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尋親少年”劉學州之死引發了針對網暴亂象的大討論。一片譴責聲中,也有人提出“法難責眾”,認為“烏合之眾”的網暴行為很難依法懲治。
社會學家勒龐曾說:“群體不具備道德。”網路世界的草根性、匿名性,更放大了這種集體的“無意識之惡”。在如今的網路輿論場,無論對人對事,總有人戾氣十足,張口即罵,不堪入耳。面對“無名之火”“無妄之禍”,許多“當事人”毫無招架之力。有調查顯示,對流言蜚語,“當作沒看見,不理會”是普遍應對之策。即便少數人選擇 “硬剛”,也深感查證舉證之難,搞得一身疲憊才能換來應有的正義。這種巨大的成本,讓不少人望而卻步,也間接助長了網暴者的囂張氣焰。
那麼,“烏合之眾”網暴真的就管不了嗎?
網路不是飛地,法律不能缺席。針對網暴的定罪量刑,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網暴行為如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一般適用尋釁滋事罪;網暴行為如侵犯公民個人權利,通常適用侮辱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等。司法實踐中,因網暴獲刑的案件並不少。比如,侮辱江歌母女的漫畫在微博等平臺傳播,一名創作者及一名傳播者被判刑。至於“自訴難”等問題,從“德陽女醫生遭網暴自殺案”,到“女子取快遞遭誹謗案”,目前已有不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踐,體現出公權力在打擊網暴上更為主動的姿態。可以說,從法律法規到司法案例都在釋放明確訊號: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在虛擬的網路中同樣如是;網暴事件涉及的人員固然眾多,但只要參與其中,尤其是充當“關鍵角色”,就一定有證可查無法推脫。
法律是解決問題的最後一步。從現實來看,很多網暴事件其實可以化於未萌,而平臺就是那個重要責任人。畢竟,網路平臺是言論傳播的媒介,也是掌握使用者資訊的管家,只要當好“把關人”,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消弭網暴寄生的土壤。然而,在一些平臺的利益公式裡,無厘頭、情緒化乃至偏激性的表達,能激起更多人的討論“熱情”,進而引來更多流量,提升使用者活躍度。這也就決定了,在履行把關之責上,一些平臺雷聲大雨點小,動輒搬出“尊重使用者”“人多嘴雜”等推諉塞責。這讓人不禁要問:演算法推送、精準營銷靈光如斯,怎麼一到權益保護、止暴制惡上就技術失靈了?事實上,透過資料分析等手段進行內容風險管控並非天大的難事,關鍵看平臺想不想去管、想用多大力度去管。
更值得警惕的是,隨著網路平臺特別是社交媒體成為人們獲取和傳播資訊的重要媒介,其傳播什麼、引導什麼很大程度上形塑著受眾三觀,直接關乎公共利益。換句話說,巨大的使用者體量,不僅意味著金山銀山,還意味著責任如山。有利益、有流量,就不管不顧;談把關、談責任,就大舉後撤,顯然說不過去。我們為悲劇付出的代價已經夠多了,打擊網暴是社會共識,網際網路平臺這個時候切莫裝糊塗,要抓緊行動起來,讓每個埠都成為價值出口,而非罵戰入口。
網路如同海洋般廣袤,但也應像星辰般明亮。剷除“惡之花”“毒稗草”,網路環境才能月朗風清。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評論員 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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