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金福
讀貴報5月10日評論《遊客可“無理由退貨”,旅遊地應重視“理由”》,很贊同作者的觀點。
不少遊客在外出旅遊時會在景區裡購買各種當地的文旅產品。一些景區的商販存有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等欺詐、宰客行為。這不僅會嚴重影響遊客的旅遊體驗,還會嚴重損害景區的整體形象。鑑於此,雲南推行“30天無理由退貨”機制,既維護了遊客權益,也為自身形象加分。
有了“30天無理由退貨”,遊客即使被無良導遊強制購物,抑或遭遇商販的欺詐、挨宰,也可以透過“30天無理由退貨”的方式,讓自身的消費權益得到切實保護。當然,推行“30天無理由退貨”的目的,不僅僅是遏制旅遊業的消費亂象,它也是最佳化旅遊環境、提升旅遊品質的一種必要之舉。各地應借鑑 “30天無理由退貨”的經驗,給廣大遊客營造一個安全、放心的旅遊消費環境,提升廣大遊客的消費體驗,如此才能為旅遊業的形象加分,促進旅遊業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