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一天:農民朋友笑了十一以後進城擺攤合法啦

  經常有人在網上說城管收攤的問題,但是今年十一以後進城賣菜的農民朋友再也不用擔心了,因為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十一以後進城擺攤合法!!!大家看好了,合法!!!

  一般城市裡正規的市場都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攤位費的,而且是長期固定的攤點。像農民這樣自己擺攤流動的攤點也不允許進入正規菜市場的,很多農民會選擇在路邊或者小區周邊人口密集的地方推個小三輪擺攤,但這也是有一定風險的。像小編所在的城市,今年要爭創文明城市,嚴厲打擊路邊攤佔道的現象,甚至連那些不正規的私搭的攤點也被拆除了。這個夏天,都很少看到農民拖著一車西瓜來賣,只能東躲西藏,萬一被逮著了可能還要面臨罰款,讓農民們提心吊膽。

  即使沒有爭創文明城市的地方,對於路邊攤的管理也是非常嚴格的。因為城市要維護自身的形象以及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對於進城擺攤的農民都是驅逐的,因為他們再路邊擺攤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交通通行,同時也影響了城市的面貌。

  現在可是好了,如果再有城管來收攤記得把這個給他們看看。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2]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中國人的一天:農民朋友笑了十一以後進城擺攤合法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2]

  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資訊網路平臺加強資訊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中國人的一天:農民朋友笑了十一以後進城擺攤合法啦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佈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如果覺得有用記得給三叔打個賞。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屈伸守分以待天時不可與命爭”:別高興太早!指定地方,指定時間啥意思?圈起來,別跑,一個都別落下,保護費拿來!

  網友“北海A30”:罷罷架子而己,談何容易。

  網友“永爭第一20689656”:如果城管不給我們劃分攤位怎麼辦。

  網友“吳為而治和而不同”:農民挑擔賣點兒自家小菜兒,你讓他去辦照?

  網友“善待自己506”:馬上會有一大批臨時工產生,或者是社會人員來接替...消停不了的。

  網友“遙遠的距離212019511”:海市蜃樓而已

  網友“竹子80674758”:記住了:指定地方指定地方指定地方…不是想擺哪兒擺哪兒,那麼任性,擺你家門口可以嗎?

  網友“農家漢52856806”:想得美!

  網友“修煉千年的菜青蟲”:高興個屁,天天說給農民福利,哪次不是坑人啊,而且還是往死裡坑

  網友“每天快樂151130099”:等於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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