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稱世界奇觀。此一制度,自從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開始萌芽了。
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中國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種極度沒有人性、極度殘忍的制度。因為它將“階級”帶進了家庭、帶進了枕邊、帶進了親情之間,強行把血脈相連的一家人分成了壓迫和被壓迫的兩類。這實在是中國人的劣根性。
其實中國古人很早就對姬妾制度提出了異議。《易經》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張,強不過享樂主義和獨裁專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並且發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規矩。
現在很多人都說,中國古代是“一夫多妻制”。這話錯了,如果你當真生在古代而說這句話,一定會被人目為不守禮法之徒。中國古代向來是一夫一妻制,小老婆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說,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氏族社會時期,國中有“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輩女性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
再往後,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著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為什麼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
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家庭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穀梁傳》稱:“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分,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時代,更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後照樣得離異。
《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暱,卻沒有資格稱為妻子。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分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格規定妻妾之分。
《禮記》:“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那就是說,假如青年男女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為妻,雙方家族都只認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唐朝時白居易便就這種“奔者為妾”的社會現狀寫過一首長詩《井底引銀瓶》:井底引銀瓶,銀瓶欲上絲繩絕。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與君別。憶昔在家為女時,人言舉動有殊姿。嬋娟兩鬢秋蟬翼,宛轉雙蛾遠山色。笑隨戲伴後園中,此時與君未相識。妾弄青梅憑短牆,君騎白馬傍垂楊。牆頭馬上遙相顧,一見知君即斷腸。知君斷腸共君語,君指南山松柏樹。感君松柏化為心,暗合雙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終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門無去處。豈無父母在高堂?亦有親情滿故鄉。潛來更不通訊息,今日悲羞歸不得。為君一日恩,誤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將身輕許人!
一個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為隨愛人私奔,便從此失去了為人妻的資格,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換不來男家的認可。她沒有資格參與家族祭祀,她生的兒子也算不得夫家首選的繼承人。
從這個角度來看,姬妾制度,所蹂躪的,不僅僅是這些誤了終身的女子,愛她而無自主權的丈夫以及她的兒子,都在這種制度下有苦難言。男子只能與父母認可的嫡妻同床異夢,眼巴巴地看著心愛的女人成為嫡妻的生育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