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天長幹了三年縣長,任期已滿,包公升了官,被派到廣東肇慶做市長(知端州)。肇慶出產硯臺,所產端硯馳名天下,以往到這兒做官的人,臨走都整車整車地裝硯臺,回去好給親戚朋友以及朝廷要員送禮。包公不這麼幹,他在肇慶三年任滿,一方硯臺也不要,正應了徐志摩的那句詩:輕輕地我走了,正如我輕輕地來。
從廣東回到京城,包公一路高升。首先,朝廷派他做“權三司度支判官”,這個官職,相當於財政部的一個司長。然後又做了“監察御史裡行”,相當於監察部的一個司長。很快又升任“三司戶部判官”,先後出任“京東轉運使”、“陝西轉運使”。北宋時,轉運使是省級行政轄區最高行政長官,相當於省長或者省委書記。再然後,又回京城,做“三司戶部副使”,相當於財政部副部長。
五十八歲那年,包公以龍圖閣直學士、尚書省右司郎中的身份,在當時的首都開封做了一把手。這也就是戲曲和影視劇裡說的“包公倒坐南衙開封府”。
包公戲一開場,黑臉老包都要來一句“包龍圖打坐在開封府”,好像包公在開封做一把手做了很多年似的。事實上,包公在開封府只幹了一年,就被重新調回中央,做了御史中丞、三司使和樞密副使。其中御史中丞相當於監察部部長,三司使相當於財政部部長,樞密副使相當於國防部副部長。
基本上,包公不管在哪個崗位上,都是清廉的、剛正的、得民心的好乾部。在開封府當一把手時,還做過一些司法上的小改革,使案件不至於積壓,使老百姓得以直接把訴狀呈遞到包公手裡,而無需經過書吏和副職的上下其手。但是要說包公不考慮一點私情,判案時完全地一視同仁,也不太符合實情。
有兩例可以探明。
章惇通姦案
章惇(此人後來在王安石變法期間飛黃騰達)中進士以後,有一段時間尚未做官,沒有房子,寄居在開封市區某同族長輩家裡。這人不老實,跟那個長輩的小妾私通,有一天被人撞破,嚇得翻牆而出。從牆上跳下來時,不料一腳踩到一個靠牆根兒曬太陽的老太太腦袋上,把老太太踩得頭破血流。那個長輩愛面子,沒有告發章惇,被踩傷的老太太氣不過,拽著章惇去開封府告了一狀。當時包公正倒坐南衙,一審問,章惇是個新科進士,就沒有定罪,讓他賠老太太一點錢,勸兩人私了而已。
眾所周知,私通長輩之妻妾,屬於“十惡不赦”之一,即使當事人沒有告發,只要法官知道此事,就有責任定罪。而像這種“十惡”之罪,只要定罪,至少會在徒刑以上,並且不允許遵循議親議貴之例給予“收贖”,換句話說,是不能讓嫌疑人花錢免災的。包公只問踩人案,不問通姦案,讓章惇跟老太太私了,屬於避重就輕,包庇罪犯。
章惇
宋朝官員多由科舉出身,不是舉人,就是進士,他們對於舉人、進士犯案,似乎總有些兔死狐悲物傷其類的感覺,能輕判則輕判,能不判則不判。《名公書判清明集》裡有個類似的案例:某舉人橫行鄉里,強姦鄰人之妻,並使其懷孕,鄰人告到衙門,該舉人之弟竟然把告發者抓起來暴打,受理該案子的法官範應鈴包庇舉人弟兄,只判責打強姦犯二十小鞭,對於打人的那位,則“以愛兄之道”,不予處分。按照南宋法律,男子與有夫之婦通姦,必須勞改兩年,如果是強姦,則可視情節輕重判以三年以上徒刑甚至死刑,範應鈴是南宋名臣,不可能不懂這些規定,但他還是循禮而枉法,既輕判那個舉人,又將其兄弟無罪釋放。這種做法,在今天是要被網民掀翻天的,但是卻被宋朝的主流輿論所允許,要不然也不會寫進《名公書判清明集》,作為知名法官的經典案例來“教化”後人。
所以對於包公包庇章惇一事,咱們也無需苛求——在他那個時代,法律有時候小於情理,而包庇士大夫就是所謂的情理之一。
縣民上訪案
包公有個下屬,名叫王尚恭,當時包公是開封市長,王尚恭是開封下轄原陽縣(時稱陽武縣,現歸河南新鄉管轄)的縣長。包公對王尚恭很喜愛,有種“你辦事,我放心”的感覺。有一回,原陽縣的幾個老百姓進京上訪,說本縣領導如何徇私,如何害民,請包公給他們做主。包公一問,原來這幾個老百姓要告的,是他的得意部下王尚恭,就不理會了,讓人把那些訪民趕出去,說:“你們王縣長是個什麼樣的人,我最清楚,你們說的這些我統統不信!”
如果我們根據這件事情,認為包公在包庇下屬,也許太過。但至少它能說明,包公未必永遠“清如水、明如鏡”,也會有犯渾的時候。
宋朝歷代皇帝,除宋太宗外,對百姓上訪都頗為支援,老百姓對本地縣官如有不滿,可以找州官、府官申訴,而州官、府官也必須受理。如果不受理,或者雖受理但處理不公,當事人還可以找轉運使、按察使、本路提刑,乃至刑部、大理寺、御史臺、登聞鼓院、登聞檢院、軍頭引見司直至皇帝本人申訴。這中間,任何人、任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訪。所以說重一些,包公不受理訪民的申訴,是有些徇情枉法的。
總的來說,包公是清官,不貪財,不戀權,不怕打擊報復,活著時就受到百姓喜愛。但是也不可能永遠不犯錯,譬如說,有時候他也會包庇一些人。所以我認為,這是一個有彈性的清官,比之海瑞的過分剛直來,包公實在是靈活多了。雖然“靈活”未必總是好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