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實施壟斷協議揚子江藥業被罰7.64億元】經查,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集團在全國範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透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並透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託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揚子江藥業集團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21年4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揚子江藥業集團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人民日報記者林麗鸝)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