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遊客江某在山東某國際旅行社報名參加湖南長沙等地遊。行程中,導遊王某未經遊客同意,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增加購物場所,並在旅遊大巴上向遊客兜售膏藥、銀梳子、黃金果等商品,江某共消費600元。因對導遊的行為不滿,江某投訴至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文化和旅遊局,要求處罰導遊王某的違法違規行為。
經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文化和旅遊局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導遊的違法違規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第二十三條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本案中,涉案導遊擅自安排購物並向遊客兜售物品,市北區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做出導遊向江某致歉,並退還江某600元的決定,是有法可依的。
提示
遊客參團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正式的旅遊合同,並注意審查合同的相關條款,向旅行社索要旅遊合同、行程單及相關收據,以便維權使用。如果旅途中遭遇導遊兜售物品,應依法理性維權,採用錄音、錄影等方式取證,保留收據、發票等證據,及時向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導遊應依法依規執業。導遊帶團旅遊應遵守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自費旅遊專案;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導遊應提升服務質量,嚴格依照旅遊合同的規定履約,以優質的服務贏得遊客的認可。
案例提供單位: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文化和旅遊局
案例編制單位:文化和旅遊部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轉自:中國旅遊報
來源:白銀文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