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輪天上轉,梵聲天上來;燈樹千光照,花焰七枝開。月影疑流水,春風含夜梅;燔動黃金地,鍾發琉璃臺。”這是隋煬帝的一首題為《元夕於通衢建燈夜升南樓》的五言詩。由此可見,早在隋朝時,就有人寫詩歌頌元宵節了。正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個月圓之夜,古代稱夜為宵,故稱“元宵”。元宵是春節的又一個高潮,吃湯圓,賞燈猜燈謎……天地人齊歡樂,不亦樂乎。然而,元宵節又叫做“放偷節”,那麼,元宵節為什麼有如此不雅的名稱呢?這可以從有關年節習俗資料中看到“放偷節”的來龍去脈。
元宵節狂歡慶典的關鍵似乎就在一個“鬧”字,“喧聲驅逐夜闌,燈光掩蓋夜色”,元宵夜裡的人們,因夜禁的開放,夜間行動的空間和時間似乎比往常都要自由和開放。在古代,到了元宵節,便意味著“放偷節”的到來,偷盜在元宵前後幾天可成為名正言順之事。放偷節起源於遼金時。《魏書·東魏孝靜帝紀》記載:“四年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戲”。說的是天平四年,即公元537年,北朝拓跋鮮卑族在元宵夜時,相偷戲盛行。
除了元宵,遼金兩國是嚴禁偷盜的,一經查獲,除依法論罪之外,更會像現今有些超市牆上貼的“偷一罰十”標語一樣,必須按照所偷的東西的價值加上數倍賠償。但在元宵的“放偷節”,人們卻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偷竊的,官府不禁止,也不逮捕。崇禎八年,即公元1635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一書中,作者甚至提及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不僅偷物還偷人,而且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這未免也太大方了一點。
南北朝的契丹族是於正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夜連續三天“放偷”,女真族則於十六日夜進行相偷戲,“相偷”即為互相隨便偷竊。相偷戲的傳統從魏、齊綿延至隋,愈發熱鬧。其後的朝代也受到其遺風的影響,在元宵這天分別有些相偷戲。清初查嗣瑮在《燕京雜詠》中言:“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
物主對這類“偷竊”行為是什麼樣的態度呢?大多采取相當寬容的態度,因為你偷我的,我偷你的,偷竊在元宵只是嬉鬧玩樂的一種方式而已。因此物主只是嚴加戒備,以防失竊而已,並不抓賊,在失竊後也只是去想方取回失物而已。宋代洪皓《松漠紀聞》載,人們從契丹人那承襲放偷習俗後,有婦女明目張膽地率領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際偷竊物件。主人發現後,提家用茶食糕點上門贖取。清代廣東文昌縣也存在“元夕偷青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
放偷節裡,人們都偷些什麼呢?各地“偷青”的不少。“偷青”即竊取他人蔬園裡少許的青菜。江蘇省《沙川撫民廳志》提到清道光十六年時婦女出門觀燈時,“或私摘人家菜葉,以拍肩背,曰拍油蟲。”但也有偷青菜不止偷少許,而是偷菜偷空人家菜園的。一遇元宵佳節,“不論男女老少,不待更深,飯後即出,到處洶洶,勢同掠奪,各園主稍為疏防,即被一掃而空。”這說的是光緒十二年,即公元1886年時,原駐防於柳州的廣西提督率同家屬進駐廣西龍州縣,隨同的家屬將“偷青”之風引進了這個地方,演變到後來,就變成了這種現狀。
除了偷菜,人們也還偷別的東西,比如偷燈。送燈或偷燈以祝願生子的習俗很早就有。《歲時廣記》引《本草》稱,宋時人認為正月十五日的燈盞可以使人生子,若夫婦共同去別人家偷來,放置床下,當月可懷孕。還有民謠唱:“偷了劉家的燈,當年吃了當年生,有了女孩叫燈哥,有的男孩叫燈成。”在古代元宵節的晚上,家家戶戶門前都燃一些用豆麵捏成的或用水蘿蔔刻成的燈。有女子婚後三年不育的,元宵節就上街去偷燈吃,一般偷劉姓和戴姓的,“劉”“留”、“戴”“帶”,取其諧音,意為“留住孩子”,“帶上孩子”。雖是迷信的說法,但也喜慶。人們為何獨在元宵放偷呢?據說“元宵放偷是一種別緻的饋贈形式,它是原始共產制的折射。”總之,古人們在元宵佳節時不僅玩得不亦樂乎,也是“偷”得不亦樂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