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老人報團出遊客死途中,旅行社被判賠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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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浙江舟山的寧女士(化名)來說,2019年6月14日是非常悲痛的一天:她的父親老寧在跟團出遊途中不幸亡故。

處理完父親後事後,寧女士和母親與旅行社對簿公堂,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

今年2月7日,舟山市中院綜合考慮案情實際及旅行社存在的過錯,酌情確定旅行社賠償老寧妻女各項損失12萬元。

65歲老人赴雲南旅遊途中病危

2019年6月3日,65歲的老寧(化名)以1900元的價格,拼團參加了舟山某旅行社組織的“雲南雙飛六日遊”專案,時間為6天5晚。

6月5日,旅行團28人從寧波出發飛往雲南。5天內,老寧等人遊覽了麗江、大理的十幾處景點,並進行了登山活動。

6月9日下午,老寧等人被旅行社告知下午自由活動。當天下午4時,老寧在酒店休息了一個多小時後,與2名遊客相約步行前往麗江古城。

沒想到,走了約15分鐘,老寧突然暈倒在地。同行遊客趕緊聯絡120急救車,將他送往麗江市人民醫院。

經醫院診斷,老寧病情高危,處於癲癇持續狀態,患有高血壓病3級、左側大面積腦梗死、右側中樞性癱瘓、肺部感染、冠心病等。

老人病故,家屬起訴旅行社索賠

事發後,旅行社相關人員積極配合醫院搶救,並透過多種渠道與老寧家屬取得聯絡。6月11日,老寧女兒趕到麗江。

6月14日,老寧妻女支付了近4萬元醫療費後,老寧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老寧妻女將涉事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30餘萬元。

2020年8月,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旅行社辯稱,老寧有高血壓病史,但其在收到旅遊行程單、簽訂旅遊合同及旅行過程中均未如實告知旅行社,後因自身疾病死亡。旅遊過程中,行程安排合理,旅行社充分履行了包括自由活動期間的相關告知、警示義務,地接社也及時採取了救助措施,相應賠償不應由旅行社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旅行社不存在過錯,駁回了老寧妻女的訴請。

二審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12萬

老寧妻女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院審理認為,老寧已年滿65週歲,又患有高血壓等心腦血管疾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長時間舟車勞頓確實可能加重其身體負擔,誘發相關疾病,故老寧的死亡與本次旅行活動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老寧系成年人,對自身身體健康負有主要注意義務,其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等疾病,仍報團參加長途旅行,對自身死亡後果應負主要責任。

涉事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遊從業者,在合同簽訂時明知老寧已年滿65週歲,卻未按《旅遊法》《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等法律及行業規範規定採集老寧的個人健康情況,也未就不適合長途旅行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全面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寧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存在不到位之處,應對老寧的死負相應責任。

今年2月7日,市中院綜合考慮案情實際及旅行社存在的過錯,酌情確定旅行社賠償老寧妻女各項損失12萬元。

法官釋法

訂合同前

旅行社應盡到風險提示義務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增加,“銀髮旅遊”形成一種熱門趨勢。但老年人不比年輕人,自由行不太安全也不太現實,因此很多老人都報旅行團出遊。

為保障老年旅遊者的合法權益,2016年9月1日起實施的《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規定,旅行社在旅遊合同簽訂時應採集老年旅遊者詳細資訊,包括個人健康資訊、個人通訊方式、緊急聯絡人資訊,並請老年旅遊者當面簽字。同時應準備《安全告知書》一式兩份,並當面為老年旅遊者逐條講解旅遊活動的潛在風險、旅遊行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待老年旅遊者理解具體內容後簽字。

法官提醒

旅行社安全保障義務應貫穿整個旅遊活動過程,對老年旅遊者要負更高的注意義務,除完善旅遊合同、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健康詢問表等相關檔案外,還要加強對導遊、領隊人員的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確保旅遊服務產品安全性。

同時,老年人出遊時應充分考慮自身身體狀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旅遊方式和旅遊路線,儘可能在家人陪同下出行,同時要攜帶好相關藥品,以備不時之需。

來源:黑龍江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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