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釋出《關於公佈特色小鎮典型經驗和警示案例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區近年來特色小鎮建設取得一定成效,湧現出一批產業特而強、功能聚而合、形態小而美、機制新而活的精品特色小鎮,但也出現了一些錯用“特色小鎮”概念甚至觸碰耕地或生態紅線的行為。
在這些“特色小鎮”中,有披著“特色”外衣的房地產小區專案,也有一些錯誤命名為“特色小鎮”的行政建制鎮,還有一些長期停留在紙面上,有的甚至觸碰耕地或生態紅線……這些“特色小鎮”不僅於地方無益,於社會無益,反倒會造成浪費公帑、禍害一方、破壞生態環境等惡果,亟待糾偏、嚴令禁止。
事實上,這些披著“特色小鎮”外衣的問題小鎮,都嚴重偏離了國家推進“特色小鎮”建設的正軌,是扭曲政績觀的體現,背後甚至還可能存在失職瀆職、利益輸送、貪汙腐敗等問題。比如一些主政者建設特色小鎮重數量不重質量,簡單把數量當政績,這樣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也就難免會與建設“特色小鎮”的初衷背道而馳。
進行“特色小鎮”建設,必須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操作,千萬不能“鑽空子”、搞陽奉陰違那一套;另外,要能建立健全“特色小鎮”建設的科學考核指標,對建設過程要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
規範“特色小鎮”建設與規範權力執行密切相關,只有行政權力做到規範執行,各地在“特色小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亂象,也才能夠得到更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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