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胡璐、楊靜)雲南會澤縣日前釋出對野生獼猴傷人事件的處理情況。繼今年3月初發生野生獼猴傷人事件後,會澤縣火紅鄉耳子山村、龍樹村兩名學生10月中旬在家附近又被同一只野生獼猴抓傷或咬傷,引起關注。
如何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同時,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記者進行了調研。
野生動物來“搗亂”,不能隨意捕殺
近年來,由於生態環境向好,野生動物數量明顯多了起來,活動區域也有所擴張。一些地區反映,野兔等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增長過快,與家畜爭佔草場。部分地區還出現亞洲象、野豬、狼、熊等傷害人畜現象,影響群眾人身安全和生產生活。
“我們這裡山高坡陡,猴子又特別靈活,驅趕等工作很難奏效。”會澤縣林草局副局長張尚書無奈地說,當地以前尚未出現野生獼猴傷人事件,今年傷人的野生獼猴是從鄰近地區逃竄到火紅鄉的。
他說,實際上,自3月初發生野生獼猴傷人情況後,縣裡就組織護林員、林業站工作人員、村幹部等進行驅趕,鄉里還組建了巡邏隊。儘管他們實施了圍捕、誘捕,但至今也沒能將猴子捕獲。
火紅鄉黨委書記陳國斌說,今年被野生獼猴傷害的學生最多花費了5萬多元。幸虧縣裡為群眾購買了野生動物肇事保險,住院治療的自費部分可以得到賠付報銷。
對這些反覆“搗亂”的野生動物,群眾不堪其擾,能否直接捕殺?“當然不能隨意捕殺。”北京林業大學野生動物研究所教授時坤說,獼猴是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野豬屬於“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均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物件,違法捕殺將承擔法律責任。
據瞭解,我國每年除禁獵期和禁獵區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按照獵捕量限額管理下達狩獵(護田)計劃。但實踐中,除福建、安徽等少數省份有季節性護農狩獵隊外,大部分省份既沒有護農狩獵隊伍,也缺少專業狩獵機構,加之可供選擇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單一,致使野豬等野生動物狩獵計劃無法完成。
獵捕實施難度大、致害補償打折扣,野生動物致害影響老百姓利益
記者瞭解到,不僅很多肇事野生動物不易處理,致害補償也存在補償打折扣等難題,影響老百姓利益。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說,法律規定野生動物致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但到底由哪一級地方政府具體負責並不明確,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辦法予以規定。法律規定對受保護野生動物的狩獵許可制度,還需要實施條例、部門規章、地方立法等對獵捕程式、獵捕主體的要求等進行補充規定。
他透露,目前出臺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的只有北京、吉林、西藏等不足10個地方,“如果地方沒有出臺具體補償辦法,補償範圍不明、標準不一,將導致補償工作更難落到實處。”
此外,野生動物出沒區域往往是偏遠落後地區,這些地方財政緊張也導致資金難以落實。大多數地區採用的是部分補償原則,補償範圍也比較窄,受害者難以及時獲得足額補償。
“一旦遭到野生動物侵害,尤其是人身傷害,將對農牧民家庭產生長期而深遠的影響。”專家說,必須妥善處理野生動物保護和受害群眾利益,這是可持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要舉措。
預防、補償兩手抓,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專家建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門應當堅持“預防為主,補償為輔,綜合施策”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時坤說,開展主動預防,首先要做好野生動物防護安全宣傳教育,在危險區域要豎立警示標誌。對於經常受侵擾的居住區,可以在野生動物出沒頻繁的地方建設聲光電、防護欄、圍欄等主動預防設施,建立預警體系和機制。還要積極完善狩獵調控機制,確保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應急處置、護田狩獵工作順利實施。
楊朝霞認為,有必要適當賦予受害群眾對野生動物的緊急避險權利,即群眾正遭受野生動物威脅危及生命安全、人體健康,情況緊急的,應當允許採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而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應進一步完善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機制。10月份,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楊朝霞建議,應在草案中對致害補償的責任主體、範圍、標準、資金來源、申請程式、監督措施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如,補償的實施主體可明確為縣級人民政府或自然保護地管理單位,賦予縣級人民政府適當的處置許可權和方式等,併合理提高補償標準。
此外,他還建議鼓勵各地發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險,擴大致害保險賠償業務範圍。
一些業內人士還表示,應當提前評估、預防部分野生動物種群氾濫帶來的影響,把法律中規定的種群調控措施落到實處。還要考慮將野生動物危害納入民政救助範圍,主動避讓野生動物納入生態移民政策範圍,同時支援轉產轉型,探索迴圈經濟、替代種植作物,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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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