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謀去國家公園核心區盜礦,鑿獲礦石約40噸,後礦洞垮塌,造成一人死亡。最終,其餘兩人被檢察機關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提起公訴。
9月23日下午,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趙某某、辛某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一案。法院當庭判決趙某某、辛某某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辛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據瞭解,該案是大熊貓國家公園宣佈設立以來,全國首例涉國家公園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刑事案件。
↑庭審現場
國家公園核心區“住”了15天
盜採礦石約40噸
紅星新聞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老槽溝”礦區位於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該礦區已於2017年12月根據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要求,依法予以封閉並施行自然生態恢復。
2020年8月,被告人趙某某、辛某某和馮某為謀利,商議共同到“老槽溝”礦區內盜取鉛鋅礦石。為便於進入“老槽溝”礦區,三人僱人將國家公園核心區入口的大石頭破碎,強行打通進入核心區的通道。破碎後的石頭用於鋪設、硬化路面、壘徹堡坎等,並僱人將小路上的植物砍倒,形成約一米寬的路。
之後,三人先後將發電機、電鎬、電線、礦燈、汽油、生活物資等物品搬入“老槽溝”礦區,在礦洞內用電鎬、鏨子等盜採礦石約15天,鑿獲礦石約40噸。
↑偷盜的礦石 法院供圖
2020年11月,辛某某、馮某用電鎬鑿礦時引發礦洞垮塌,辛某某、馮某掩埋,馮某當場死亡、辛某某受重傷。近一年後,辛某某、趙某某再次同他人一起,從“老槽溝”盜運礦石約10噸。後在運送礦石過程中,被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分局工作人員發現並報警。
經鑑定,“老槽溝”礦洞內遺留的袋裝鉛鋅礦石重30472.02kg,價值106652元。
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高階工程師劉源月出庭,對專家意見進行說明,認為辛某某、趙某某等人在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盜採鉛鋅礦、破壞國家公園的一系列行為對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造成了諸多影響,除了違背大熊貓國家公園禁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造成國家公園核心區自然資源鉛鋅礦遭到直接破壞外,非法採礦行為還導致礦洞坍塌並且後續無法修復,增加了地質災害風險;且在盜採過程中,對採礦區域的野生動物棲息地及植被也造成了直接影響。二人的行為導致國家公園核心區生態系統區域性受損,生態環境受影響範圍達9000多平方米。
↑對核心區造成破壞 法院供圖
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兩人被判刑
透過開庭審理,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當庭判決趙某某、辛某某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辛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瞭解,本案是首例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追究破壞國家公園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案件。
國家公園是我國自然生態系統中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產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全球價值和國家象徵。大熊貓國家公園作為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最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價值和戰略地位,是國家生態安全高地,必須實行最嚴格的保護。
本案中,二人為盜採盜賣礦石,明知在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範圍內,仍違反自然保護地保護法律法規,破碎國家公園用於封堵入口的擋路石、用混凝土硬化路面,私自開啟礦洞,人員、騾馬在核心保護區內反覆踩踏,攜帶汽油、煤氣等危險物品進入核心保護區,並使用以化石燃料為能源的機具,在核心保護區生產生活並隨意棄置廢棄物及生活垃圾,肆意盜採、盜運礦石等行為,嚴重破壞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同時該案還造成人員傷亡,屬法律規定的後果嚴重、情節惡劣,其行為應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處罰。
為何不是非法採礦罪?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其損害的法益是國家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三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對自然保護地內特殊生態環境的嚴格保護。
二人的行為既侵犯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採礦罪的法益,構成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採礦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情節嚴重這一檔量刑上,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於重法。
另外,本案如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該罪將無法覆蓋本案被告人違法進入核心區、破壞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引發礦區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等全部環境破壞行為及後果。因此本案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量刑。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報道
編輯 於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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