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把泉池當成“祈福”池,趵突泉景區將6萬餘元硬幣上交財政

近日,山東濟南市趵突泉公園“3年內清理打撈出錢幣6萬餘元”引發熱議。24日,景區工作人員表示,景區內是不允許遊客隨意往水中丟錢幣的,但還是會有遊客“祈福”,打撈出的6萬餘元錢幣全部上交財政。對於已經拋投到泉池內的硬幣,景區會盡快完成清理並上交,下一步會積極進行整改,引導遊客文明遊園。

遊客把泉池當成“祈福”池,趵突泉景區將6萬餘元硬幣上交財政

遊客把泉池當成“祈福”池,趵突泉景區將6萬餘元硬幣上交財政

遊客把泉池當成“祈福”池,趵突泉景區將6萬餘元硬幣上交財政

延伸閱讀: 趵突泉景區近3年打撈出錢幣6萬餘元 根治“投幣祈福”需要法治思維

我國傳統文化語境中,“泉”“錢”二字往往可以通假,一是因為讀音相近,二是它們都有“周流不竭”的意象。因此,臨泉而求財,就成了一些人的“行為藝術”,如今,這種行為讓號稱“天下第一泉”的濟南趵突泉也不堪其擾。

近日,“遊客用自制工具在趵突泉泉池撈硬幣”的新聞引發關注。景區表示,很多遊客把泉池當成祈福池,“硬幣長期浸泡會汙染水質”“近3年共清理打撈錢幣29次,有6萬餘元”。雖設有提示牌、工作人員也會進行巡邏勸說,但拋投硬幣的現象依然存在。景區表示會就宣傳監管積極整改。

投幣祈福或許可以稱為一種“文化”,但行為一經作出,還是要受法律的評價和處斷。在這則新聞中,遊客自制工具撈硬幣據為己有,顯然是一種侵佔;公園加強監管,是其固有責任。但問題的重點似乎不在於此,如何讓造成環境汙染的人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讓類似的環境治理形成既公正又有效還可持續的一種良性迴圈,才是我們應當關注的焦點。

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條原則被稱為生態文明原則,又稱綠色原則。綠色原則寫入民法典總則,成為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之一,彰顯出我國立法對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遊客到公園遊覽,顯然是一種民事行為,不管你“為什麼”以及“信什麼”,遊園行為都要遵循綠色原則,不得對環境造成汙染。

很明顯,金屬硬幣造成泉水汙染,責任在投幣的遊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味苛責公園加強打撈投入,或者去指責私自打撈的老人,都很難從根本上杜絕投幣行為。讓綠色原則真正規範起部分遊客的不文明行為,則需要依靠法律規定和合理的執法方式。我國環保法確立了“誰汙染誰治理”原則,這可以說是民法典綠色原則的具體化。

如何才能把“誰汙染誰治理”原則落實到景區的具體管理中?我們目前也有成功的司法經驗可供借鑑,如檢察機關在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或公益訴訟案件中,將被告人事後修復環境的表現作為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考量因素之一,就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這樣做,一是貫徹了環保法原則,二是保障了環境修復力度和實效,三是教育了汙染行為人和廣大群眾。當然,環境訴訟需要投入司法資源,如果能將這種理念移入公園的日常管理實踐,相信會取得同樣效果。

為此,需要公園加強監管,當地環保部門也應加強執法力度,創新執法措施。比如發現違規投幣的遊客,在處理上可以給其選擇的機會:或者就地擔任一定時間的“環保志願者”,負責現場制止其他遊客投幣,或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罰款,用於公園招聘環保公益人員(比如那位自制工具打撈硬幣的老大爺也許就是很好的人選)。當然,無論何種處罰,都必須嚴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併力爭做到合理、恰當。

當然,以上只是一種設想,能否落地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總之,只有建立起合法、適當的長效機制,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才能真正規範起廣大公民的日常行為。

(原標題:趵突泉景區回應打撈出硬幣去向:趵突泉將6萬餘元硬幣上交財政)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中國新聞網 中國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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