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宮妓,官妓相對複雜一些。官妓的職責就是侍奉官員。官員需要應酬了,帶上一個官妓陪酒,官員需要那個了,帶上一個去開房。不用花錢,不用送豪宅,也不用想與她到底有什麼關係,完了,就送回去,絕不會糾纏你不放。
官妓隸屬於官方專門設定的機構,唐朝先屬“太常”,後屬“教坊”,由“樂營”管轄。官妓不能與官員之外的人交往,沒有肉體自由,也沒有人身自由。官妓最初的主要來源是奴隸,管仲開設“女閭”,裡面的妓女不是招聘來的,應該是搶來的。再後來,官妓的來源通常固定為三種:一種是罪人的家屬——古代誰要是犯事了,常常連累到一個家族,男的要是被砍頭,妻女通常淪為官妓;另一種是透過人口買賣,政府派人員去奴隸市場採購,和今天去菜市場買白菜差不多;最後一種是那些被逼良為娼、誤入風塵的女子,《北里志》所謂“誤陷其中,則無以自脫”,就是這一類。
唐朝時期,性文化比較開明,沒有明確的法紀和輿論非議,官員狎妓之風盛行。據《中國娼妓史》載:“唐代吏狎妓,上自宰相節度使,下至幕僚牧守,幾無人不從事於此。並且任意而行,奇怪現象百出。”有官吏在交割公務時,同時交割妓女的;有與妓女戀愛,失敗後發狂而死的;有官員集會,各攜妓妾互相狎暱的……無怪乎後世嘲罵為“髒唐爛漢”。而官妓們呢,也都趁著這個“好政策”,施展渾身解數進行各種方式的公關。她們不僅“獻身”,而且獻唱,努力透過自己的文化素養來提升自己的檔次。有的官員甚至為搶奪這些妓女爭風吃醋,鬧得不可開交。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妓女屬於官妓,是有編制的,歸屬權在政府,你玩玩可以,要想完全佔有,可要小心了。有一個鎮守成都的將軍李晟就不注意這一點,他在任期間,與一個名叫高洪的官妓打得火熱。後來李晟離職回師時,竟想把高洪也帶走,還對當地官員說三道四。結果把人家惹急了,西川節度使張延賞惱羞成怒,派軍追上打個你死我活,又把高洪給搶回去了。李晟也算出盡了洋相。
然而到了宋代,理學興起,重男女之防,開始對官員狎妓有所限制,“嘉祐以前,提刑點獄不得赴妓樂。熙寧以後監司率禁,至屬官亦同。惟聖節一日許赴州郡大排宴,於便寢別設留娼,徒用以樂號呼達旦”。帥、郡守等官,雖然可以招官妓歌舞陪酒,但不可以留其侍寢。規定地方官妓只能向州府官員提供陪酒類服務,不能發生性關係,違者要受到處分。儘管有規定,不過執行起來還是有一定難度,因為誰也不會每天趴你家牆頭上看你是否留宿官妓。
元代的官妓制度在宋朝的基礎上又有了發展。
首先,全國官妓實行統一注籍、分級管理,所有人的戶籍必須在教坊司有記錄,京師官妓由教坊司派宦官進行直接管理,地方官妓則委派地方官吏管理。入籍的妓女由教坊司稽核後辦經營許可證,要依法納稅。納稅後還要到官府領取憑證,以便清查。這種制度不但能夠保證官妓人數相對穩定,增加財政收入,又限制地方官員任意準妓為良或逼良為娼。
其次,京師官妓採用買賣制度和義務制度兩種經營方式。義務制就是無條件到官府去“應官身”。應完後官府會給你安排工作內容,比如進宮表演文藝歌舞或參加大型的歌舞慶典活動。要是有外國使節來訪,官妓還必須把這些老外伺候好,而且沒有工資和小費。
最後,地方官妓的規則和宋代一樣,也是隻能歌舞佐酒,不準“獻身”。事實情況是,官妓被迫侍寢的情況比比皆是。在官妓中,才貌出眾可不是什麼好事情,大家都想要你,你不能拒絕,因此,你每天的生活不是在床上就是在去往另一張床上的路上。
到了明朝朱元璋時期,妓院也曾官辦過,如劉辰《國初事蹟》載:“明太祖設富樂院於乾道橋,以大火復移武定橋。”這本是政府給官員建設的娛樂休閒場所,但有些人上班不去衙門,直接去洗桑拿找女人什麼的,時間久了,政令廢弛。
鑑於此狀,明朝政府於是下令禁止官吏嫖娼,違者重罰——“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可官員如果這麼長時間憋著對身體也不好,身體不好就沒法去辦公,同樣影響國家機器運轉。為了解決這個難題,朝廷又規定,官員可以擁有三妻四妾,數量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而定。至於官妓,也沒有廢除,“只容商賈出入院內”,開設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這就意味著,代表官府形象的人民“父母官”,面對妓院只有乾瞪眼的份兒。
不過,法令雖嚴,史書上仍有官吏狎妓的記載。
清雍正朝,皇帝終於下令全國廢除樂籍制度,國家不再正式供養妓女。從此以後,官員嫖妓在制度上是被禁止的,即使暗地裡嫖,政府也不會給你報銷。好在現在有的官員聰明絕頂,逐漸用情婦或二奶代替官妓,反正效果也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