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網上反映鄭爽涉嫌簽訂“陰陽合同”、拆分收入獲取“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上海市稅務局正在依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核實,北京市廣電局已啟動對相關劇目製作成本及演員片酬比例的調查。“鄭爽微博事務部”4月29日也就此事表態:願意配合接受一切調查。
其實,早在2018年2月,中宣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就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2020年6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電視劇網路劇創作生產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出臺“限薪令”,規定每部電視劇網路劇全部演員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應該說,經過幾年的大力整治,影視業內的亂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但要根除這些亂象,確保影視業健康發展,鄭爽涉嫌逃稅事件的曝光再次提醒我們,除了關注和徹查個案,持續發力開展深度治理更是不可或缺。
與范冰冰逃稅事件相同,鄭爽問題的曝光和調查程式的啟動,依然是出於網路舉報,那麼舉報之前,此類線索為何沒能進入有關部門的視野?可見,針對演藝圈內相關問題的日常監管還需完善,主動查處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此外,對於影視圈鉅額逃稅案件,在處理中一律適用“初罪免責條款”是否恰當?這款規定本身有無值得探討和完善之處?更重要的是,針對曝光出來的個案,不能僅限於曝光一案查處一案這樣“拔蘿蔔”式的點對點清除,更需要深耕土壤,從根本上改善行業環境。比如,與明星逃稅相配合的關聯機構和人員,他們的相關問題是否都得到徹查清楚並予以嚴肅處理了?
日前有媒體揭露演藝圈的“天價片酬套路”:圈內部分“流量明星”為了規避風險,通常會將自己的親戚或經紀人安排在劇組,給予一個監製、製片或策劃之類的職位,最後看似演員本人的片酬是數千萬元,實則將關聯人士的收入加總在一起,或可達上億元。就鄭爽的情況來講,據網路曝光,鄭爽在拍攝《倩女幽魂》時,最後談攏的價格為1.6億元,其中“陽合同”約定片酬4800萬元,而“陰合同”約定乙方向鄭爽母親實控公司增資1.12億元,以此躲避“限薪令”。
如果上述舉報屬實,我們不難設想,如此這般的“複雜操作”,沒有相關單位、個人的“精密配合”,僅憑演員個人是不可能完成的。這就提醒有關部門,在查辦相關逃稅案時,除了逃稅的“明星主角”要盯緊,對與之配合共同完成逃稅行為的“外圍人員”也不可輕易放過,而應一併查處,嚴肅治理。否則,蘿蔔拔了土壤還在,新的“蘿蔔”恐怕還是會不斷長出來。
另據報道,就在相關部門表示嚴查鄭爽問題之際,近期多個明星工作室已被登出。這些工作室為什麼登出?是否涉嫌存在類似鄭爽的情況?希望登出不是終點,深度的監管和調查工作能夠隨即跟上。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