸多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未明確禁止,但未成年人文身與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相背離,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各個方面都應盡到相應保護職責。他建議可以從完善地方立法、制定部門規章和行業標準、明確經營資質和職責、納入強制報告範圍等角度,多措並舉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今年7月,江蘇省沭陽縣率先對此進行了突破。7月14日,江蘇省沭陽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透過《關於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決議》,以人大決議的方式推進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這一決議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強迫、勸誘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保護法應作出禁止性規定
“沭陽縣的規定為如何透過法治化治理未成年人文身提供了樣本,各地也可透過地方立法先行的方式對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作出規定。”朱巍認為,從長遠來看,還是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作出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規定。
皮藝軍對此表示認同,但鑑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不久,無法及時作出調整和補充,他建議可透過制定文身行業單行法規來進行補充,除對未成年人文身作出限制性規定外,針對當下文身行業分類標準模糊、執業標準不一、存在“多頭管理”等問題,也應一併規範。
對於限制未成年人文身業內已基本達成共識,但記者注意到,“限制”是要全面禁止,還是可以在監護人的同意下部分允許,仍有不同看法。
有觀點認為,未成年人文身應強調父母的監督權和知情權,只要符合正能量文化需要,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不涉及不健康風潮情況下,父母陪同授權應成為未成年人文身的必要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指出,將文身一律取締禁絕是不現實的,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法規,要求從業者必須接受相關部門醫衛知識技能的培訓、考核。同時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文身必須經監護人書面同意或陪同。
朱巍則堅持認為應對未成年人文身全面禁止,監護人行使監護權也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框架內,文身顯然並不符合這一原則,因此在管理未成年人文身上,不應將決定權賦予監護人,而應像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一樣,在法律中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在皮藝軍看來,除了透過立法去“堵”之外,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教育,讓他們客觀瞭解文身的利弊和可能帶來的影響,“疏堵結合”才是避免問題滋生的治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