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

人民網北京6月13日電 (慄翹楚)記者從海關總署獲悉,為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近日釋出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公告規定了適用範圍。境內企業透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透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透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透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資料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程式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程式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程式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在企業管理方面,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此外,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在通關管理方面,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透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或“網際網路 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資料、傳輸電子資訊,並對資料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公告指出,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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