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明報》
香港區域法院7月17日裁定香港3名參與旺角暴亂分子暴動罪名成立。今日下午,區域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其中兩名被告監禁3年,一名被告入教導所。這是旺角暴亂後第二宗參與暴亂分子被判處暴動罪罪成並獲刑的案件。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8日至9日在香港旺角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控訴。法官在裁決時指出,從暴亂當時拍攝的相關影片可以看出,被告在暴亂中站在人群前方,手持玻璃瓶或磚頭,顯示隨時使用暴力的狀態,並有投擲行為,認為他們屬積極參與暴動,其中兩名被告還有4項案底,包括偷竊及傷人等。而警方當時在防線前表現剋制,並沒有做出激發的舉動。
主審法官表示,案發當日逾100人與警方對峙20多分鐘,相關情況對社會安寧、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破壞和嚴重傷害;警方採取行動時,他們向警員擲磚,可構成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他強調,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會引致嚴重後果。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香港部分涉嫌非法經營的商販與數百名暴徒在香港旺角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他們破壞警車和公共設施,縱火及向警員投擲磚塊,致使近百名警務人員和新聞工作者受傷,其暴亂暴力行為引發香港社會強烈譴責。
今天早些時間,香港高等法院原訴庭還就另外一宗10人被控參與旺角暴亂案件進行了閉門預審。據瞭解,10人分別被指於去年2月8至9日在香港旺角砵蘭街、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非法暴動,被控暴動、串謀暴動、縱火、襲警等罪。
3月16日,香港區域法院已對香港3名男女因參加旺角暴亂並向警方投擲雜物,判定其暴動罪名成立,各處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