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申夢芸
直播帶貨迎來多事之秋。繼辛巴團隊被質疑售賣假燕窩後,又一起直播帶貨事件引發輿論熱議。
近日,“直播帶貨3天賣出130萬假口紅”上了熱搜,江蘇南京警方搗毀了一個售假團伙,犯罪嫌疑人透露,自己買進假冒大牌口紅,透過找網路主播帶貨,3天賣出1.5萬支假口紅,銷售金額達130萬元。
2019年被稱為“直播電商元年”,全國直播電商GMV(成交總額)超過3000億。經過一年時間發展,直播帶貨因其迅速爆發的態勢和巨大商業利益吸引著各行各業的加入。
但記者瞭解到,目前不論是帶貨主播這個行業,還是國內各大平臺對於產品質量的把關,以及售後等問題都存在諸多不完善。
利潤率均達700%以上
直播帶貨下“鋌而走險”的主播
成都28歲姑娘安瀾(化名)是一名美妝博主。在某短影片平臺上,她擁有近10萬粉絲。隔著螢幕,安瀾在影片裡測試各種各樣的化妝品,告訴粉絲,“哪些彩妝好用”、“哪些千萬不要買”……
作為一名美妝博主,她每天跟各種化妝品打交道,為了做產品測評,她家裡堆滿了成套化妝品、護膚品。
剛剛過去的“雙十一”,是安瀾和團隊最忙碌的時段,她接到來自全國各地的訂單。在多達100張訂單背後,安瀾也透露,其中不乏一些魚龍混雜、來路不明的品牌合作方,“有些看上去是大品牌,但仔細看是屬於個人商戶,類似這種情況,產品品質、後續發貨等都很難得到保證。”
同樣,成都一家MCN機構,目前與10萬多家品牌有合作。公司電商業務相關負責人赫先生告訴記者,公司每天都會接到不同品牌方的訂單,“假貨確實很難避免,尤其是化妝品、奢侈品等,都是假貨的重災區。”
他舉例說,就算有商品從保稅倉發出,抵達到消費者手中,期間所有供應鏈路、授權都是完整的,但到消費者手裡也會出現假貨。
所以對於選品這件事,正規的網紅達人和公司是十分謹慎的,“我們選品主要的標準是看對方是否有天貓旗艦店,如果是國際知名品牌,就要看其授權書和進出口報單。”
赫先生所在的公司為此專門組建了一個100人的團隊,負責對接品牌以及產品質量方面的把關。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一般正規公司和達人售假情況很少,畢竟都是做長期生意的,一旦被發現,整個賬號都涼了,得不償失。
“但也不排除有一些公司和達人知假售假的情況,有些機構為了快速接單,會直接使用廣告商的廣告語,而沒有花時間耐心做測評。”另外,也不排除一種情況是,主播背後的選品團隊清楚是假貨,但在中間吃回扣,把價格壓很低。
假貨的利潤究竟有多高?就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假口紅”和“假燕窩”來看,售價40元-50元/支的口紅,進價僅5元/支,進價4元/碗的燕窩賣40元/碗,如此算下來,不考慮物流其他成本,假口紅和燕窩的利潤率均達700%以上。
平臺監管滯後,存在“後發現機制” 弊端
從消費者角度來說,在不能直接檢查貨物的情況下,更多是信任平臺。今年以來,直播賣假貨事件屢見報端,像辛巴這樣的頭部主播所牽扯出來的“售假事件”,也給行業敲響警鐘。
“其實並不是平臺不想管,而是目前國內大部分平臺存在’後發現機制’。”上海財大電商專家崔麗麗在接受記者採過時說,目前國內不少帶貨主播和團隊,是在內容平臺轉做電商。對於平臺來說,他們只能看到展示商品相關指標、產品介紹資訊,但至於連結的產品實物怎麼樣,平臺是沒有辦法監管到的。
如此,就等於給很多違規甚至違法之人可乘之機。對此崔麗麗也從兩方面給予建議,首先,希望未來內容平臺和銷售電商平臺之間形成一個聯動機制,透過流媒體的方式來監控直播,聯合對違法賬號進行比如封號等類似懲罰。另外,建議內容平臺就專門針對電商板塊形成一個完善的管理流程體系。
直播售假違法成本較小,建議追究賬號連帶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假貨的認定以及處罰相對於收益來說非常輕,大部分情況就是罰款,收益高風險低,才會有很多人鋌而走險。
對此,崔麗麗建議:“可以考慮從立法上來規範,比如只要認定是售假行為,從嚴追究售賣方責任,包括主播也要負連帶責任,懲罰包括封號等。”
主播在與品牌方合作帶貨前,會與品牌方之間簽訂合同。有從業人員向記者透露,合同的側重點主要是在發貨日期、合作時長、價格等方面,對於產品的質量問題的涉及較少,甚至有些時候是直接空白。
記者從網上得知,在辛巴帶貨燕窩一事中,辛巴將自己與品牌方的合同貼在自己的微博上,合同顯示,出了質量問題都是歸品牌方負責。
而實際上,網紅帶貨和傳統的電視明星打廣告類似,他們都是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根據《廣告法》,明星代言產品,如果產品被曝出出質量問題,代言人本身也會產生連帶的法律責任。
崔麗麗說,只有從品牌方、主播、再到平臺方都進行規範,出了問題共同擔責,相信這個行業就很快進行到一個比較規範化發展。
今年已出臺不下10份監管檔案
不過,直播帶貨很快就要告別野蠻生長了。
有關監管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範直播帶貨的意見和規定。據不完全統計,今年已有不下10份監管檔案出臺。
11月13日,國家網信辦釋出的《網際網路直播營銷資訊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記錄、儲存直播內容,儲存時間不少於六十日,並提供直播內容回看功能。
此前市場監管總局也連發兩道監管檔案,其中《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將網路直播帶貨等網路交易新業態納入監管範圍,並指出網路直播帶貨需提供回看功能;《關於加強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對網路直播營銷活動中的三大主體即網路平臺、商品經營者、網路直播者的責任進行梳理,分層次進行責任劃分。
從監管內容來看,目前帶貨主播的法律責任、行業規範逐漸建立起來,包括網路直播帶貨宣傳推廣將適用《廣告法》,直播帶貨商家需遵守《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近日對直播帶貨准入門檻、資料儲存等做出的規定,這都預示著,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體系正在建立。
“期待這些檔案能早日從操作層面落地,讓整個未來能夠早日更多規範健康運營。”崔麗麗表示。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