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圍繞才藝表演、訪談脫口秀、真人秀、少兒親子、文藝晚會等各種網路綜藝節目型別,從主創人員選用、出鏡人員言行舉止,到造型舞美佈設、文字語言使用、節目製作包裝等不同維度,提出了94條具有較強實操性的標準,將對提升網路綜藝節目內容質量、滿足人民美好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起到重要作用,同時也是抵制個別綜藝節目泛娛樂化、低俗媚俗等問題的制度性舉措。
《細則》提出,綜藝節目的主創及出鏡人員,
不得出現選用外國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士不當的情況。
綜藝節目造型、道具、舞美等佈設不得存在安全隱患
;不得出現出鏡人員穿著並非節目場景或內容必需、刻意展示性感或性吸引力的服裝。
《細則》明確,
綜藝節目的製作包裝,不得以流量藝人、製作經費炒作話題,進行過度營銷和誇大宣傳。
選秀及偶像養成類節目中不得設定“花錢買投票”環節,刻意引導、鼓勵網民採取購物、充會員等物質化手段為選手投票、助力;主持人、嘉賓介紹或評價選手、節目參與人員時,不得使用帶有侮辱、歧視的言語,或者連帶侮辱、歧視某一特定群體的語言;不得有未成年人參與選秀類節目。
針對情感交友類節目問題,《細則》規定,不得宣揚拜金主義、奢靡之風、享樂主義;不得以婚戀交友、感情考驗為幌子,對節目參與人員進行各種人性測試,揭露人性弱點。
少兒親子類節目不得出現少兒著裝暴露或模仿某些成年人裝扮,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的情況;不得集中展現或宣揚炫富、享樂主義等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價值觀;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針對遊戲比賽類節目問題,《細則》要求,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遊戲,在比賽環節設定中不得沒有安全指導或安全提示;不得人為激化矛盾、故意製造低俗噱頭。
細則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