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定標準 規範的同時也需“包容”

行業觀察

監管力度的把控尤為重要,給予新興事物多一絲“包容”(即包容性監管),讓直播帶貨少一件“枷鎖”,也許會跳出更優美的舞姿。

首部直播帶貨標準將徵求消費者意見。近日,在首部全國性直播電商標準《影片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路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團體標準制定研討會上,關於直播帶貨的多項標準成為與會者討論的內容。在會上,直播從業資質、主播年齡限制、直播商品體驗、影片儲存時限、直播帶貨定性這5個問題成為聚焦討論的問題,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直播帶貨的標準問題亟須制定,反映了近來帶貨行業野蠻生長、問題叢生的客觀現實。而標準如何制定,研討會聚焦的問題為何會引起爭議也需細細考量。當下存在的5大爭議點,最為關鍵的還是直播帶貨的定義問題,可以說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寫入標準可能會限制直播帶貨行業的發展方向,不加界定又難以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定位。如何準確定義就顯得尤為重要,而關於這個問題,不能僅僅只是專家們商討確定,還需公開徵集直播平臺、商家、主播以及消費者的建議,在標準裡進行更為細緻的釐清和規範。筆者認為,直播帶貨標準,規範的同時仍需要“包容性監管”。

其實,直播帶貨和電視購物一樣,都是一種邀約銷售行為,標準的制定不僅要遵守誠實守信、公平交易等相關原則,也要從《合同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中尋找依據。一方面要平衡好市場自發調節與政府管理“兩隻手”的良好協作,在強化標準要求的同時避免抑制行業的快速成長;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標準內容的價值導向,考慮到每一位市場參與者的利益訴求與價值追求,在適度的監管中形成直播帶貨行業的良性發展迴圈。

如相關標準建議主播需體驗商品,不能甩鍋產地和商家。正常情況下,主播在推銷帶貨的過程中,主要扮演的便是商品的代言人角色。對此,《廣告法》就有明確規定,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依據事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像安徽省網信辦日前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推進網路公益直播活動的通知》就提出明確要求,要加強產品的背景資訊調查,不允許虛構誇大產品特性。而前段時間火爆的“薇婭直播賣火箭”則更多的是一種炒作行為,關於帶貨的炒作、宣傳、銷售等不同行為需嚴格界定,針對虛擬、實物等不同型別的商品哪些必須由主播提前試貨、哪些需進行產品背景調查也要進行詳細的規範。

此外,關於主播年齡和直播影片儲存時長問題的標準,在考慮直播行業自身要求的同時,也應從商品銷售角度進行規範。早在2016年,20餘家從事網路表演(直播)的主要企業負責人共同釋出的《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便要求不滿18週歲禁當網路主播,對所有直播內容的儲存時間不少於15天。再從售貨行為來看,18週歲以上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對帶貨主播必須要進行年齡界定,即便可以放寬至未成年人也必須要有明確的監護人、擔保人等相關責任劃分,同時還要對未成年人的帶貨內容和形式進行限制。對於平臺帶貨的影片和連結儲存期限,必須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便於以後消費者維權取證。

究其根本,在面對直播帶貨的“癥結”時,問題的處理應變“事後監管”為“事前防治”,從源頭上出發制定全面、細緻的標準,避免僥倖心理的滋生,防止直播“帶貨”變“帶禍”。

當然,在制定標準的同時,監管力度的把控也尤為重要,給予新興事物多一絲“包容”(即包容性監管),讓直播帶貨少一件“枷鎖”,也許會跳出更優美的舞姿。一是發揮行業自身的力量,推進行業自律與行政監管結合起來,相互補充、相互配合;二是要體現出“市場”在推進行業健康發展中的作用,變“堵”為“疏”;三是要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資料、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讓所有市場主體都參與到規範直播帶貨的行列中來,及時有效地識別違法違規行為。

□盤和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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